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专利采用延迟审查制(延迟审查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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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的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内涵?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度。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要获得批准必须经过下面三个阶段:初步审查阶段包括受理专利申请,收取专利费用,非类和明显的先查,格式审查,公布专利申请步骤等。专利申请的三性即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实质审查阶段,就是要审查该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时,即将该申请公布予以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请求专利局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所以说一个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到审批通过被授予专利权所用时间可能需要3,5年的时间甚至更长。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只要申请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撰写符合要求就可以授予申请人专利权。
如果不符合发明专利申请的三性(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条件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所以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金量是这三类专利中最高的。 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只要申请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撰写符合要求就可以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一般都是产品或是包装的外观设计,这个消费者比较好理解,而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相比,创造性要低且范围要小,最重要的是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所以不能有效的证明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可靠性。
发明专利申请为什么要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也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其缺陷则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不利于保护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申请日算起,“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但是,这个期限并不是保护期限,真正的保护期限是从“颁发专利证书之日”算起的。尽管我们对发明专利申请技公开后规定了临时保护措施,但临时保护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要使一件发明能获得真正的专利保护,就应该尽快获得专利证书,可是,我们现行的审查制度规定:1.申请提出后“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这十八个月,除了邮寄文件在路上要消耗几天外,再就是专利局要进行初步审查和作出版准备。显然,期间的绝大部分时间被白白浪费掉了。2“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什么时候审查终结没有任何规定。前面说的十八个月都过去了,还叫“早期公开”,那“延迟审查”的遥遥无期当然就无可厚非了。
我国专利的种类和保护期规定是什么?
《专利法》规定我国的专利共分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国际通用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即专利申请被受理之后经过初步审查、18个月公布、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公告。发明专利因为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稳定,但审查周期较长,收费也较高,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保护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权,同时予以登记公告。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权审查周期短,收费较低相对发明专利权,权利不够稳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保护10年。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审查制度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外观设计专利权也是自申请日起保护10年。
“延迟审查制度”的概念
质审查亦称完全审查制度,1836年创设于美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日益增多,登记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学技术价值的申请也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再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苏联、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但是,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造成纠纷。另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总的来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综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比较尖锐的矛盾,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