经济法第六章答案(经济法第五章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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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求 经济法 第二版 (曲振涛 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后答案 。。。非常感谢哈~~
- 2、08经济法第六章第二节案例的答案
- 3、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第五版第六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 4、经济法答案
- 5、经济法习题案例 高等教育出版社 答案
求 经济法 第二版 (曲振涛 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后答案 。。。非常感谢哈~~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小题】答: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第二小题】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甲是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只有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甲才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例中,甲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在和丙的业务往来中,他多次代表合伙企业出面与丙进行洽谈,乙虽然对此知情,但是也没有予以制止。甲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丙签订协议,应该认为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对该交易承担清偿责任,甲应该与乙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公司法
答:股东乙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甲的责任。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应该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例中,甲是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将其获得的商业信息交给了其弟弟,而没有为公司所用,属于抢夺了公司的商业机会。后又利用职权,使公司高价从其弟弟手中购得零件。如果公司直接购买该零件,可以少花费10万元钱,因此,甲违反了《公司法》第149条第5款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应该按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乙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乙的书面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乙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小题】答:本合同有下列违法之处:(1)合同的主体违法。涉外经济合同的中方主体只能是企业、社会经济组织,中国个人不能成为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2)企业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注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3)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合法。法律规定,外方的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本合同中外方的出资只达到注册资本的20%。(4)该企业合营各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不对,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分配解散时的财产。(5)该企业解决争议使用的法律不合法。合资企业合同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不能适用外国法律。
【第二小题】答:该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为它的合同中规定了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内容,这在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是不允许的。该企业若取得法人资格可采取董事会制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可采用联合管理制;此外,还可委托合作者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管理。
【第三小题】答: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本案中该美国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违反中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是恰当的。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答:(1)该公司可以自己提出破产申请。(2)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受理该破产案件。(3)属于破产财产的有:企业的实物、现金等共计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企业投入300万元人民币;A企业欠其货款400万元。价值1200万的办公楼。(4)依据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如果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那么就要首先变卖办公楼偿还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②偿还所欠职工工资150万元;③偿还税款600万元;④欠其他企业货款3000万元和银行的300万元利息按比例偿还。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小题】答:(1)乙设备厂对其发出的要约不能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是不得撤销的。本案中,乙设备厂在其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5月15日前,因此,该要约不能撤销。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而乙设备厂没有通知甲公司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承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对此新要约,乙设备厂未予理睬,因而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第二小题】答: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要征得其同意,本案中,大兴商场将合同转让给顺和商场的行为已经通知了华美服装厂,所以有效。
【第三小题】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
【第四小题】答:商场与甲之间在合同的价款上构成了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即甲应根据商场的选择承担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责任。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小题】答:(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第二小题】答:《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本案中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将纯碱提纯,收回纯碱,或者要求甲公司提前清偿债务。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四平制药厂的诉讼请求合理,因为华康制药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本案例中,华康制药厂在国内有多家企业生产血栓心脉宁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用语,并在《中国电视报》上发布语意模糊的广告,旨在进行虚假营销宣传,影射其他同行业厂家产品的质量,从而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他同行业厂家的合法竞争权利。其主观过错明显,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中国电视报社作为专业性广告发布者,在明知华康制药厂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广告忠告性用语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发布语意模糊的广告,致使广告内容失实,对造成本案纠纷亦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小题】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能够证明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气筒确实存在缺陷,但该气筒只是机械厂的样品,未投入流通,刘某并非消费者或用户,因此,气筒因缺陷造成刘某的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解决,机械厂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的损失应依照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小题】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电视机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电视机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丁某有权就电视机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某电子公司厂赔偿损失,某电子公司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小题】答: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而本案中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受让土地后,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是不能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违反以上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小题】答:某副食品公司拒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本案中作为受让方的某副食品公司,应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章 自然资源法
答:王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根据《森林法》,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本案中王伐需要得到采伐许可证后才能采伐。
第十四章 金融法
【第一小题】答:(1)1亿元人民币。
(2)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这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小题】答:(1)乙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质押属于形式背书的一种,也就是利用背书的形式但并没有真正全部转让票据权利,所以质押有效。
(2)进出口公司的抗辩理由能成立。因为按照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背书人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不得转让”是由甲公司记载,这就属于出票人记载。根据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不得转让。
第十五章 证券法
答:(1)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需要具备下列条件:①公司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阳光公司是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发起人应当在1999年以前3年内连续盈利;④持有该公司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因为阳光公司在1999年至2002年连续3年获利微薄,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2002年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这些使得该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
(3)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有下列不合法之处:①只有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而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决议是由董事会作出的,程序上不合法。②发行新股的决议作出后,必须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就擅自发行新股,违反了法律规定。③发行股票时,若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则未经过批准。④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而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只公开了招股说明书,未公开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⑤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临时成立的承销处负责新股的承销,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六章 会计、审计法
