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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绿色矿山建设标准9项(绿色矿山的基本要求)

hacker2022-06-11 20:27:22今日新闻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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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绿色矿山的标准是什么?

(1)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采矿,且矿山开采没有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2)矿山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生产方式。

(4)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有一定的处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

(5)闭坑矿山应实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众所周知,随着矿山的开发和利用,矿山环境问题和因其引起的各种次生地质灾害现象已逐步显露端倪,有的还造成严重后果。使人们意识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虽然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相当重视,但仍有不少无证盗采、滥采的非法采矿者,为一己之利而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不断埋设新的“定时炸弹”。

(2)由于以往经济体制的原因,形成所谓的群众大办矿山的混乱局面,进而遗留下大量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

(3)地方保护主义、多头管理、执法不严等,不能使环境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观念深入人心,严重影响环境保护工作。

在新的发展时期,我们不应再走已往开发一破坏一治理一恢复的老路子,那样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我们要创新观念,因此,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结合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提出了“绿色矿山”的概念。

1 .绿色矿山的含义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对于必须破坏扰动的部分,应当通过科学设计、先进合理的有效措施,确保矿山的存在、发展直至终结,始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融合于社会可持续发展轨道中的一种崭新的矿业形象。

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代表了一个地区矿业开发利用总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潜力,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能力。它着力于科学、有序、合理的开发利用矿山资源的过程中,对其必然产生的污染、矿山地质灾害、生态破坏失衡,最大限度的予以恢复治理或转化创新。

2 .绿色矿山的标准

(1)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采矿,且矿山开采没有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2)矿山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生产方式。

(4)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有一定的处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

(5)闭坑矿山应实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 .矿山系统分析方法的含义

矿山系统分析是一种科学的整体分析技术和决策方法,依据系统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借鉴各领域的实际经验,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决策者提出的问题,通过充分调查分析,找出合理的目标和各种可行方案,凭借理论分析和科学判断,并对方案进行成本效果和风险分析,最终做出最佳选择。其分析原则为:整体性原则;内、外因素相关性原则;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局部效益与总体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4 .矿山分析系统方法的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把绿色矿山的建设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工作、恢复实施工作,这三个阶段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尤其是地质灾害评估,是准备工作的要点。因为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人口的密集,在某种意义上,地质灾害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安居的重要因素(本文中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陷及不稳定斜坡等灾害)。

建设工作是在依据前期准备工作分析评价后所确定设计方案的实施。由于自然环境具有纷繁复杂、变化多样性,既要按照设计方案准确实施,又要将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到设计方,不断调整具体措施,以确保最终目标的实现。

矿山开采后的恢复实施工作并不一定等到整个矿山开采完后进行,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既然已经认识到绿色矿山的重要性,就应该在开采的同时边生产边恢复,开采一部分、恢复一部分,使得整个矿山在开采使用的同时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要求我们在工作初期就要建立相应的决策、建设、恢复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矿山系统的建模问题,结合地质灾害评估的特点,建立数学或符号模型较为可行,特点是分析速度快,变化参数方便,费用低,但较为抽象,不直观。建模应注意以下几条:客观性、简明性、标准性,另外精度要适当,这不仅与研究对象有关,而且与对象所处的时间、状态和条件有关,即便是同一对象在不同条件下,可以提出不同的精确度要求。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计算机模拟法较为常用,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直接分析法、统计分析法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建模方法。

系统建模的关键是与地质灾害评估相结合,首先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系统(GGIS),具体分别建立地质灾害发育因子、基础因子、响应因子、诱发因子和易损因子体系,并创建“发育度”“潜势度”“危险度”

和“危害度”的概念模型和数学模型,分别计算区域地质灾害“四度”的分布,分区评价,提供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对策和综合预警方案,结合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等最终确定矿山治理恢复的可行性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难易程度取决于矿山类型、矿山规模、采矿方式、开采阶段、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等因素。对于尚未开采的矿山,应当在矿山开采设计阶段,统筹考虑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正在开采的矿山,应及时补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工作,走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的途径,逐步改变先破坏致灾,而后才治理恢复的局面;对于已开采多年的老矿山,则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难点,应予以充分重视。由于矿山类型不一,开采方式不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诱发的地质灾害类型不同,在恢复治理上差异较大。按照常规可按照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开采类型,分别划分恢复治理的难易程度等级。

