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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聘请健康副校长合同(健康副校长聘请方案)

hacker2022-06-12 13:59:19国际新闻82
本文目录一览:1、学校通过什么手续,聘请法制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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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通过什么手续,聘请法制副校长

公开招聘的方式,需要教育厅点头的。除非是国内一流的大学学习才有自主权

民政部直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为保证校长负责制的顺利实施,根据部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充分发挥校长的决策、指挥作用,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学校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第三条 学校校长由部党组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按规定程序聘任、解聘;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年度考核制;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产生和管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按其章程产生和管理。第二章 校长职权第四条 校长在民政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负全责。其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的规定办学。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后勤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维护学校利益。

(四)教育师生员工履行工作职责规定的义务,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的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建设,培养学校中青年干部,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并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七)支持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校长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具有决策权和统一指挥权。

(二)按民政部有关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三)根据学校规模、机构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机构,聘任中层干部。

(四)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及学校人事权限,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调配和管理。

(五)制定学校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福利方案,按照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计划审批学校日常财务开支,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制定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各方面的工作计划。

(七)组织制定和颁布学校规章制度,修改、补充、废除校内各中层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八)代表学校签订或解除与学校有关的合同、协议。

(九)阻止或拒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加诸学校的非法行为或有损学校利益的不合理要求。

(十)按民政部要求及教学实际需要开展其他工作。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校长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校长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自己的职权,按学校规章制度办事。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人事管理,财、物的处置,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校长要在广泛听取学校党委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再作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实施情况向民政部报告。紧急问题,校长可以先行处置。第三章 党委职权第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其职责是:

(一)抓好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工青妇工作和统战工作,与校长共同抓好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培养、考察干部,督促、教育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勤政廉洁,做好工作。

(四)监督学校在各项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和民政部的政策规定,监督校长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和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办事。

(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团结、引导教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

(六)维护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党的工作,领导工青妇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二)对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福利方案、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按规章制度办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民政部反映。

(四)定期组织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依考察情况对干部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其总结提高,并将考察结果向民政部汇报。

(五)制定中青年干部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校长推荐干部人选,对校长提名的中层干部人选进行考察、讨论并提出意见,对党务、政工科室干部进行任免。

(六)党委书记出席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

(七)按照有关规定须由学校党委行使的其他权限。

学校工程合同副校长签字有效吗,校长叫副校长代签,副校长有责任吗?有什么责任?如果学校没盖章有效吗?

有校长书面授权的,签字有效.

最好加盖学校印章.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牛增科律师

急救!! 谁能给我一份《校长聘用合同》《校长助理聘用合同》《企业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xx学院

乙方:

一、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课程任课教师。

二、甲方职责

1.甲方按教学计划要求提供给乙方相应的教材、授课课时数。

2.甲方按每标准课时 元的标准支付给乙方讲课酬金。甲方为进行教学质量监督,暂扣乙方5元每标准课时的课时费,在确定无教学质量方面的问题后,于第二个学期的第一次课时酬金表中计发。

3.甲方按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命题、批改作业、评卷报酬,酬金发放时间与甲方正式员工发放时间相同。

4.甲方因故需停课,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如临时停课,非乙方原因而乙方未能接到通知赶来上课,甲方按两节课课酬标准的50%付给乙方工资。

三、乙方工作职责

1.乙方向甲方提供学历证书和职称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乙方若不具备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在受聘前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试讲。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如认真备课、讲课,批改作业、阅评试卷等。

3.为保证甲方能正常传达教学管理信息,乙方每周至少主动与各主管系负责人联系一次。

4.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如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课堂,否则,每发现一次从乙方当月课时酬金中扣除20元。

5.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至少应提前一天告知相关系部并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事后应补上所缺课程课时。乙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否则,每发现一次从乙方课时酬金中扣除50元。

6.乙方要求中止合同,需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系部,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解除合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

1.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2.乙方不认真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甲方

甲方教务处(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海大学附属中学

聘用合同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竞争机制,激活和完善用人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权益,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建“上海一流,全国知名”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高级中学的步伐,依据《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宝山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的实施意见》(宝教[2003]246号)以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聘任制的对象范围是: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教辅后勤人员。

第三条 实行聘任制的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竞岗、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优化结构、信守合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学校聘任制采用签订《聘用合同书》附加《岗位职责》的形式。校长或校长授权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即确认学校与教职工的合同聘用关系相间各校长授权人对受聘人员下达《岗位职责》,即与受聘人员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为加强对聘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协调学校与教职工因改造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学校建立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领导小组和调解小组由学校党、政、工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章 受聘条件