【第一小题】答:(1)凭证不合要求,账簿设置混乱。
(2)没有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造成账务、账证、账账、账表有关内容不相符。对此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属于公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该单位收入不入账,私自存放,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小题】答:本案例中的主要问题是隐瞒收入。《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而其中行为之一就是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定收入。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其隐瞒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所以,应当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08经济法第六章第二节案例的答案
1、不成立
甲公司的发盘(合同法称为 要约)因为乙公司对价格的修改而失效。
合同法对要约失效规定了四种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满,受要约人未作任何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处实质性变更。
本案属于第四种情形。
2、3月7日承诺期限满,要约失效。甲公司的承诺无效,属于上面第3种情况。
3、承诺可以以行为方式做出,乙公司的付款提货行为构成承诺,合同成立。甲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第五版第六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 教材P123 案例分析 1、受案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前后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不合法。因为: 首先,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及其他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本题中,债务人A公司于2007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最迟应在6月25日作出裁定,但是法院未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在6月27日才做出裁定,显然违法了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少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题中,规定的申报期限只有20日,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条是根据老师在课上指出后而加的,大概意思如下,如有不妥,请自行修改: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本题中,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某事务所为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没有明确指明是从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2、A公司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A公司达到了破产界限。因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应依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可知,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本题中,A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对近三年到期和逾期的债务本息均无力偿还,并呈现出连续性状态。可见,A公司已经符合法律规定达到了破产界限。 3、A公司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有多少? 有50万元。分析如下: 第一,800万元房产分别担保了400万债权与1000万元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故此部分财产不能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供其债权人分配。 由于A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时仍未收回的债权250万元,故此部分财产实际上也不能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供其债权人分配。 所以,A公司能够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只有对外长期投资的100万元、设备250万元以及未售出的A公司生产的产品价值100万元,总计450万元。 即 A公司破产财产为:100 +250 +100 =450(万元)。 第二,根据破产财产分配顺序,450万元的破产财产,首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0万元(450万元-50万元=400万元);余下的400万元用于清偿所欠职工债权2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余下的200万元用于清偿所欠税款1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最后剩下的50万元供普通债权人分配。 所以,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 450万元-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2 4、A公司的普通债权额有多少? A公司的普通债权额为1000万元。分析如下: 第一,由于抵押的800万元房产不足以实现被担保的全部债权1400万元,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本题中,甲公司的抵押权于4月22日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早于乙银行在5月9日办理的抵押权登记,故甲公司优先行使抵押权,其400万元债权优先从房产变价的800万元中全部得到实现。余下的变价400万元不能实现乙银行全部被担保的1000万元债权,故乙银行未优先受偿的600万元(即:1000万元 - 400万元 = 600万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顺序分配破产财产。 第二,A公司欠银行的100万元为普通债权。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财产不属于破产债权,故欠丁公司的100万元由于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四,欠其他公司未到期的贷款300万元属于普通债权。 所以,A公司的普通债权额为:6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 5、乙银行可以获得多少偿付? 乙银行可以获得430万元的偿付。 可供普通债权人的分配财产50万元÷普通债权额1000万元×乙银行的600万元+乙银行优先受偿的400万元=430万元。 即50÷1000×600+400=430(万元)
经济法答案
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
CAABACCA A A
二、多项选择题
(ABCD)(ABC)(ABCD)(ABC)(ACD)(ABCD)(ABD)(ABCD)(ABCD)(ABCD)
三、名词解释题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四、简答题
1.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使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各国行业豁免的范围越来越窄。从各国反垄断豁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业豁免将逐步被行为豁免所取代。将某些特定行业排除在竞争法适用范围之外,其实质是使该行业中同业经营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免受有关卡特尔禁令的约束。在这些行业,同业经营者之间开展特定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允许这些行业中的经营者实施特定形式的卡特尔。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意味着这些卡特尔所带来的积极效益与卡特尔所带来的限制竞争后果相比更为突出,这种积极效益受到了各国立法机关、执法当局以及法院的重视。从国外竞争法实践情况看,被实施豁免的特定行业主要有保险业、农业、进出口业、体育业、银行业、航空业、海运业。在不同国家,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有着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条件。我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顺应了这一趋势,主要是特定行为适用除外: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即标准化卡特尔或者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卡特尔;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萧条卡特尔;行业豁免仅限于农业、进出口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豁免。
案例分析题
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
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行承包。依据土地的性质,农民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
3.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此外,刘某还要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复地貌。
经济法习题案例 高等教育出版社 答案
该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第三版)(曲振涛主编)的配套习题与案例教材,构成经济法课程教学包的内容之一。本书是为了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掌握经济法的知识点和能力点而设计的。本书与主教材对应,习题和答案各分21章,分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国有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证券法,政府采购法,会计、审计、统计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习题的题型包括名词解释、判断正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本书适于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院校、成人高校、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高校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作为辅助教材使用,也可供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人员使用。
第一篇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调整对象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篇 市场经济主体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业法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七章 破产法第三篇 市场经济行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场竞争运 第十章 广告法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 第十四章 票据法与证券法第四篇 宏观经济调控法 第十五章 银行法 第十六章 税法 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法 第十八章 对外贸易法与海关法 第十九章 劳动法第五篇 经济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章 诉讼法律制度参考答案 第一篇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调整对象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篇 市场经济主体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业法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七章 破产法 第三篇 市场经济行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场竞争运 第十章 广告法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 第十四章 票据法与证券法 第四篇 宏观经济调控法 第十五章 银行法 第十六章 税法 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法 第十八章 对外贸易法与海关法 第十九章 劳第五篇 经济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章 诉讼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