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保险基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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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PPT?
首先要确定要做的类型选择模板,之后添加动画,再自定义切换方式,再播放就可以了,以做一个简单的图文PPT,有以下步骤:
1、打开PowerPoint,选择新建幻灯片。
2、选择一个标题和内容的模板。
3、在右侧添加标题,选择下方的图片。
4、插入一张图片。
5、文字和图片添加完成。
6、选择文字,点击上方菜单,设置一个动画方案。
7、再选择图片,设置一个动画方案。
8、动画设置完成,就可以看到左侧有这个动画的顺序。
9、如多张幻灯片可以在菜单中设置切换模式,选择一种。
10、点击幻灯片放映,从头开始即可。
注意事项:
如果需要多张幻灯片就可以多次在开始中添加幻灯片,如果没有合适的模板,可以选择空白,自己进行排版。
急!急!急!!!!!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2]。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在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等领域中,它是一个核心概念[3]。社会学关于社会问题的研究、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的发展和普及,可以说是推动弱势群体概念成为社会科学主流话语之一的重要因素。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前文已述,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对于支持弱势群体而言,从需求的简单分类看,有衣食需求、住房需求、教育需求、医疗需求、就业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社会参与需求,等等;从需求的性质看,有生存需求、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之分。根据我们的研究,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应当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特别是其基本的衣、食、住需求。在此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当注意保障其就业需求、医疗需求,然后逐步保障其他需求,促进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最终改变其弱势地位。
对于做好弱势群体工作,其基本原则是:关心、支持、自助、增权。
所谓关心,就是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弱势群体。关心弱势群体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社会强势群体的责任。只有高度关心弱势群体,才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地走向更加公正。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是所有人都受益的社会。在这种意义上,关心弱势群体也就是关心强者自身。
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并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弱势群体。如果这样的话,是难以真正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所谓支持,就是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一个社会要保证良性运行,就必须有适当的社会政策,有必要的制度安排,满足弱势群体的客观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就更有理由和义务不断调整和完善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制度性保障。
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们保障弱势群体的工作做得还不够,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不能有效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公民的很多社会权利还没有得到普遍有效的保障,支撑社会政策的社会基础(比如社区及其他民间组织)还很薄弱,一些弱势群体还缺乏制度性的社会支持。因此,弱势群体支持的制度化急需加快、加强和落实。
所谓自助,就是使弱势群体走向自立、自尊、自强。必要的社会支持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最终摆脱弱势地位还是要靠弱者自身的努力,外部支持的重要作用在于增强弱者改变其弱势地位的能力。俗语云,“惟自助者天助之”,完全依赖外部支持,是无法彻底改变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作为一门学问的社会工作,其核心观念就是“助人自助”,社会工作者试图运用各种技巧激发救助对象的自助潜能。我们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应当遵循这个出发点,侧重培育、动员和增强弱者的自助能力。
所谓增权,实际上可以看作弱势群体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呼吁,应当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尤其是保障其参与与其有关的各项决策的权利,使其能够表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社会进程之外,不能参与相关决策的进程,他们的声音就无法表达,更谈不上有效维护其权益。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我们不仅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而且还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注释:
[1] 英文中关于脆弱、弱势的相近说法还有disadvantaged,disabled,weak,等等。disadvantaged与advantaged相对,表明处境不占优势,并且缺乏改变其境遇的条件,通常也被翻译为“弱者”;disabled 是指身体受到伤害或具有精神疾病,从而严重影响人的正常生活,一般翻译为“残疾人”;weak是指人的力量或精力较差,或者对某个领域不熟悉,没有掌握太多的知识和技能,也指人的缺点。相对而言,vulnerable的含义稍微宽泛一些,既有本人比较脆弱的意思,又有由于缺乏社会参与和社会保障等原因而变得容易受到伤害的意思。因此,本报告采用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来指称“社会弱势群体”。
[2] 事实上,法学、伦理学和经济学也很关注弱势群体。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学科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不尽相同,研究重点也不完全一样,甚至同一学科的不同学者在学术观点上也有所差异,但是,学者们都很强调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支持。本报告有意吸收不同学科的学者,以体现多视角、全方位研究的特点。每一份子报告相对独立,并没有刻意追求概念上的一致。
[3] “两个确保”是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条保障线”是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定义{注}
小额人身保险的特征
小额人身保险的保费较低,保险金额较小,投保和理赔手续都比较简便,基本属于微利经营。产品种类涵盖定期寿险、储蓄保险、信贷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等领域。一般保险产品由于保费较高,在农村地区销售有一定难度。而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以风险保障型为主,保费较低且手续简便,比传统保险产品更适合中低收入阶层,在农村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小额保险在国际上受到广泛重视
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的问题。国际经验显示: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因为一些从小额贷款获益或致富的个人可能因疾病、意外死亡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再次陷入贫困,而且还影响贷款回收,危及贷款机构的财务安全。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小额保险机制率先被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引人。这些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的高度关注。
{注}【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及小额人身保险的定义体征等内容,请参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一书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等文件】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城乡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缓解我国农村地区保险供给不足问题,扩大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中心任务
