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蓄洪区城镇移民补偿标准(寿县蓄洪区移民搬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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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水库移民房屋赔偿标准?
如果是移民的话,首先要有户口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征地红线)内,并在红线内拥有房屋等财产,这样就可以确定移民资格。
一旦被确定为移民就可以享受水库的移民政策,如果水库工程是大中型水库的可以享受每年600元/人,补助20年的后扶资金(小型水库没有该项资金。但该项资金不一定是直补到人,也可以采用项目扶持的方式,比如修机耕路等)。
移民将获得安置地居民的同等生产资料(耕园地等生产资料),并根据安置政策获得安置土地(宅基地),原有房屋将根据评估金额直接发放补偿资金,由移民个人在安置地的宅基地上自行盖房(也可要求项目业主代为盖房)。其他一切在红线范围内的个人资产都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但总的来说,水库移民的补偿是不高的,因为这个是社会公益项目,有别于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商业项目。
寿县水库移民补助政策
国务院决定调整和完善水库移民政策 提高前期补偿补助标准 加大后期扶持力度 努力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近期,国务院发布第471号令,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这是国家对水库移民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提高了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前期补偿补助标准,规范了移民安置制度,加大了惠及2200多万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力度,完善了扶持方式,标志着我国水库移民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必将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修建各类水库8.5万多座,其中大中型水库3000多座,总库容5500亿立方米,水电装机容量1.2亿千瓦。这些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效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同时,几十年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也产生了数以千万计的移民,他们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十分关心移民的生产生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相继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提高移民前期补偿补助标准,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加大后期扶持力度,不断改善移民安置条件,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水库移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在不断改善。但由于各种原因,水库移民总体上仍比较困难,有相当部分移民仍处于贫困状态。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明确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作出了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重要判断,制定了“三农”工作“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进一步完善水库移民政策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执政为民理念的高度,做出了调整和完善水库移民政策的重大决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移民条例修订草案和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日前,国务院召开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对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新时期做好水库移民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生态保护并重,坚持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提高前期补偿补助标准,加大后期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方式,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新修订的条理规定,2006年9月1日以后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补偿补助将执行新的标准。同时,为解决老水库移民的困难问题,中央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扩大后期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延长扶持期限,让移民群众得到较多实惠。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领导,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水库移民工作负总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认真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条理和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让广大水库移民群众充分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对他们的关心和关怀,让他们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要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拖欠、截留、挪用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已经启动,各地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点工作,并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于今年内在全国全面推开。
移民搬迁补偿标准移民搬迁怎么补偿
移民搬迁补偿标准按照不同的省市会有不同的标准,但是一般都会补偿这几种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与铁路的标准一样。还有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电站移民搬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最高不得超过30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水库移民补偿标准2017
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拓展回答:
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 移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人移民经费,移民生活安置不得挤占生产安置经费。
第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用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 移民经费由各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各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保证真正管好用好移民经费。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范围划为十大项:
一、农村移民补偿费;
二、集镇迁建补偿费;
三、城镇迁建补偿费;
四、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
五、防护工程费;
六、库底清理费;
七、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
八、预备费;
九、建设期贷款利息;
十、有关税费。
第九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两大项:
一、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户零星果木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以及新址水、路、电、文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
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迁建补偿、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移民集体企业迁建补偿等。
第十条 集镇迁建补偿费和城镇迁建补偿费划分为房屋迁建经费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两大项:
一、房屋迁建经费:包括集镇、城镇各类房屋和地面附着物迁建补偿及与房屋迁建有关的搬迁运输、搬迁损失、误工补贴等费用。
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包括新址征地、移民安置补偿“三通一平”费用和公用设施建设费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水库移民搬迁赔偿标准
如果是移民的话,首先要有户口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即征地红线内,并在红线内拥有房屋等财产,这样就可以确定移民资格。一旦被确定为移民就可以享受水库的移民政策,如果水库工程是大中型水库的可以享受每年600元煤人,补助20年的后扶资金,小型水库没有该项资金。但该项资金不一定是直补到人,也可以采用项目扶持的方式,比如修机耕路等。移民将获得安置地居民的同等生产资料,并根据安置政策获得安置土地,原有房屋将根据评估金额直接发放补偿资金;由移民个人在安置地的宅基地上自行盖房,也可要求项目业主代为盖房。其他一切在红线范围内的个人资产都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