第六条 管理人员受聘条件

1、能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较高。

3、熟悉受聘岗位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不断学习,自觉加强业务进修,工作实绩明显。

4、具有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它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教学人员受聘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业爱岗,师德高尚。

2、能不断学习,努力提高教学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3、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及其它相关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 教辅后勤人员受聘条件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2、 熟悉受聘岗位业务,能独立处理相关的业务和技术问题,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分为定岗、申报、审议、签约、公布五个程序进行。

第十条 校级领导聘用办法

经上级任命(聘任)的校级领导,其任命书视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工团组织负责人聘用办法

依法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团委书记(副书记),按分管权限报批下达的任命书视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处室中层干部聘用办法

处室中层干部由个人申报或校长提名,党总支考察,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后,与校长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处室部门主管、管理人员聘用办法。

处室部门主管、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处室主任推荐、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与校长或校长授权人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专任教师聘用办法

专任教师一律由本人申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教师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名单,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与受聘教师无罪判决订阅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教辅后勤人员聘用办法

教辅人员一律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和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名单,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教辅后勤岗位的聘用不受个人身份的限制,也不因聘用合同的签订改变个人身份。

第十六条 岗位职责的下达

岗位职责是为明确受聘者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而制定的聘用合同书附件,是学校和部门考核受聘者履行聘用合同情况的主要依据。中层干部的职岗职责由校长下达,各处室及其他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教辅后勤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受聘者所属的处室主任下达。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

1、各类人员的聘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3年。

2、新聘人员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大学应届毕业生最多不超过12月。

3、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凡本人提出聘用至退休,学校与其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4、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5、由学校引进、出资培训、进修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聘用人员的服务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改造、变更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按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学校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作为受聘人员续聘,岗位调整,解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变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合同应以中止:

1、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

2、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

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协商解除

学校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过失性解除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学校位安

排的其它工作的;

2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

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

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学校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l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学校: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处理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又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

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可以单

方面解除合同。学校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学校被撤销、解散的。

聘用合同当双方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l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同

时不属于“第二十二条第2、3、4、5、6款”有关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的终止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

未订立,学校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应当提前30曰通知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后的手续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学校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受聘待遇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和学校《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享受聘用待遇。

第三十三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

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学校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第三十四条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1、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2、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医疗补助费

学校依据“第二十三条第1款”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违约应承担下列责任

l、受聘人员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提出终止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聘用合同,但须赔付所余聘期的代课代职金;未能协商一致而辞职者,须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所余聘期每月2000元计算;

2、受聘人员由上级部门或学校出资进修、培训,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须按规定偿还全额进修、培训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沪府发[20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本条例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即视为对本条例的认可。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教代会暂召开,以教工大会举手表决的形式暂时替代)。解释权属校长室。

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充满教职工教书育人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教师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及文化业务素质,造就素质优良、结构优化,面向新世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创新型的实小教师队伍,根据《镇江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和句容市教育局、人事局丹教(99)8号《关于转发〈镇江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全校教职工将通过签定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签定岗位合同确定工作岗位。进一步明确学校与教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充分调动教职工办一流实验小学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办学效益。

二、实施原则:

依据实小目前办学规模和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和市教育局对我校岗位设置方案审核意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员聘用、条件公开、双向选择优化组合、择优聘任,分期分批与教职工签定全员聘用合同及岗位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签定:

(一)聘用范围和对象

实验小学在编在职教职工

(二)聘用条件

受聘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具备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规定的条件。

(聘用方法)

1 学校在首次签定聘用合同时,除国家规定的辞退对外,对全体在编教职工均应该尊重本人意愿与他们签定聘用合同。

2 校长的聘用合同按干部管理权限,有主管部门与其签定。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经校务会议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校长代表学校去个人签定。聘用合同签定后,不因校长变更而终止或解除;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定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3 新进师范毕业生均应试聘一年,试聘期间,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市人才市场中心实行代理。试聘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聘不合格或本人不接受聘用的,通过人才市场另行择业。

4 聘用合同正式签定和,填写《全员聘用合同制人员花名册》,并按要求办理签证手续。

(四) 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固定期限暂定为三年,对在本校连续共作十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教师,竟双方同意,可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聘期不超过被聘 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

(五)聘后待遇

1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岗位职务确定,并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达成情况,确定活工资部分,合理拉开校内工资档次。