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通过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产品,使保险真正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体,大力发展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小范围试点,为全面推广小额保险积累产品设计、销售模式、售后服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经验,扩大低收入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二、基本思路和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理赔等环节的经营模式创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所选试点地区应具有一定代表性,要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且当地具备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基础条件,当地保险公司有积极性和各项保障能力。
试点工作坚持“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适合低收入市场的经营和监管模式。保监局应坚持审慎监管,严把试点准入条件,维护农村市场竞争秩序,给予试点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确保农村小额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
申请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机构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是保险公司总部对发展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并有明确的战略部署和组织财务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县及县以下地区,拥有提供保全和理赔服务的机构,销售和服务均有保障;三是保险公司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分支机构有积极性,能为小额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专门的组织、人力和财务保障。
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交试点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小额保险试点的组织领导体系;(2)拟试点的区域;(3)拟试点的保险产品;(4)拟采取的业务模式,宣传、承保、客服和理赔服务举措,以及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保监会将根据本试点方案要求,从试点地区的可行性、业务模式的合理性、服务能力的充足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标准进行试点资格审查。
四、试点产品及业务模式
(一)产品特点
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间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在首批试点过程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
(二)业务模式
1、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如果以个险方式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凭证上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种类和保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每期保费、交费期限、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承保人地址和客户服务热线等必要信息。同时,将保险条款公开备置于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客户集中居住地或客户所属组织等地,方便客户随时查询。
2、借助与低收入人群有日常经济往来的小额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使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交易上,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和一些费用支出。
3、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机构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
4、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试点保险公司可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农民所属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迅速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
五、鼓励支持政策
(一)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应对小额保险代理人提供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并由保监局授予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索赔处理等。小额保险代理人销售小额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时,需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资格。
(二)减免监管费
对符合小额保险定义,并在试点地区销售的产品,监管部门将考虑减少或免除监管费,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三)鼓励技术创新
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统一的电话自动语音服务系统,设立专门的小额保险服务内容,使客户可以通过保单号码查询保单效力、保费交纳等情况,并能及时记录和处理客户投诉;支持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运营商合作,借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和移动通讯设备,开展新型便捷的小额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借助移动终端开展小额保险销售,提供随时随地移动出单、打印交费凭证等服务,严格控制出单和收费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四)放开预定利率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五)鼓励供给主体组织形式创新
在条件许可的农村地区,可探索在农村已有联合体或各种农民联合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对成员提供互助保障。具体方案由当地保监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后,报保监会批准实施。
六、保险监管要求
(一)管理要求
小额保险应可独立承保,不得以投保其他险种为承保的前提条件。为满足单独核算的需要,凡参与小额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建立专门针对小额保险的电子化统计平台,并根据保险监管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统计表格另行制定后下发),包括:小额保险分产品的覆盖人数、分产品保费收入、分产品提供保障的总保额、分产品的赔款支出等。
(二)服务要求
保险公司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小额保险个人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应载明服务热线和保单签发人名称及地址。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保险产品,应在所有提供给客户和不特定潜在客户的材料首页上突出显示“小额保险”图样。其他保险产品均不得使用“小额保险”或“小额”图样。
七、步骤和时间
(一)选择和确定试点地区
经综合考虑,首批选择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九省(区)的县以下地区开展试点。首批试点的九个省(区)保监局,要根据辖区农村保险业发展和试点公司实际情况,与试点公司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
(二)组织试点
6月下旬至10月底,首批确定试点的九个省(区)在各自试点地区认真组织试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传达试点政策,并部署和组织好试点工作。保监局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试点工作,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对小额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三)提交阶段性试点工作总结
