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保险业务发展举措(保险公司推动农村业务发展的举措)
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 2、如何开展农村保险市场分析
- 3、保险公司农村营销部工作思路
- 4、加强农业保险的主要服务措施有哪些
- 5、2021年农业保险政策是是什么呢?
- 6、保险业如何为区域经济服务
如何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我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如何开展农村保险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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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麦肯锡公司研究报告《积极发展寿险行业,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政府应该明确今后10~15年寿险行业的发展目标,包括从宏观上充分发挥寿险行业对社会的保障功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寿险公司和养老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整个金融体系的结构更趋合理等。具体目标的设定可以体现为人均净保费、保险类产品占家庭总资产的比重、城镇及农村人口的寿险覆盖率、寿险公司所持资产同其他金融机构所持资产的相对比重等。
在明确行业发展目标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考虑采取以下五项措施以促进寿险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市场
要想充分挖掘寿险业的潜力,中国政府首先应该考虑对消费者开展普及性教育,让人们了解寿险产品有何价值和作用、如何使用。毫无疑问,包括电视和报纸在内的大众传媒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中国政府在引导和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消费者教育方面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政府的社保机构还应该尝试与个人直接进行沟通,具体方式可以是向个人寄送年度个人社保状况通知,该通知需阐述个人的社保福利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资金缺口,并且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告知寿险产品如何能够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不同消费群的需求截然不同,因此教育中国消费者的方法应该有针对性,做到因人而异。在城市地区,中国政府的工作重点主要应该是向有购买力的大众消费者沟通寿险的价值和用途。在大众消费者内部,又应该进一步做到有针对性,例如重点针对中老年消费者的医疗及退休养老方面的需求、年轻人的保障性需求、广大民工的意外保障和工伤保障需求等进行宣传和教育。在农村地区,由于寿险的渗透率较低,人们往往连寿险的基本功能都不了解,因此跟城市地区相比,政府需要花更大的力气开展宣传工作。政府可以考虑在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首先教育那些最有可能购买寿险产品的消费者,包括那些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农村消费者、失地农民以及乡镇企业的农民等。此外,政府还可以考虑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大纲,通过正规教育帮助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
拓展寿险在农村及落后地区的覆盖面
中国政府应当寻找有效途径,鼓励寿险公司将业务拓展到农村及落后地区。拓展寿险在农村及落后地区的覆盖面并不是指专门服务于农村的贫困人口。事实上,纵观全球100多年的商业寿险历史,无论在城乡,商业寿险公司还从没有在服务最低收入的10%~20%的人群中有过成功的记录。因此,在农村及落后地区拓展寿险的覆盖面主要是指在这一独特市场上挖掘那些力所能及购买商业寿险的消费者的潜力。
传统的商业寿险分销渠道在拓展农村及落后地区业务方面面临很多挑战,代理人分销渠道成本、保单维护和服务成本过高,保险公司难以盈利,因而制约了保险公司拓展农村业务的积极性。发展农村业务,需要更具有创新性,而政府的有效推动也是关键的成功因素之一。
从国外的案例来看,在农村地区发展寿险业务的模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通过监管政策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业务、利用非政府组织覆盖农村寿险市场以及建立创新的企业合作业务模式等。在这方面,印度和菲律宾的实践能够给我们很多启示。
有效开拓农村市场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的服务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而言还会新增加合规监控成本。从确保寿险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险公司效率的角度来看,这些额外的成本是不应该强加给保险公司的。而且,仅靠保险公司单一商业化模式运作来发展农村寿险市场是远远不够而且很难持久的。农村寿险业务的发展迫切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更多的创新模式。政府可以通过利用现有的各级农村机构和人员帮助推介寿险产品以降低寿险在农村地区销售的渠道成本、减免农村保险业务的税收负担、帮助农民分担部分保费等各种方式推动农村寿险业务的发展。各商业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创新,开发适合农村地区的保险产品、确定适当的目标客户群和价值定位,尝试建立一个有效、盈利的农村业务模式,从而转变寿险企业的思想观念,从过去单纯履行在农村地区的寿险义务转变为将农村视作一个有利可图的市场。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考虑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帮助政府更有效地管理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如参与管理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等。
加强监管者的力量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当局对于寿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保险监管当局通过认真有效的监管,将有能力确保各个保险服务提供商拥有雄厚的实力,并将保险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和成本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险企业破产不仅会使大众丧失对该行业的信心,而且由于个人的退休资金储备减损,社会和政府的负担也会加重。同样,加强监管力度还有利于打击不合理、不合法的保险销售活动,而正是这类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有效的监管对于经营良好的保险公司来说大有裨益,因为它能帮助维护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并有利于创造一个适合优秀保险公司充分发展的良好环境。
