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制度(经济法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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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有哪几个?
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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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监督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不再进入微观经济领域,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政府只是通过税收、价格、预算、利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监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
2、规范市场主体。
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各类主体做出规定,并对各种主体的内部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一定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规则”,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将这些游戏规则法律化,让市场主体根据这些游戏规则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择,而不是像过去在计划经济下一样,由政府去替市场主体决策。
经济法将合理的游戏规则合法化,使得市场能够良性有效运行,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4、规范政府失灵。
经济法还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证政府不会滥用经济权力,对国民经济进行过度干预,从而有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我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简答题: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哪几个部分?
(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
由于对经济法的对象、性质等的理解不同, 经济法制度在国内学者之间存在分歧。有人认为, 经济法体系应该包括两个子部门, 即市场调节法和宏观调控法 ("二分法")。
市场调节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金融法、税法、金融法方法和外贸管理法。
有人认为, 我国应建立市场经济法律部门的市场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三个模块: 市场立体法、市场法行为规律、市场宏观调控法 ("三点法")。有人认为,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正在发展和变化, 因此法律制度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多层次、全面的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 (调整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一般术语) 和宏观调控法 。
在传统经济法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 建立的新经济法制度应该是多样性与统一的统一, 是稳定与灵活的统一, 是当前与先进的统一, 是国内的统一经济法体系的内容应由规划法和反垄断法组成。
从这些角度可以看出, 学术界对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从经济法制度上不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 二是解决经济法制度的关系 "与经济法和相关法律部门 (如民法、行政法) 之间的关系。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的划分
首先, 分析了经济法体系是否包括市场主体法。我们从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出发, 指的是国家在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依法享有社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
经济法的主体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流通与组织合作等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人管理, 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的相应组织, 如企业。
前一类属于行政法管理, 后一类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具体指从事生产和交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涉及经济活动的主体中,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其次, 分析了社会保障法是否被纳入经济法体系。如前所述, 经济法体系是指根据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 由不同分类组成的统一的整体有机联系, 即经济法的重点是解决金融问题。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它与经济法密切相关, 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同于经济方法的目的和调整对象,它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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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特点
1、稳定性这是由 "系统" 的特点决定的。它是一个框架, 是一种结构。只有保持稳定, 才能支持整个制度的存在, 不断完善, 而不是摇摇欲坠, 少数渴望崩溃。稳定是确保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发展稳定是相对稳定的, 一切都从存在走向发展。只有有了发展的天性, 事物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在社会快速变化的背景下, 经济法所依据的社会环境不断变化。也就是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 会出现新的经济区, 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
这也意味着, 需要出现新的法律法规, 并继续在我们已经构建的制度中增加新的法律法规, 以确保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3、和谐即, 完整和相关。构成法律制度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 但它们是根据逻辑的统一在系统结构中梳理的, 是有机的联系、相互作用, 而且有一个具体的依赖关系, 否则由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经济法就不能发挥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发挥的作用。
4、科学经济法体系的科学性是确保其稳定和发展的前提。构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 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和发展, 始终纵观经济法的总体情况, 把握其内部构成要素, 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等法律部门, 不断完善, 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是动态的,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经济法治不断地与时俱进。
2、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
3、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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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主要特点
1、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