2008年底前,保监会将对首批试点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小额保险覆盖面和业务质量以及政策实施效果,明确进一步扩大试点或全面推广的指导意见。
八、总体要求
(一)搞好宣传动员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及时主动向本省(区)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在选择试点乡(镇)和行政村时尽量征求地方党委、政府意见,协调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要协调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采取召开动员大会、编发简报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各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小额保险试点专题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得宣传产品的收益率,不得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比较收益。要广泛宣传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目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保监会的各项重大部署以及试点的进展情况、经验和成效。
(二)完善规章制度
推广小额保险是一项富有挑战而又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工作,需要持续的创新,要努力克服试点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试点省(区)保监局应高度重视,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小额保险业务试点中的创新活动,防范各种潜在的风险,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小额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报告制度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及时向保监会报送试点做法和经验,并按月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08年12月初上报试点工作总结。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要及时总结和组织交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试点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四)注意保持稳定
小额保险试点涉及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且较为敏感,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运动式推广,造成对低收入客户和农村市场的伤害。二是切忌盲目追求成绩,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防止保险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和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四是要密切关注损害低收入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
九、领导小组
(一)试点领导小组
组 长:陈文辉(保监会主席助理)
副组长:梁 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主任)
成 员:蔡基谱(保监会办公厅 副主任)
江先学(保监会财会部 副主任)
方 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副主任)
吕 宙(保监会中介监管部 副主任)
姜 波(保监会国际部 副主任)
试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小额保险试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对试点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
(二)试点工作小组
组 长:方 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副主任)
副组长:龚贻生(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制度处 处长)
成 员:会机关相关部门人员
试点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试点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决定、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办法和细则;受试点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外联系和协调事宜;组织指导相关省(区)的试点工作;总结、交流各地试点经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等。
(三)保监局的组织领导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负责,人身保险监管处及相关处室人员参加,负责协调落实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47号
各寿险公司,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保监局: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国际经验表明,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引入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各界对保险业服务低收入人群的认识不断深化,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对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在服务网络、经营模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这些都为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村小额保险又好又快发展,我会制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具备条件的寿险公司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试点公司和试点地区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宣传动员,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市场启动
中国人寿昨日发布了“中国小额保险第一款”系列产品,包括寿险、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伤害等四款个人险、三款团体险和两款小额贷款借款人保险产品。此举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启动。
上述产品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保额较低。农民一年投保10-100元,便可能获得1万到5万的小额意外险。
上述产品将于8月中下旬,在广西、甘肃、黑龙江、山西、江西、湖北、河南、青海、四川等九个省(区)开展试点销售,并将逐步在全国推广。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面向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服务。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透露,今年6月发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规定后,已经有8家公司表达了试点愿望,并积极筹备申请。
中国人寿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发布的产品价格低廉,虽然农村居民的各项发生率(意外伤害和死亡发生率)要高于城市居民,但小额保险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因而最终费率水平比市场现行类似产品低20%左右,使农民买得起。
为推动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推广,监管部门对试点机构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放开预定利率、拓宽销售渠道和扩大销售资格、减免监管费、鼓励技术创新等。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试点分公司还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
试点进展状况良好