作为中国政府的重要机构,保监会的首要工作是监督寿险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和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将财力最薄弱、风险最高的保险企业“隔离”起来。其次,保监会还需要加强对产品设计的监管,杜绝过高的收益承诺、不合理的定价和无法兑现的预期回报承诺,并消除让客户费解或对客户不利的保险合同。第三,保监会应提高分销质量,鼓励渠道多元化。事实证明,独立代理人和保险中介机构往往能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准。第四,保监会还应该有效监管某些特定渠道授权销售的产品类型。另外,还应大力倡导行业最佳典范,推动国内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而外国保险公司往往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资产管理、销售和营销、核保等方面具备扎实的技能。此外,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保监会可以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技能水平采用基于风险和能力的、更灵活的监管方式。
中国的金融服务企业(如中信和平安)正逐步扩大其业务领域,金融产品也在逐步走向整合,要管理好不断整合的金融市场和规模庞大的金融企业,需要各金融行业的监管者更好地协调工作。随着这些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加上各金融行业所面临的风险比较相似,中国政府应鼓励证券、银行和保险行业的监管者相互协调,在必要时实施跨行业监管措施。可喜的是,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通过“联席会议”的机制来实现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之间的协调。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类似的合作还将越来越紧密。
保险监管者和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也是促进寿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想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的补充和加强作用,光靠保监会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如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间的协调和共同推动。例如,目前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公司不能介入社会保险,因此就连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也缺少法律依据。另外,政府为低保人群提供资助购买商业保险又违反了国家对救助资金无需课税、不能营利的要求。因此,只有在政府及国家各有关部门在就商业保险的作用达成一致认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新的模式,促进商业寿险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创造商业机遇,放宽投资限制
中国政府应当为国内寿险业创造更多的商业和投资机会。例如,中国可以从社会养老保险金开始入手,放宽相关监管规定,允许大众用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购买年金产品,从而为寿险行业创造更大的市场机会。
同时,在政府的许可下,保险企业应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开展投资活动,从而实现更丰厚的回报。如此一来,保险企业就能为投保人提供更高的收益以及更好的退休资金积累,从而更好地填补政府社保体制的资金缺口。
为了刺激保险企业在国内进行投资,中国政府必须考虑放宽对保险企业投资领域、投资产品等方面的限制。首先,中国政府应鼓励寿险企业投资于中国最急需的基础设施项目。这类项目完全符合保险基金做长线投资、追求资金安全稳定的要求。此外,政府还应发行中长期债券,因为对于保险企业而言,中长期政府债券是相当不错的投资产品,有助于保险企业有效管理长期资产负债匹配,并反过来促进保险企业进一步发展长期业务。
此外,中国政府应进一步放开相关规定,允许保险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中国可以考虑“分两步走”的方法:首先,允许国内保险企业利用其外汇资金购买在境外上市的其他公司的股票,然后允许这些企业做有针对性的境外投资。但是在放开之前,中国政府应确保国内保险企业的投资技能和风险管理水平达到国际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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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农村营销部工作思路
摘要]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是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目前我国农村人身保险起步晚、基础差,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必须积极开发真正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求做到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加大农村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和业务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创新力度;针对农村市场的特殊情况,各家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要明确城市与农村不同的社会问题,避免社会矛盾的出现;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争取尽可能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农村人身保险市场;保险产品;营销网络;业务管理;创新
国务院于2006年6月26日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要“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我国绝大部分人口是农民,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是在农村,保险业要以战略眼光积极开拓这块潜在的巨大市场。”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一是特殊农民群体存在着人身保险需求。包括城市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占全国人口10%的农民工等。二是我国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加严重。这将逐步改变人们的消费及储蓄结构,增大养老危机意识。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我国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面覆盖广大的农村地区,其“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也决定了其无法满足农民面临的养老、医疗等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因此,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也是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一、农村人身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农村保险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初期,而农村人身保险更是起步晚、基础差,面临着各式各样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真正适合农村市场的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均不足
