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将启动煤炭资源税改革(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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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 国函 [2006]102 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
你们 《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 《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完善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三、各试点省 ( 区) 人民政府要根据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密切配合,抓紧出台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附件: 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6] 4 号) 、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5] 18 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实施步骤和配套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此项改革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宜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6年起,选择山西省等 8 个煤炭主产省 ( 区) 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为目标,相应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反映价值,各级政府依法监管并获得相应收益,同时加大国家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
二、主要政策措施
( 一) 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试点省 ( 区) 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并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 2 年缴纳,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 10 年缴纳,分期缴纳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分期缴纳价款仍有困难的国有煤炭企业,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缴,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持有。
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当向国家补缴价款,也可以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持有。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持股形式上缴。
地勘单位转让在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级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
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上述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矿业权价款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 20%、地方财政80% 的比例分成。按照 “取之于矿、用之于矿” 的原则,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 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 二) 将煤炭资源勘查作为中央财政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支持的重点
根据国发 [2006]4 号文件精神,从 2006 年起,中央财政建立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其来源主要包括: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含从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划入部分) ; 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的股权以及股权红利、股权变现收入等。
为促进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将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作为支持重点之一,同时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形成滚动发展的良性投入机制,以满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要。
( 三) 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试点省 ( 区) 煤矿企业应依据矿井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按照 “企业所有、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
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试点省 ( 区) 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煤矿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 四) 合理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同时,在充分考虑资源有效利用率的基础上,研究改革煤炭资源税的计征办法。
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研究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 适当调整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
各类煤矿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 五) 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
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制订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促进煤矿企业改组、改制,鼓励大煤矿兼并、收购中小煤矿,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道路,推进资源开发方式的转变,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国土资源部抓紧编制煤炭勘查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同时,加强对地方煤炭资源规划的协调指导。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的有关措施,探索建立国家煤炭等矿产地储备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等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煤炭等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三、具体工作安排
( 一) 试点范围
选择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 8 个煤炭主产省 ( 区) 进行试点,并加以重点指导。山西省开展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工作要与国务院批复的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做好衔接。
( 二) 时间进度
2006 年 10 月,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联合进行试点动员,并启动试点工作。
2007 年底,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三) 组织分工
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对试点地区给予指导,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具体工作由试点省 ( 区) 人民政府负责。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具体配套措施。
山西煤炭的未来
山西省长李小鹏在28日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表示,山西省将大力推动以煤炭消费、煤炭供给、煤炭管理等在内的“煤炭革命”,做好煤炭这篇大文章。
李小鹏是在煤炭需求下降,煤炭价格深度下跌,山西经济运行困难的背景下作出上述表述的。记者从此次会议上获悉,2014年,山西省生产总值完成1.27万亿元,同比增长4.9%。
李小鹏说,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山西要大力推动煤炭革命。首先,要推动煤炭消费革命。坚持总量控制、节约优先,形成集约高效的能源消费方式,提高清洁煤炭消费比例。
据介绍,山西省将重点发展清洁燃煤发电、煤基能源深度转化、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燃煤锅炉和窑炉污染控制技术。
针对煤炭供给革命,李小鹏表示,山西将加快建设国家新型综合能源基地,重点推动建设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炭基地,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电基地,沁河、河东两大煤层气基地,晋北等煤化工基地。“大幅提高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例。”
李小鹏表示,要全面启动煤炭管理革命,要巩固涉煤清费成果,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政策;推进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再取消、调整、下放一批涉煤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对新设矿业权依法实行招拍挂,完善矿业权二级交易市场,探索建立矿业权转让超额收益调节机制;深化煤炭交易方式改革,完善现货交易,探索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期货交易。
山西被定为综改试验区,究竟获得了哪些优惠政策呢?
将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彭森介绍,国家就这项改革试验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个政策,也是最重要的政策,就是改革的先行先试的试验权。因为涉及到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而生产关系的调整变革不是说哪一个地区随随便便都可以推动的,我们在这个大的框架下,在这个大的概念下,赋予一个先行先试的试验权,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政策。
山西获批”综改试验区”后国家将允许山西“先行先试”。在制度设计上,“先行先试”权体现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等多方面。具体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财税体制改革、煤炭行业资源税从价征收试点、完善采矿权市场和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深化金融改革、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等方面。
第二个政策,目前全国其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已有的一些好的经验、好的政策,可以优先在山西这个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进行移植和推广。
包括在城乡统筹、两型社会建设,以及中部地区比照西部开发和东北振兴等方面所实行的一些政策,这些都可以大面积优先向山西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推广和移植。这意味着山西不仅享有“资源转型”政策优势,也将可能获得其他类型”综改试验区”所实行的优惠政策。
具体看来,山西将获得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财政返还、煤层气开采、旧有煤矿用地审批权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在煤炭可持续发展方面,山西有望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的30%继续用于企业转产和资源城市转型。按照山西160亿元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规模来算,这部分资金保守计算将有48亿元用于支持山西转型发展。
关于煤层气开发的气权问题,山西有望实现“两权合一、气随煤走”。
按照山西省政府的规划,到2015年,山西的煤层气、天然气、焦炉煤气、煤制天然气供气总量将达120亿立方米。
关于财政返还政策,山西有望获得中央每年按照山西前3年财政上缴的平均数额按比例进行财政转移支付,中央每年将为山西拨付“转型发展基金”104亿元。
在土地置换方面,山西有望获得有采煤沉陷区、废弃工矿地、劣质土地的审批权和使用权。通过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此前建设用地的不足,也是山西转型路上的一大难题。
此外,山西还将获得更大权限的项目审批权以及在金融融资政策方面获得更多便利,为山西转型发展解开“项目不足”、“融资困难”等两大难题,助力山西跨越式发展。
据了解,国家此次将只对山西省转型试验区进行整体规划,而其中的具体项目将由山西省具体负责审批,这将极大地增加山西的自主权利,加快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缩短转型发展项目审批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