2008年8月,我省在全国首批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作为一款金融扶贫的险种,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且理赔手续非常简便,被称为“农民身边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仅需花10元保费,便可获得价值5000元的风险保障;投入100元保费,风险保额可达5万元。同时,小额人身保险在设计时还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条款,既保意外身故,也保意外伤害医疗,让农村居民更多地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实惠。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我省在推广小额人身保险的过程中,中国人寿山西省分公司等试点单位针对农村地域广、居民居住分散且收入水平低等现实情况,创造出“一张保单保全村”的全村统保模式,不仅省时、省力,而且覆盖广、扩面快,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被国际小额保险专家誉为“中国模式”。如今,小额人身保险提高农村家庭抗风险能力的巨大作用,正为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所认知。2008年,我省只有运城、临汾、吕梁、晋中、长治5个市试点,如今,小额人身保险正迅速生长复制,全省目前涌现出1676个小额保险统保村。在晋中市,政府将小额人身保险作为民心工程,财政拨专款补贴保费,鼓励农村居民参保,全市参保人数上半年已达农村人口的1/4以上,形成721个统保村,9个统保镇,2个统保县。到今年年底,该市将确保形成4个统保县,力争6个统保县。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保监会于2008年6月下发相关文件,开始在9个中西部省区的县以下农村开展试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并迅速扩展至19个省区。
湖北省是最先开始实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省份之一,且湖北省各地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也非常迅速。以荆门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为例,2010年,中国人寿荆门分公司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承保人数扩大到321369人,保费收入1606.85万元,位居全国首位。作者结合在湖北省中国人寿荆门分公司的调研经验,对当地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经验做一总结。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不仅是一种惠民保险,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宣传品牌形象,是一项打基础、管长远的业务。因此,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承办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利用国家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契机,利用良好外部环境和发展态势,强力抓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保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承保面和覆盖力度,切实为广大农民服务。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
在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过程中,依托政府机构的力量,大力宣传和推广农村小额保险。荆门各地市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均是由当地政府部门牵头,出具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工作通知,并采取基层政府机构人员协助办理的方式。该方式在有效增加保费收入的同时,也使农民意识到农村小额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是由中国人寿承办的“三农”服务项目,增强了农民对农村小额保险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同时,加大相关渠道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宣传,以引导农民主动参加保险。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镇(街道)、村广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保险。对于出险的保户,一经核实,即将保险赔款送至保户手中,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了保险的好处,这也极大的增强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从监督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紧抓农村小额保险业务
首先,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到位,如监督服务站职能、监督员聘任条件、监督员职责、会议公约、协保员公约。
其次,组织力量做好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充分的了解。同时,组织相关人力编制培训课件,根据广大农民的需求和代理人的反馈,定期调整培训内容,并发挥讲师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培训效率和目的的达到。
动员机关干部去基层挂点以深入实际了解农民的需求
挂点干部下乡带领基层业务员一起走村串户,宣传推展小额保险,联系政府领导打开工作局面,对营销服务部经理起着传、帮、带示范作用。同时,挂点干部应每月定期走访挂点营销服务部,关注营销服务部的建设和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更要督导他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加大工作力度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第一,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实施领导亲自“包点挂帅”的措施,狠抓落实,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主人翁精神,深入乡镇,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优化工作环境,动员全体业务员融入村组,将服务做到广大农民朋友的身边。
第二,认真落实“结对”工作,每一名业务员和一位或多位村支书记结成业务对子。统一思想、强化目标,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合力解决。
第三,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三项工作”突击队,协助各乡镇营销服务部经理、各村保险服务监督员,做好农村小额保险的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投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第四,每日将各乡镇业务进展情况数据汇总。通过信息平台发送到每一个参与人员的手机上,给先进单位和个人以鼓励,给后进单位和个人以鞭策。营造出大家全心工作,力争上游的良好氛围。
创新承包方式和服务方式提升承保效率和服务效率
在承包方式上,大力推广“一村一张保单”的统保模式,对农村每个家庭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统保。该模式手续简便,降低保险卡成本,避免了事后投保的风险,使赔付率降低到约48%,并能够体现“互助互济,团结友爱”的小额保险精神,提升了承包效率。
在服务方式上,通过开展示范农村营销服务部星级创建、农村营销服务部百强创建、农村营销服务部创建、保险先进村、“国寿服务村村通”等活动,提升农村保险业务的服务力度,力求为农民办好事。另外,在荆门市各村设立“国寿监督服务站”和监督员,让农民在自家门口能享受购买保险、售后和理赔的“一条龙”服务。真正做到投保程序简洁化、业务操作规范化、报险理赔快捷化、赔付标准合理化,准确、及时地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从湖北省农村小额保险发展实践来看,尽管小额保险刚刚起步,其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但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功能创新,使广大农民享受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好处,为政府解决了难题,使得农民和政府均受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对农民切实的保障,服务于农民人身安全,为农民的生产、生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预见,未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将为新农村健身作出巨大贡献,使得服务“三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不仅是一种惠民保险,更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作者结合实地调研的经验,对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经验进行了总结。