寿险公司以往的发展战略是以城市为中心,加之农村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因而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农村市场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不高、开发能力也有限,这制约了农村人身保险的开发和创新。因此,提供给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农村的需求。在当前阶段,风险保障是农民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但目前为农民设计的保险产品,一是产品未能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同质化现象严重。在人均收入水平相差悬殊的城市和农村销售同种类保险产品显然不能适应广大低收入农民的保险需求。同时,保险产品结构单一,数量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的迫切需求。二是保险产品价格相对较高,超出多数农民的购买能力。调查显示,就连经济发达的江苏省对于“县域家庭未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有1/5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收入低,家庭经济困难”。
(二)农村人身保险在营销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创新等方面仍有待加强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主要是以个人代理渠道为主的农村营销服务部体系。总体来看,农村营销网络的构筑还未成型,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也尚需时日。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伴随着农村营销服务部的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及时跟上,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仍有待提高,少数农村地区在客户回访、续期收费等方面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客户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在业务管理体系方面,机构、人员、资金、单证等管理亟待加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工作亟需改善,以进一步适应农村市场的内控机制和标准化业务流程的建立。
(三)农村市场相对脆弱,如果开发不当,极有可能出现从众性投保、群体性退保等非理性行为,严重破坏市场资源
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民风纯朴,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市场传染性强,销售误导和无理拒赔的后果可能相对城市来讲后果要严重得多。正如监管机构所讲: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就像生态一样需要保护,如果开发得好,潜力是巨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就像一个聚宝盆,挖掘不完;如果开发得不好,由于寿险产品的替代性很强,农民可能就不会再买保险产品,保险在这个地区就无法发展,甚至绝收。
(四)外部政策环境还不能满足农村人身保险的业务发展要求
广大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决定了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同时,几乎空白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远高于城市。因而,政府的有效推动是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的关键因素之一,但目前关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还不能满足业务的发展,部分地方政府主动利用保险和保险公司的意识亟需加强,对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也有待加强。
二、发展农村人身保险的相应对策
(一)积极开发真正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求做到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
各家寿险公司应加大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针对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重点开发医疗、养老、意外等保障险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发展投资分红型产品,但应尽量控制在较低的比例范围内。在产品设计与推广上,要调整好趸交、短期和长期业务的比例,保持合理的结构,将寿险小额期交业务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保护农村人身险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开发上要特别引导以劳动力为主要参保对象,而目前农村市场参保对象多为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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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业保险的主要服务措施有哪些
