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信息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社会热点 > 正文

社会热点

关于强化工作调度的通知(强化工作安排部署)

hacker2022-06-11 21:07:20社会热点90
本文目录一览:1、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本文目录一览: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电网用电负荷的变化及电力负荷的峰谷差不断增大的需要,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供电质量,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调峰工作是电力生产最基本的工作之一,对保证全网发电设备安全运行、电网正常稳定运行和用户用电质量有重要作用。各电网应高度重视电网调峰工作并根据电网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措施加强调峰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跨省电网、供电局及并网运行的全部发电厂(包括集资、合资、地方和企业自备发电厂)。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基建、调度等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所有并网的发电厂都有责任、有义务参加电网调峰。电网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经济调度的原则实行全网统一调度。第五条 当电网情况发生变化时,电网调度部门应及时修改发用电计划以保证电网运行的经济合理性,下级调度部门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计划运行。第六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与各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建立相应的调峰工作责任制与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等应报能源部备案。第七条 各电网在制定电网发展规划、发电设备选型、审定非局属电厂(包括委托代管电厂)并网协议时,应充分考虑电网调峰工作的需要。新建火力发电厂除燃用劣质煤外,其调峰能力不应低于额定电负荷的35%~40%。在主辅设备选型时,应避免采用影响机组达到上述调峰能力的设备。如转子材料脆性转变温度高的汽轮机,调峰能力差的直流炉和三排汽20万千瓦机组等。第八条 中小型水电站应优先开发有调节性能的水库,梯级连续开发应先建上游龙头水库。第九条 各电网可选择煤质较好、较稳定的地区有计划地建设或改造一些重点调峰厂,配以调峰性能较强的主辅设备及必要的混煤、配煤设施。由于电网稳定性或地区负荷等电网结构原因影响机组调峰能力发挥的地区,应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安排电网建设或改造项目予以解决。第十条 在调峰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在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应建设一些调峰能力强的发电工程,如抽水蓄能电站,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等。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能源部。第二章 电网调峰的管理第十二条 按照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计划,根据电网调峰基本原则、经济调度原则和省网间互供电协议,由网、省局制定每日送、受电计划。第十三条 省网间交换的电力、电量应按每日送、受电计划进行统计和考核。第十四条 省网联络线交换电力、电量的考核与结算应与电网频率挂钩。频率低于规定值时,超受或少送电量者要扣减相应售电量,少受或多送者要追加相应售电量作为奖励且联络线电量按实际结算。频率高于规定值时,多送或少受电量者扣减相应售电量且联络线电量按计划结算,多受或少送电量者追加售电量。第十五条 省网间互供电价,应实行高峰低谷电价和丰、枯季节差价。各局可根据现行互供电价作价原则和多种电价实施办法规定提出方案,报部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 跨省电网必须配备网间联络线计量自动化装置,并要保证其准确性。第三章 发电厂调峰管理第十七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对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设备定期核定其调峰能力,明确最高、最低出力和负荷变化率,以及主要调峰运行方式,作为电网调度和考核的依据。第十八条 核定机组调峰能力应做到:设备制造或电厂设计已规定调峰能力的机组应达到设计调峰能力。

中低压凝汽机组原则上应具备两班制或停炉不停机进行调峰的能力。按基本负荷设计的10万千瓦以上的机组在近期应达到以下调峰能力。

----------------------------------

||可燃基挥发分| 低位发热量 |机组不投油助燃的降负|

| 燃料种类 || ||

||V1,(%)|(MJ/kg)|荷幅度%额定电负荷 |

|------|------|-------|----------|

|||>19|30~35 |

|||-------|----------|

|烟煤、贫煤 |>19 |>16|30|

|||-------|----------|

|||<16|25~30 |

|------|------|-------|----------|

|||>18|20~25 |

|贫煤、无烟煤| 9~19 |-------|----------|

|||<18|15~20 |

|------|------|-------|----------|

|||>20|15|

| 无烟煤|<9|-------|----------|

|||<20|10|

|------|------|-------|----------|

| 褐煤 |>40 |>12|35|

|------|------|-------|----------|

| 油|| |45|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八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第1条 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在涉及电网调度管理的活动中,所有电力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使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第3条 电网调度系统是维系电网整体性的重要纽带,电网调度系统各单位在电网调度管理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有关配套文件。第4条 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是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运行的指挥中心,其根本职责是依法行使生产指挥权,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优质经济运行。第5条 电网调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人员素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网运行管理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不断完善电网调度管理的措施,并采用切实手段实现电网优化调度,发挥大电网的优越性,保证电网整体最佳效益的实现。第6条 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上级调度机构要加强并逐步规范对下级,特别是对地、县级调度机构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形成基础扎实的电网五级调度体系。

电网调度系统必须严肃调度纪律,切实杜绝任何违反《电力法》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妨碍统一调度的行为发生。第7条 网(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并网调度协议管理工作,通过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立以法律为依据的实施调度与服从调度的关系,保障电网的正常秩序。第8条 调度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发布拉闸限电指令。第9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把依法调度同廉政建设与职业道德培养有机结合起来,成为严格执法守法的模范。第10条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因调度责任引起的电网稳定破坏事故、电网瓦解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第11条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强化保障电网安全的研究;加强负荷预测和运行可靠性分析工作;深入分析,认真编制,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加强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加强模拟培训工作,通过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等方式,提高调度有关专业人员的反事故能力。第12条 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均应按照电力部《电力企业实现安全目标表彰办法》的规定,实行安全记录周期考核,安全记录周期为三年,自1997年1月1日起计。第13条 实现电网优化调度的主要目标是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保证电能质量的前提下,做到:

1.充分发挥电网设备能力,最大限度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2.力求全网运行成本最低和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全网经济效益的提升。

3.全网供电能耗率逐年下降,或者达到并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4.把环保要求作为重要的约束条件。第14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当在努力完成国家发电生产预期计划目标和依法执行与各投资方购售电合同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按照上网电价实施优化调度。第15条 对优化调度工作,应采用发电能耗率、网损率、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电价、经济效益增长率和供电可靠性指标等综合评价和考察。第16条 网(省)电力公司应当支持所属调度机构开展优化调度的专题研究,注重实效,求得发电能耗、价格水平和环境要求三者之间的协调,保证电网优化调度的实用性和实效性。第17条 调度机构必须对其所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除调度规程明确规定外,调度对象不得利用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第18条 调度机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办事原则,实现:

1.有一个比较完善并且有效的协调机制;

2.对不同所有权或管理方式的同类型机组或同类型用户,有基本一致的调度原则;

3.建立起调度机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约束机制;

4.定期征求调度对象对调度机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19条 网(省)电力公司和上级调度机构要加强对贯彻“三公”原则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也要为执行“三公”原则配备必需的技术手段。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生产调度工作是实现宏观管理和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调度(1988)824号《关于加强工交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健全生产调度系统和生产调度制度、强化生产指挥系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械工业承担的国家重点任务对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至关重要。国家重点任务根据国家计划确定,包括: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和部管重点任务等。第三条 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调度工作目的是,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保质、保量、成套地按期完成,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及机械工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不断提高全行业水平。第二章 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工作体系和职能第四条 部生产司为机械工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部装备司、产品司协助生产司搞好本行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产品的生产管理。

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地区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必须健全生产调度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完善调度工作制度,并赋予生产调度权威和必要的手段。第六条 部生产司负责国家重点任务的综合调度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部长委托的国家重点任务调度会,协调并汇总分析各级部门、企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情况及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并报告需上级或部门解决的事项。综合管理国拨专项外汇的申请、平衡、分配和使用工作。负责各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的资金、能源、原材料、运输等问题的协调工作。召开年度全国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生产工作会议,召开专项重点工程协调会及召开承担国家重点任务骨干企业生产厂长会议。组织机械工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评比表彰活动。协调省、市、自治区间、行业间的有关问题。第七条 部装备司、产品司协助生产司从事本行业指令性计划的发电设备、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和部确定的重点任务的生产调度及综合管理工作。定期向部调度会汇报生产进度、完成情况;反映生产中存在的需其他行业和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本行业的国拨专项生产用外汇的需用量和分配方案,并协助监督企业合理使用。第八条 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重点任务,负责落实到生产企业,进行地区的生产综合管理。组织本地区机械工业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部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定期向部生产司汇报重点任务生产进度和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本地区承担重点任务企业的资金、原材料、能源、运输等问题,并反映生产中需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第九条 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国家重点任务所属企业的生产调度工作。掌握,调度生产进度、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所发生的问题。定期向部有关装备司和生产司汇报生产及完成情况,同时抄送省、市机械工业主管生产部门。第三章 生产调度清单的编制和下达第十条 编制

(一)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催交清单由能源部提出,经部生产司会同有关装备司、产品司审定后,由能源部打印成册后交机电部生产司。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的设备及其他重点项目清单由物资部成套司及机电部属成套公司和专业公司提出,由机电部生产司会同有关装备司、产品司、部重大办会审后,组织有关公司打印成册。第十一条 下达

国家重点任务设备生产调度清单由部生产司统一加盖“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重点任务调度专用章”,并发文下达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由地区主管部门转发给集团公司和生产企业。第四章 专项生产调度第十二条 电站建设当年投产用主机及输变电设备的生产调度电站建设当年投产用主机及输变电设备的生产调度工作,以组织完成电站设备的生产计划为中心,以当年投产电站所需的主机及主要机、电、仪及输变电设备为重点,保质、保量、成套供货,确保电站项目如期建成投产。第十三条 发电设备年度计划的生产调度

部第一装备司为主机(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主机辅机)生产的主管部门。

第一装备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及国家年度投资情况会同能源部,提出年度生产、试制、投料明细项目代生产司拟稿,由机电部、能源部联合下达。根据计划提出大型电站铸锻件年度需用量。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专项使用外汇申请计划,督促、检查外汇的使用。负责行业产品生产协调工作,定期向部调度会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负责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现场服务工作。

电站集团公司按机电、能源两部下达的年度发电设备主机计划建立台帐,督促、检查企业生产,定期向部第一装备司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抄报生产司。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时间:20100719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夙世池虞(2022-06-12 01:06:31)回复取消回复

    度与服从调度的关系,保障电网的正常秩序。第8条 调度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发布拉闸限电指令。第9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把依法调度同廉政建设与职业道德培养有机结合

  • 拥嬉木落(2022-06-12 07:46:37)回复取消回复

    力公司要加强并网调度协议管理工作,通过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立以法律为依据的实施调度与服从调度的关系,保障电网的正常秩序。第8条 调度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发布拉闸限电指令。第9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把依法调度同廉政建设与职业道德培

  • 笙沉溇涏(2022-06-11 22:30:12)回复取消回复

    0条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因调度责任引起的电网稳定破坏事故、电网瓦解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第11条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强化保障电网安全的研究;加强负荷预测和运行可靠性分析工作;深入分析,认真编制,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加强对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