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民法基本原则怎样集中反映市民社会的本质与规律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大纲2008-03-19 13:14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含义:1、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3、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传统民法发源于罗马法,但真正成就于近代欧洲,近代欧洲国家由于共同承继了罗马私法传统价值观,同时又共同接受了欧洲启蒙思想的影响,在民法上,形成了一套较为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并且依不同层次的法律原则加以体现,居于最高层次的贯穿全部民法体系的共同价值准则为民法基本原则 近代民法:人格平等;私有权神圣;契约自由;过失责任。 从极端尊重个人自由,转向兼顾社会公共福利或社会公正(法律思想) 现代社会修正民法基本原则:所有权与社会公正;契约与社会公正;客观责任的引入 功能和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不确定性和高度抽象性注定它不具备直接适用性,只能指导(对立法、司法、民事活动都有指导意义);约束;补充 四、作用: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2、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3、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依据 4、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与判例的基础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近代民法在天赋人权思想影响下,在法典中首次确立了人格平等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7年《瑞士民法典》 人格平等原则在近代民法的确立,意味着近现代民法上个人的地位可以归纳为“承认所有的人的法律人格完全平等”,由此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可由自身的意思自由地成为与自己有关的立法者”,是不考虑知识、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力量之差异的抽象的人,在其背后是“在理性、意思方面强而智的人像”。 二、人格平等原则可以理解为:主体资格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我们如何践行平等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要求。被学者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1、树立正确的平等观(程序的平等观) 实现程序平等的结果,必然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则需引入弱者权益倾斜保护制度来平衡 2、反对特权(官商勾结) 3、消除身份的影响 第三节 自愿原则 一、民法作为私法,崇尚意思自治。 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并视其为民法基础。所谓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的真谛在于自由和理性,而其基本特点在于自主参与、自主选择以及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 一)意志自由:1、人身自由;2、财产自由;3、合同自由 二)自己责任:任何有责任能力的人都要履行自己自愿承诺的义务及应负的责任; 三)过失责任:任何人都要对自己过失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在立法上的表现 1、规范民事主体行为方面多采用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协商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当事人自己意思表示优先;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第四节 公平原则 一、“公平”与公正、合理、正义的概念相近,是人们崇高的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因此民法更强调公平(利益、责任、风险的均衡负担)。 二、公平原则的含义包括: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要求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及客观结果上应持公平态度) 2、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遵循价值规律,等价有偿,反对暴利,民事行为在结果上显失公平,应协调利益平衡) 3、负担和风险的平衡。民法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尽力做到民事主体各方当事人交易风险的平衡负担 与后面我们将要讨论的诚信原则相比,此原则更强调客观利益的平衡,后者则倾向道德评判。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法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说归纳整理后有以下观点: 1、“语义说”,即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2、“一般条款说”,认为诚信原则的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效力的一般条款 3、“立法意志说”,主张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双方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 4、“双重功能说”,主张诚信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5、“两种诚信说”,诚信原则是适用于全部民事关系的民法基本原则,它又分化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两个分支,前者要求人们正当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 二、诚实信用在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体现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保密、协助,帮助) 4、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5、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 第六节 禁止权利滥用 一、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二、民法一方面奉行私权神圣原则,充分保护私权;另一方面又提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将权利之行使限制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就协调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三、在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不得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内容,即权利行使有违诚实信用者为权利滥用。它成为独立之原则,主要是现代民法推动权利社会化的结果。“个人权利行使要维护社会福祉”(日本民法典) 四、判断是否滥用权利,结合各国民事立法的利弊,应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 主观,从社会一般观念出发判断其有损害他人的主观目的; 客观,损人不利己,或损人很多,利己很少,对社会利益造成不平衡。 (法的经济学分析,个人选择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第七节 公序良俗原则 一、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程序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民事行为无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应把握立法精神,以国家的基本国策为基点,认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以社会大众的一般道德观念,认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逐步类型化。 学理上概括的类型 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 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 3)危害性道德行为类型; 4)射幸行为类型(乃以投机取巧为目的,而取得给付,其给付范围之多寡,系以偶然事故的发生而认定其给付权利的存在。射幸行为原则上因法律禁止而无效,但如法律有特别允许者为有效,如保险契约、股票买卖、期货买卖,彩票买卖等 ); 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 7)违反公平竞争; 8)违反消费者保护; 8)违反劳动者保护; 9)暴利行为; 思考讨论案例:泸州“二奶”受遗赠权被“公序良俗”否决案 总结一下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本章思考复习题 1、民法基本原则是如何集中地反映市民社会的本质和规律? 2、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各原则之间有什么联系?