第一、贯彻落实好《农业保险条例》。《条例》强化了农业保险顶层设计,确立了农业保险经营基本规则,但相对还比较“粗放”,许多方面需要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来完善和细化。市场主体管理方面。刚开始做农业保险时,保险机构普遍感觉很难做,不愿参与进来。近年来中央财政进行保费补贴,也没有出现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经营情况比较好,财务可持续性也比较强,许多保险机构开始要求加入农业保险经营。为促进农业保险的长远健康发展,我们将制定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要求,不仅要考虑资本实力,还要考虑专业化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如理赔的快慢、防灾防损能力、农业数据积累和信息处理能力等。监管部门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公司目录,供投保农户选择。农业保险政策性很强,我们要研究引导市场主体实现高层次、适度竞争的新途径、新方式。产品管理方面。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尽管农业保险不是完全的公共产品,但财政补贴占到保费的60%到80%,也可视为准公共产品,况且农业保险还承担着巩固农业地位的重要任务。所以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而言,农业保险产品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做到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以往谈到保险时,大家都知道被保险人可能会有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问题,如某一部分客户因为知道自身健康状况下降或者财产更容易受损,从而比正常客户更加积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转移风险。保险机构同样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选择利润较好或容易经营的产品,使得农民真正迫切需要的农业保险产品缺位或发展不足,或是故意将产品条款设计得很复杂,搞一些陷阱在里面,这种行为如果出现,将对中央惠农政策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坚持“零容忍”的监管标准。我们正在考虑制定示范性条款,保险责任要广,保障程度要高,理赔条件要简,费率水平要低,这样才会对农户有吸引力。我们将定期将已审批备案的产品向社会公布,方便各方监督。服务体系方面。保险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户和各方对农业保险的评价。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和理赔服务评价体系,譬如赔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到农户手中等,要通过高效优质的理赔服务使中央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我们正在研究制定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特别是对基层服务体系投入的长效激励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完善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将保险服务推进到田间地头,推进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第一线。推动保险公司除了灾后及时便捷的支付赔款外,还要给农户提供诸如风险预警、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专业增值服务。如有的公司在台风来临前,出资协助农户将设施大棚的薄膜割掉,帮助农户降低灾害损失。
第二、强化农业保险监管。农业保险经营中有大量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真正做到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地方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和经办机构不引导农民进行真实投保,而是通过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使得中央的惠农政策难以落到实处。针对这一现象,2014年保监会将完善相关监管规定,以合规性为重点组织对农业保险的专项检查,加大对农业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将这种苗头打击下去,务必使中央惠农政策不在中间环节被截留。
第三、切实防范风险。农业保险风险的特点是频率高、年度间分布不均衡、与天气等自然因素高度相关。2012年北京“7·21”暴雨,北京市农业总量并不大,结果也赔了7000万元左右。今年东北洪涝灾害,农业保险仅黑龙江一省赔付就超过27亿元。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制度,引导保险公司做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安排,不能令其存有侥幸心理,觉得连续几年都没发生大灾就不去做再保险安排。另外,相关部门制定的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将每年对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公司及时足额提取。
第四、鼓励支持创新。农业保险的经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真正做得成功的国家地区不多,而美国、日本、法国等比较成功的国家都给予了大量政府补贴,这是因为农业是特殊的弱质产业,农业保险的风险难以控制,包括自然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等。我国除以上风险外,还有一个特点,即我国农业大多数还是分散的、小规模的生产方式,不像美国等国家是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这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风险管控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下一步,还是要通过创新的方式和思路,做到既能降低风险和成本,又能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例如,通过新技术的应用,使农业保险得到可持续发展。有的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高炮队,实施人工降雨防雹工作。有的保险公司配备了无人驾驶飞机,除了便于查勘理赔之外,还协助政府统计灾情作出预判。所以要鼓励和支持农业保险机构进行创新,监管部门要以最大的宽容度来对待创新和创新可能带来的问题
2021年农业保险政策是是什么呢?
一、制定背景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农民稳定增收,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农保〔202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度,重点在全区范围内试点推广早、晚稻种植“完全成本+收益”保险,宁波市农险办将适时推出杂交水稻制种、小麦、生猪保障水平提高方案,全面推进种业产业险种开发,继续做好乡村产业基础险种及创新险种开发。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早、晚稻种植“完全成本+收益”保险全域试点。试点期间,早、晚稻种植新旧2款保险产品同时存在,规模种植户自行投保,散户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投保,依照农户自行选择投保险种、投保额的原则,做到自愿投保、愿保尽保、应保尽保。宁波市农险办将加快开展杂交稻制种、小麦种植以及生猪生产完全成本调查,试点新版保险产品,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二)全面推进种业产业险种开发。宁波市农险办将积极开展我市粮食、蔬菜、畜禽、水产等省级以上审定推广品种的制种产业险种开发,分散制种及推广风险,促进我市种业企业稳定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种业强市建设。
