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仓储设计规范(圆形储煤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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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的用地规模
城市仓库类型很多,影响因素很复杂,在规划时要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1)城市规模与发展战略城市大、城市各项设施较完备、人们生活需求高的仓库用地应该大些;城市小,仓库用地相应要小些。城市的性质不同(如工业、交通、疗养业等),对仓库及共用地的需要也不同:工业城市一般附属工业企业的仓库规模较大,交通枢纽城市对转运仓库需求较大,而疗养城市主要需要小型商业性供应仓库。
(2)城市储藏货物的特点、性质各城市有它的经济特点与特色,它的大宗产品的性质也影响着市内仓库的性质与规模。
(3)国家经济力量与人民生活水平随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消耗品品种与数量日益增多,国家储备量也相应增长,仓库用地亦需相应增大。
(4)仓库建筑在城市的布置与楼层比例如高、低层的比例,集中与分散的布置,也影响着仓库用地规模。
另外还有很多其他影响因素,如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居民生活习惯等等。 仓库用地的规模应该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进行估算。由于仓库类型较多,各类仓库的计算也有所不同,一般在估算时要考虑的内容为:
(1)估算近远期仓库货物的吞吐量(t) o仓容吨位=年吞吐量/年周转次数
(2)按照吞吐量再考虑仓库货物的年周转次数,估算所需的仓容吨位。
(3)根据实际仓容吨位中分别进入仓库或堆场的吨位比例,计算出仓库用地及堆场用地面积。计算时还要考虑仓库面积利用率、单位面积的荷重、建筑层数、建筑密度等因素。
仓库用地面积=(仓容吨位X进仓系数)八单位面积荷重X仓库面积利用率X层数X建筑密度)
堆场用地面积二〔仓容吨位X(1一进仓系数)〕/(单位面积荷重X仓库面积利用率)仓库用地面积即为上述仓库用地面积与堆场用地面积的总和。在城市规划中,常常以每人用地多少平方米以及仓库用地占城市总用地的百分比来反映一个城市的仓库用地数量,或作为规划的控制指标。 第六十三条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不应靠近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工矿企业,以及会对储存商品造成污染或产生腐蚀的工矿企业。
第六十四条仓储用地选址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和城市交通运输系统。
第六十五条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第六十六条仓储用地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宽度应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仓储用地内允许设置的项目和设施有仓库、基层管理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园林建筑、小品和小型公用设施,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市场等商业建筑的建设。对仓储用地内建筑功能的变更应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十八条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第六十九条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危险品仓库用地是指用于储存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炸药、雷管、化学或其它易燃、易爆、剧毒等具有危险性物体的用地,其选址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危险品仓库应远离中心城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及其它相关规范。
(二)石油库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及其它重要设施,与城市住宅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第十二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
(四)煤炭和其它易燃物品仓库的选址、设计应满足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特殊仓库选址应满足其对用地、交通及安全等方面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特殊仓库应远离生产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用地。
(二)粮食储备仓库应布置在交通干线附近,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达到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可参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中心城区边缘。
(四)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不宜设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蔬菜仓库的地下水位与地面距离不小于2.5米;其它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用地,其地下水位与地面距离应大于4米。
第七十二条堆场用地是指集装箱堆场及以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储物用地,其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堆场用地应设置在中心城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可与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结合设置,且不得布置在城市建成区的上风向。
(二)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三)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物流用地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物流用地的布局与设置应按《南宁市现代物流总体发展规划》(2004)、《南宁市物流空间规划研究》(2005)、《南宁市现代物流项目用地管理办法》(修改稿)的有关要求执行,并符合如下规定:
(一)物流项目用地由仓储/配送用地、加工/配送用地、物流商业用地、物流运输装卸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等五部分构成,其中物资储备用地、加工用地及物流运输装卸用地为工业生产性用地,物流商业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为经营性用地。物流项目用地中各部分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物流用地比例构成 表5.1 用地 占总用地面积比例(%) 仓储/配送用地 30~40 加工/配送用地 10 物流商业用地 10 物流运输装卸用地 30~40 物流公共设施用地 10 (二)市区内每个物流园区的用地规模宜控制为100~500公顷,最大不应超过600公顷。每个配送中心的规模宜控制为5~15公顷,最大不应超过30公顷。
(三)市区内物流园区空间布局主要选择在三环路和外环高速公路之间的城市边缘地带,或是铁路、水运、航运便利的区域,分别依托运输枢纽、交通枢纽和产业发展进行布局。
(四)市区内配送中心宜布置在环路与放射线交会的位置,主要选择在三环路以内的交通干道沿线。
全封闭煤仓设置规范,有哪些注意事项?
煤场实施全封闭后为密闭空间,仓内通风差,堆取料机取煤、堆煤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煤尘污染;原煤在存储过程中,会挥发CH4、H2S等有害或易燃气体;同时,贮煤无法真正做到先进先出,二是后进先出,易形成底煤,夏季温度高时,容易发生自燃现象。存在仓内粉尘爆炸、煤炭容易发生自燃和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等诸多问题。由于通风不好带来的粉尘爆炸、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仓内高温容易加大煤炭自燃风险等问题依然无法有效解决。综上所述,全封闭煤仓的安全隐患问题,应该引起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的足够重视。相关参考资料可参考
原煤堆放国家标准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科学确定不同领域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根据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煤炭开采布局、资源禀赋、运输条件和产运需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时段,科学确定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一)煤炭生产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储煤能力包括储煤场和贮煤装车仓总能力。依据 《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发改运行〔2016〕 2808 号)对不同价格区间的设定,煤炭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 5 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 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5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二)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 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三)煤炭主要用户。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 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 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两倍的最低库存量。库存界定范围。生产企业的库存包括场存煤、站存煤,不包括 发运到港口、集运站或分销基地的存煤。主要用户的库存指厂存煤 (包括距厂较近的自有或租用堆场、专用码头存煤),不包括在途 煤。 考虑到电煤占煤炭消费的比例最高,又是保障电力企业稳定生 产的关键,目前先行制定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 定,其他相关行业可参照电力行业或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由有关部 门会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指导 意见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保证稳定供应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意见》规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