年金保险的相关图书
书 名: 年金保险
作 者:庹国柱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01月
ISBN: 9787301152133
开本: 16开
定价: 30.00 元 《年金保险》内容简介:在今天的中国,养老保险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百姓的重视,年金保险是养老保险中最受青睐的一大类产品。从保险业发达国家传达出来的信息表明,其他类型的养老保险产品包括趸付企业年金也都在加速年金化。个人年金保险所积累的保险基金在一些国家已经超过寿险保险基金的一半以上。《年金保险》在简要叙述年金保险发展背景和历史的基础上,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各类代表性产品和年金产品设计中的重要和特殊的技术问题,例如年金定价、年金表、年金保险准备金等,同时也讨论了在我国大陆地区发展年金保险的政策和前景问题。
《年金保险》不仅可以作为保险专业本科或研究生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寿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很有实用价值的专业读物。
《年金保险》配有教学课件,老师可填表免费索取。 第一章 生存风险与年金保险
第一节 生存风险及其管理
第二节 社会养老金制度改革与年金保险发展
第二章 年金保险的概念、基本特征与分类
第一节 年金保险的意义
第二节 年金保险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年金保险的分类
第三章 年金保险合同
第一节 年金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二节 年金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节 年金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四章 传统年金保险产品
第一节 传统年金保险概述
第二节 退休年金保险产品
第三节 退休收入年金保险产品
第四节 家庭收入年金保险产品
第五节 家庭生计维持年金保险产品
第六节 遗属收入年金保险产品
第七节 失能收入年金保险产品
第八节 次健体年金保险产品
第九节 其他传统年金保险产品
第五章 账户型定额递延年金产品
第一节 账户型定额递延年金产品概述
第二节 趸缴保费递延年金保险
第三节 弹性缴费递延年金及保证利率问题
第四节 账户型定额递延年金商品的变化形态
第六章 变额年金保险
第一节 变额年金保险概述
第二节 变额年金保险的产生原理与理论基础
第三节 变额年金保险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变额年金保险合同
第七章 年金表
第一节 生命表与年金表的含义
第二节 生命表与年金表的产生与形成
第三节 年金表的结构
第四节 生命表与年金表的编制简介
第五节 部分国家生命表与年金表简介
第八章 年金保险定价
第一节 年金保险定价概述
第二节 确定年金的费率厘定
第三节 生存年金的费率厘定
第四节 生存年金的总保费的计算
第九章 年金保险准备金
第一节 准备金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年金保险的平准式准备金
第三节 年金保险的修正式准备金
第四节 年金保险的卡文式准备金
第五节 年金保险准备金提取方式的比较
第十章 年金保险的税负问题
第一节 年金保险税收优惠的原则与方式
第二节 年金保险基金所生利息的税负问题
第三节 年金保险的领取与所得税
第四节 年金保险的死亡给付与遗产税
第五节 年金保险的其他税负问题
第六节 若干国家或地区年金保险的税收情况
第七节 我国大陆地区年金保险的税收政策
第十一章 年金保险发展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第一节 年金保险的发展历史
第二节 几个国家个人年金保险的发展现状
第十二章 我国年金保险的发展
第一节 年金保险发展的背景:人口转变与老龄化
第二节 年金保险发展的必要性:基于养老保障制度的视角
第三节 我国年金保险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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