可行性方案确定时应注意矿山系统分析的原则,综合考虑,必须坚持系统效益总体最优的原则,总体的最优往往要求局部放弃最优。对于露天开采矿山恢复治理中应注意中小流域水资源的蓄、调、排,诸如防洪蓄水、排洪防淤、蓄水灌溉等简易水利工程的建设。复垦目标区的设计不仅包括功能设计,还应包括绿化树种优选、栽植工艺、种植布局等;对于地下开采矿山则应考虑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等灾害的防治,在矿渣的综合利用上做文章,变废为宝的工艺上寻找途径,或制成浆液灌注地下废弃坑井,防坍塌加固坑洞,或就地整平造田,植树固渣,再造山体。具体可根据矿山的不同特点及地表存在形式,采用不同的恢复治理方式,诸如:露天开采矿山可依据其特点及历史,创办露天开采博物馆,创建生动的教育学习基地:地下开采矿山可依据其地势植树造林,疏通水道,创办森林公园等等,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恢复形式将更加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恢复大自然的生态功能,让人类行动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少。

绿色矿山建设主要内容是什么?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从定义来看,绿色矿山建设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现为大家介绍了绿色矿山建设包括的几点内容。

一、矿山开采合法化。

二、资源利用高效化。

三、开采方式现代化。

四、采矿作业清洁化。

五、矿山管理规范化。

六、生产安全标准化。

七、政府群众关系和谐。

八、矿区环境生态化。

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

绿色矿山是一种理念,具体实施目前并没有国家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对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出台了一些规范性的评定指标,对于企业落实和实践绿色矿山建设起到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大致可以从10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评定,合法合规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规范化管理、生产安全、企业文化、矿地和谐、环境保护、土地复垦。

什么是绿色矿山?

在矿山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中,采取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实施严格的科学管理,实现矿产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矿区及周边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和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山,基本要求是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和矿山环境生态化。

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协调发展,示范先行、逐步达标,矿业经济与矿山环境共同发展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绿色开发与管理等相关活动。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第五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相关行业标准。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六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第七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其他同级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的行政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促进工作。

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银保监、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配合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承担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九条 新建矿山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绿色建设行业规范和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初审,市自然资源部门复核,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

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规定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条 现有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整合等登记时,应当依据自然资源部绿色建设行业规范和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建设。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开发时,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技术创新的要求,应当选择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开采技术和工艺,提高生产装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第十二条 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原生地理地貌、动植物、地面径流和地下水等生态系统的影响。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在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时,应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矿山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通过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三废”排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研发队伍、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品深加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做长产业链,加快推动产业绿色升级。企业每年的研发和技改投入不得低于相关规定标准。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产权、责任、管理、文化等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绿色矿山管理体系。第十七条 鼓励绿色矿山示范区建设。第三章 矿区生态治理修复第十八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区生态修复,并计入企业成本。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年度治理计划,明确年度治理内容、范围、基金使用计划。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第二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状况。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促进矿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已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规划和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第三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建设、部门协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标准。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五条 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第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能源、财政、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群众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第八条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推广应用绿色开采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

共伴生矿产资源应当综合开发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选矿中应当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相关指标应当符合国家限额要求。第十条 露天煤矿采煤作业、排土场占地、矿坑水疏排等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废渣、矸石、尾矿等处置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露天煤矿应当建设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排水系统,循环使用矿坑水。采掘场有旧巷火区或者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应当采取灭火措施并设置煤层消防设施。第十一条 井工煤矿开采应当减少对区域原始地质和水资源的破坏。新建、改扩建井工煤矿在环境敏感地区、生态脆弱地区、井下强含水层、地下水严重渗漏区域适宜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的,应当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已建生产井工煤矿,鼓励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开采技术。

充填开采应当优先利用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充填采空区,减少矸石升井和地面堆存。充填区域的选择及充填开采方案应当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相结合。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应当清洁处理后综合利用,优先用于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不得外排。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对煤系地层高岭土等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制定煤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保证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第十四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制定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鼓励煤炭开采企业或者其他综合利用单位采取井下充填、露天采坑回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方式对煤矸石进行科学合理利用。

新建、改扩建煤矿以及选煤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选址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煤矸石临时性堆放场(库)选址、设计、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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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闹旅闹旅(2022-06-11 22:41:51)回复取消回复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第二十条 采矿权

  • 弦久倾酏(2022-06-12 07:08:14)回复取消回复

    填开采方案应当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相结合。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应当清洁处理后综合利用,优先用于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

  • 泪灼眼戏(2022-06-12 04:27:41)回复取消回复

    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共伴生矿产资源应当综合开发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选矿中应当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

  • 可难粢醍(2022-06-12 00:42:02)回复取消回复

    ,应当选择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开采技术和工艺,提高生产装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第十二条 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原生地理地貌

  • 听弧神择(2022-06-11 20:39:35)回复取消回复

    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采矿,且矿山开采没有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2)矿山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