(三)加大乡村产业基础险种开发力度。按照《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保〔2020〕5号)关于到2025年乡村产业险种全覆盖的要求,宁波市农险办将鼓励农险经营机构加大研发力度,全方位、多层次推进险种开发,落实有关新险种保护规定,研究新险种开发财政奖励措施,2021年计划推进火龙果、蓝莓、肉牛、小青龙、缢蛏等种养殖以及生猪运输等保险产品开发。
(四)有序推进创新性险种开发。宁波市农险办将针对部分农业产业受气候变化影响大,定损难等现状,鼓励农险经营机构深入生产一线,充分了解产业发展痛点,坚持微利可持续的发展原则,开发气象指数、农产品品质、价格指数、保险加期货等创新险种。继续推进“政策性保险+商业附加保险”试点,对投入大、收益高的地方特色乡村产业和现代农业园区,继续鼓励探索政策性保险叠加商业保险或纯商业保险的试点,各级财政继续给予政策扶持。
(五)优化保险机构运行模式,促进农业保险市场有序竞争。中央险种和地方特色险种继续由共保经营,适时对份额进行优化调整。鼓励合格的保险经营机构独立参与农业保险市场,适度竞争,激发农业保险市场活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六)开展险种绩效评估和经营业务跟踪工作。宁波市农险办将对试点期已满3年的险种开展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修改保险条款、保额、费率以及财政补贴比例。修订大棚作物种植保险、露地蔬菜种植保险等险种条款,完善条款表述内容,优化赔偿处理方式。回溯、评估、清理长期无经营业务或覆盖率较低的险种。
(七)建设农业保险信息化监管与服务平台。宁波市农险办将探索数字农险监管新模式,建设农业保险监管服务系统,集合农业农村大数据和农险数据,避免重复投保、虚假投保事件发生,通过浙里办、浙政钉以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众微号,创建农业保险产品超市,开展保险知识及产品线上宣传,推动线上投保、投诉、理赔,提高农业保险监管服务水平。适时组织农业保险专题培训,提升农业保险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服务“三农”意识,提升服务“三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完成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区农险办按照乡村振兴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考核要求,切实保障农业保险财政扶持资金,逐步改变农业扶持方式,将部分农业补贴逐渐向农业保险转变。各镇、街道和农险经营机构要积极配合区农险办根据省、市农业保险绩效考核办法,围绕组织落实、规范管理、资金保障、保险覆盖、农户满意度等5方面内容及时完成农业保险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在12月底前报市农险办。
(二)加快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市农险办继续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并从2021年开始采用年初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直接向保险经营机构拨付市级及以上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区农险办也采用年初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拨付区级应承担的保险补助资金,并在收到市农险办提供的农业保险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月内,完成与保险经营机构上一年度的资金结算。
(三)加强总结宣传。区农险办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将通过制作宣传小册子、画报、信息推送、上门宣讲、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确保农户有渠道、能及时熟悉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及特点,不断提升农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及时对险种开发、推广、承保理赔、监管等工作做好年度总结,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管理水平。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保险业如何为区域经济服务
一是整体实力不断壮大。2010年,泰州市实现保费收入66.7亿元,列全省第7位,增长34.68%。全市保费占GDP的比重达3.33%,保费密度达1322元。
二是对经济社会支撑作用显著提升。大力推广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泰州市水稻、小麦、油菜和能繁母猪所有险种均实现了100%参保。2010年全市参保蔬菜大棚133户、1.5万余亩。大力开展商业养老、医疗健康保险等,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医疗责任险、校园责任险等进一步扩大。2010年,泰州保险业支付赔款5.07亿元,赔付率为39%,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办理赔案70662件,共给付保险金7.36亿元。
三是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效增强。全泰州市产、寿险比例更加均衡,农村保险市场加快增长,城乡市场差距缩小,全行业经营效益逐步改善。建立了打击假保案、假理赔、假机构的“三假”社会监督机制,保险机构风险内控机制进一步健全,防风险能力逐步增强。
展望“十二五”,泰州市经济社会将进入新一轮加快发展期,保险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和更广的发展空间。为此,我们将科学发展保险业,继续推动保险业更好地发挥效能。
一是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上要有新举措。把保险业的调整发展与支持经济建设、促进结构调整相结合,大力推动保险在优势传统产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的创新和应用,增强保险助推力。
二是在推进“三农”保险上要有新成效。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开发、拓展适应农村发展实际、农业生产需要、农民保障要求的种养业保险、农用机械险、家庭财产险和人身险等各类保险业务,不断扩大险种和覆盖面,为新农村建设撑起一片“保护伞”。
三是在民生保障保险上要有新突破。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各类民生保险,以满足城乡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四是在责任保险拓展上要有新进展。以火灾公共责任保险为重点,积极开展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各类责任保险。
五是在创新和规范发展上要有新提升。以内涵式科学发展为方向,坚持做大规模与优化结构同步、提升质量效益与强化风险管理并进,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强化产品开发,提升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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