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煤炭开采污染的措施(如何减少煤炭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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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煤尘浓度的措施有哪些
(1)通风除尘
通风除尘是煤矿企业中应用比较广泛的,其是利用风机将外界空气抽送至矿井中以稀释粉尘浓度,然后将粉尘排出到井下,石风尘浓度进一步降低。该方法对风速的要求很高,既要能够将矿井内的粉尘可以排出又要避免扬起更多粉尘增加粉尘浓度。通过风机进风时要防止外界粉尘大量进入矿井,使进风质量有所保证,可采取水幕或防尘网来净化风源。该方法的应用使得矿井内的粉尘浓度大大降低,减少了工人患病的概率,但是通风所减少的井下粉尘通过风机排到了地面,可能会引起环境污染,影响地面环境。
(2)煤层注水
该方法是在煤层中打注水孔,利用水压将水挤压进还没有开发的煤矿中,注入的水沿着裂缝扩展进空隙里,慢慢的渗透到煤矿内部,预先湿润煤体,这样不但能减少煤矿粉尘的发生,还能有效减少空气中有害气体。研究表明,当注水速度与煤体吸水速度相等时,注水效果最好,目前常用的注水方式分为三种:短钻孔注水、长钻孔注水以及深孔注水。利用该防尘方式,可最大限度降低矿尘浓度,是一项高效防尘措施。
(3)湿式除尘减少煤尘
正常来说,当空气中的湿度在达到60%时,会使在空气中悬浮的粉尘凝聚起来,在重力达到一定时就可沉降,而湿式除尘就是依据这一原理,用高压喷雾器使水雾与粉尘结合成较大的颗粒,然后降落。部分悬浮的颗粒在水雾冲击下相互碰撞凝结形成较大颗粒而降落,从而使粉尘浓度降低。该方法在煤矿生产中应用广泛,其操作简单,应用机械少,且降尘效果比较明显,在在煤矿的采掘、加工、运输等过程中都有显著效果。
徐州博泰研发的的泡沫抑尘技术能很好的治理综煤矿煤尘,泡沫抑尘覆盖性能好,形成无空隙的泡沫体罩住尘源,阻止粉尘向外界扩散;接触面积大,同体积液体以泡沫形式喷洒出去其总体积和总的表面积要比水雾大30~50倍。这大大增加了与尘粒的碰撞几率;湿润速度快,泡沫中含有添加剂,增加了粉尘被湿润的速度;粘附性能好,泡沫具有很好的粘性,增加了泡沫和粉尘的粘附效率;设备体积小,与除尘风机相比,弥补了除尘风机体积大、搬运水箱工作繁琐、无法应用于高瓦斯矿井和巷道较低的矿井等缺点。
泡沫抑尘能够无空隙地覆盖尘源,从根本上阻止粉尘向外扩散,液体形成泡沫后,总体积和表面积大幅度增大,增加了与粉尘的碰撞效率,泡沫的液膜中含有特制的发泡剂,能大幅度降低水的表面张力,迅速增加粉尘被湿润的速度。泡沫具有很好的粘性,粉尘和泡沫接触后会迅速被泡沫粘附,抑尘效果明显,比传统除尘方法有绝对优势。在现场利用原有的防尘系统和压风系统,安装工作量小,成本低,它将使煤矿现场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性改变,在煤矿有良好的推广价值。
如何解决煤炭开采带来的污染
煤炭开采带来的污染主要是粉尘污染和水污染;为解决粉尘污染问题,煤炭企业在开采方案设计中,一般都要求井下采煤工作面设置喷洒防尘水装置,煤炭出井口后,如果是采取皮带运输,一般都要求设置密闭煤仓来减少粉尘污染;水污染分为井下抽排水和地面生活污水,煤炭企业在验收时必须建成污水处理系统来处理井下抽排污水和地面生活污水;所以,现在验收合格批准生产的煤炭企业一般都能较好的解决煤炭开采带来的污染。
控制燃煤污染措施有哪些
燃煤污染工序有:燃烧烟气(空气污染);锅炉运行,风机等设备的(噪声污染);燃烧结束残留的煤渣(固体废物);运行管理及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水)
所以:1、安装除尘、脱氮、脱硫设备,减少烟气中的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
2、使用降噪设备,安装降噪设施
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燃烧残留物;
4、根据国家规定规划是否需要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污水不能随意排放。
大同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以及燃煤污染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障民生、预防为主、规划先行、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协调解决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市场监管、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环境保护知识公益性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七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共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能源结构,根据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燃煤削减和总量控制计划,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第九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禁止开采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高耗煤行业准入,严格控制燃煤火电、钢铁、水泥等高能耗重污染新增产能项目。
禁止在城市中心城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新建燃煤项目。第十一条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在用燃煤项目应当完成除尘、脱硫、脱硝等治理改造,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划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可以划设禁煤区。禁燃区和禁煤区的范围可以逐步扩大。
划设禁燃区和禁煤区,应当充分论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三条 禁燃区内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应当实施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达到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硫分、灰分高于规定标准的煤炭;禁煤区内不得储存、销售、使用煤炭。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但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民用优质煤炭采购、储存、供应机制,保障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供应。
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煤改气、煤改电规划,加强城乡配套管网建设,做好气源电源供应,推进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及煤炭制品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沿路抛洒。
煤炭及煤炭制品运输车辆禁止进入禁煤区。第十八条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和密闭防尘措施。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燃煤企业停止生产或者限制生产等应急措施。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燃区、禁煤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