2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聘、辞聘后,原待遇取消。

3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承担应当支付的费用。

4 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聘用教师的安排

教职工不员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的,应在每年暑假前三个月内申请流动。在规定期限内,学校按排其临时的工作,如个人不再要求流动而愿意签定聘用合同的,学校应与其签定聘用合同,逾期拒绝签定聘用合同且又未调离本校的,学校可予以辞退。

学校对拒签聘用合同的教师,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即活工资)和校内各种津贴、福利。满三个月仍不能自行流动且继续拒聘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停止享受一切福利待遇。

(七)聘用和听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按《镇江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八条执行。

(八)聘用合同内容

(1)聘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3)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4)工作纪律;

(5)变更、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6) 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四、岗位合同的签定

岗位合同是学校月教师按照受聘岗职责要求,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聘用合同的附件。

(一)依据和条件

学校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学校现有规模,在核定的编制数内,结合学校 管理、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设置岗位、科学定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稳定的原则,在已签定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中,按系列条件实行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

1必须具备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要求

2必须具备岗位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达到职后培训规定的要求。

3必须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

4必须满工作量,坚持正常工作,个别学校认为要减轻工作量的除外。

5必须自觉

接受血象的年度考核和

岗位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上岗,教育教学岗位考核称职以上者才能聘任教育教学岗位。

6必须能够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工作。

7身体健康,能坚持完成一学年的正常工作。

(二)岗位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学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1〉公布中层干部岗位及岗位任职的条件。

〈2〉组织竞争上岗。

a 公开报名。个人根据拟任岗位资格条件和本人意愿填写《学校中层领导岗位自荐表》。每个人可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b 资格审查。对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去顶竞争上岗人员名单。

c 公开述职。在一定范围内有竞聘人员进行个人述职,竞聘人员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任职优势和任职和的工作设想。

d 民主测评。对竞争上岗人员的德、能、勤、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e 组织考察。根据竞聘人员述职和民主测评的结果,支部、校长室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f 决定任用。党支部、校长室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选,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2 教职工双向选择

a 公布本学年岗位设置。

b 教职工根据岗位设置填写《教职工聘任申请书》。

c 已聘任的中层各科室提出岗位聘任初步对象。

d 校长室、党支部集体研究确定岗位聘任名单。

e 校长与受聘教职工签定岗位合同。

3 校长、党群组织负责人、病假人员的岗位聘任。

a 校长的岗位合同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副校长的岗位合同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校长与其签订。党群负责人,以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批复代岗合同书,任期即为聘期。

b 教师因病休息一年以内的,依据病前实际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决定聘任相应德岗位职务,其工资福利和职务晋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聘用合同签订后,凡出现单位工作需要与受聘人岗位意向在安排上发生矛盾,双方协商不成,单位又调解不成,受聘人不愿签订岗位合同的情况时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学校可以作出有利于学校整体利益的安排。如受聘人拒绝接受安排的,单位可以作出受聘人在单位内部待聘(待岗)的决定。

(三)岗位聘任期限

中层干部聘期为三年,教职工聘期为一年,即将退休教师的聘期以达到离退休的年月为止。

(四)未聘任上岗教职工的安排:

未被聘任上岗教职工,从次月起,即作为学校内部待岗人员。只发给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综合补贴、教领津贴),扣除津贴(30%)。

从落聘之日三个月内给予一次上岗机会,服从学校安排的,工资待遇随岗而定,不在享受原职务岗位工工资。不服从安排或再上岗后后仍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按待岗教师原工资(除津贴以外)的 60%发放工资。待岗一年者,人事关系移交市人才服务中心自谋职业。待业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活待遇。

(五)岗位合同的主要内容

(1)岗位名称;

(2)合同期限;

(3)岗位任务及要求;

(4)岗位报酬及待遇;

(5)变更、终止和解除岗位合同的条件;

(六)岗位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按《镇江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三十六条执行。

五、违约责任

学校和受聘人员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有关管理规定,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都应承受违约责任,由违约方付给对方违约金,并视情况轻重承担经济赔偿,违约金为2000元。

六、人事争议

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申请民主调解,争议调解小组要充分考虑职工切身利益和学校需要,按照政策法规,争议在校内协调解决,调解不成,可向市教育局或市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此方案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内容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悖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此方案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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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听弧念稚(2022-06-12 17:23:33)回复取消回复

    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夙世绿邪(2022-06-12 20:33:05)回复取消回复

    对校长提名的中层干部人选进行考察、讨论并提出意见,对党务、政工科室干部进行任免。 (六)党委书记出席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 (七)按照有关规定须由学校党委行使的其他权限。学校工程合同副校长签字有效吗,校长叫副校长代签,副校长有责任吗?有什么责任?如果学校没盖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