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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hacker2022-06-10 02:42:22军事新闻84
本文目录一览: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决定

本文目录一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规定”。二、各条文中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三、第三条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均适用本规定”。四、第五条中的“审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修改为“审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并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五、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应积极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建设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查,以及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主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第二款在“未申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增加“并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六、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抗震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附表也按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七、第十二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评价业务收费按国家或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八、第十三条第(二)项“省级工程建设项目”修改为“省级及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删去第(三)项。九、第十五条修改为:“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质检”。十、第十六条修改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和处以罚款”。十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单位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或有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评价资质审批机关降低或取消其评价资质;评价质量低劣,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令整顿。经整顿无明显效果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在资质年审时降低或取消资质”。十三、第十九条修改为:“转借评价资质证书或转让、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提请证件颁发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十四、第二十条修改为:“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质检和验收的,由建设或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十五、删去第二十四条。十六、条文中个别称谓和文字作了相应修改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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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工作。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均适合本规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并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五条 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和抗震加固工作。第六条 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建设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查,以及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主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未申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有关银行不予拨款,建设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施工。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用中支出。第七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参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的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三)位于地震资料研究和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

(四)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和大型工矿企业、经济科技开发区的大型工程。第九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纳入项目可行性总体报告,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不得转让、转包。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第十一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二条 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质检。第十三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和处以罚款。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单位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或有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评价质量低劣,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令整顿。第十五条 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质检和验收的,由建设或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省规定多少米以上建筑必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

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

相关内容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与地震地质环境的调查,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学科资料的综合评价和分析计算,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科学合理地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址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1] 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环境评价、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相关规定

附件: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

一、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

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评价分级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划分为以下四级:

a) Ⅰ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b) Ⅱ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c) Ⅲ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区划。

d) Ⅳ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义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市(地、州)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含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含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标准,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第七条 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环保、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应积极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项目审批的内容。工程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批时必须通知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和未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银行不予拨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施工。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用中支出。第八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参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九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抗震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三)位于地震资料研究和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

(四)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和大型工矿企业、经济科技开发区的大型工程。第十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纳入项目可行性总体报告。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

省外单位到四川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必须按规定到省或市(地、州)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评价业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对评价结果申报评定和审批,由审批部门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报国家地震烈度委员会评定,由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地、州)及其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定,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成都、重庆等有条件的市(地、州)可以组织地安全性评定机构对评价结果进行评定,报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省、市(地、州)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的成员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同级政府批准。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的日常工作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的进行抗震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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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竹祭拔弦(2022-06-10 12:35:03)回复取消回复

    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并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 青迟美咩(2022-06-10 07:19:34)回复取消回复

    标准:(一)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报国家地震烈度委员会评定,由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省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市(地、州)及其以下工

  • 纵遇孤央(2022-06-10 10:24:56)回复取消回复

    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质检和验收的,由建设或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

  • 世味薄喜(2022-06-10 06:19:27)回复取消回复

    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第七条 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环保、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应积极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项目审批的内容。工程项目主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