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全国煤炭行业(中国煤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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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内容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九月七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煤 ,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 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井下巡查应注意哪些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中国煤碳行业前景如何
您好。
煤炭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在中国能源供给结构中处于重要战略地位,在能源消费结构中也处于主导地位,2007年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分别占76%和69%,预计到2050年在一次能源生产中仍将占50%。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预期“十一五”期间国内煤炭需求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约为7.5-8.5%,年均煤炭消费增长量约为4-4.5%。
煤炭产能将持续快速增加
随着固定资产的投资加大,2001至2007年中国原煤产量复合增长率达到15%(如图1)。同时随着前几年的项目陆续投产,今后几年煤炭产量将集中释放,行业新增产能快速增长,煤炭产量也会持续快速增加,煤矿库存也大量增加。
在我国,电力、冶金、化工和建材4个行业是主要耗煤产业,这四大行业对煤炭消费需求旺盛,其需求量约占煤炭总消费量的70%左右。其中,电力行业煤炭消费量(动力煤)占总消费量的50%以上。
价格在更高点上寻求均衡
煤炭为政策性影响明显的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几年内国家出台的指导性政策方向。 “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第12章第1节说明:加强煤炭资源勘探,统筹规划,合理开发,提高回采率,减少煤炭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建设大型煤炭基地,鼓励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引导形成若干产能亿吨级的企业。鼓励有优势的煤炭企业实行煤电联营或煤电运一体化经营。调整改造重组中小煤矿,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煤矿。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加强煤炭清洁生产和利用,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及低热值煤、煤矸石发电等综合利用,开发推广高效洁净燃烧、烟气脱硫等技术。发展煤化工,开发煤基液体燃料,有序推进煤炭液化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煤炭深度加工转化。
煤炭行业由于具备采掘类行业的属性,价格是行业景气与盈利能力的重要先行指标,也是盈利最直接及最敏感的驱动因素,行业性政策调整带来的成本上升和供需重新紧张可能会促使价格不断在更高点上寻求均衡。而且,随着国际原油和天然气价格居高不下,煤炭利用技术进步,新型煤化工和“煤制油”行业的发展,煤炭在未来中国乃至全球能源结构中的地位还将进一步快速上升。
面临的问题之运力不足
我国对煤炭运输投资低于煤炭生产速度,从整体趋势上看,国内铁路煤炭运输增长率较平稳,没有明显增高的趋势。在2007年以前运输增长率始终低于原煤产量增长率。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原煤的运输。
铁路运量有限,公路运输行业运输能力也有所下降:在大力治理超载的情况下,我国公路运输行业的运输能力在不断下降,随着煤炭运输需求不断增长,其他途径运输煤炭的压力越来越大。
2008年国家铁路将新增运煤能力6000万吨/年左右,神朔黄线有望增加1000万吨/年左右。由于新增运力主要在北通道上,山西中南部、陕西、宁夏等省区煤炭生产受铁路运输制约的程度会有所加大,尤其是炼焦煤外运能力没有增加,炼焦煤供应紧张状况很难缓解。 2008年铁路运力将向技术先进、有利于节能减排、符合循环经济等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企业倾斜;向大客户以及水运无法到达的中部地区倾斜,全力确保电煤运输。
面临的问题之市场集中度不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煤炭产业的市场集中度CR4一直低于10%,CR8一直低于15%,即使产业中所有特大型(年产超过1000万吨)企业的集中度也仅在20%左右。作为国内煤炭行业的巨无霸——神华集团,2007年的煤炭产量为2.35亿吨,仅占全国市场的9.3%。
近几年来,虽然煤炭市场规模企业越来越多,企业规模也越来越大,但市场集中度依然不高(如表3).规模型企业数目不断增加,但规模型企业的产量在总产量中的比例却有下降趋势。
国家近10年正在逐步进行行业整合,关停小煤窑。1997年,中国共有82000座矿山,2000年底减少到35000座,其中25000座属于小规模的乡镇和个体煤矿。其中国有大型煤矿2000多座。2006年前十大煤炭集团生产的原煤产量合计为6.5亿吨左右,占全国煤炭产量的27.38%。2006年,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大同集团等企业占全国煤炭生产量的比重分别为8.7%,3.9%,2.2%,目前所占比重不高,但对行业定价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对市场价格有较为明确的指引作用。
至2007年底,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达到7066家,其中原煤年产量超过千万吨的企业34家,产量规模超过11亿吨,所占比重达到45%;部分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非煤产值比重已达50%以上;大中小煤矿的产量比重调整至50:12:38。
从“十一五”发展规划内容来看,“十一五”期间要关闭小煤窑10622个,产能合计3.05亿吨,占目前煤炭产能的12.87%。到“十一五”末期将争取建成6-8个亿吨级和8-10个5000个万吨级大型煤炭集团,产量达到全国的50%以上。按照上述目标测算,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在“十一五”期间产量的复合增长率将达到31.9%。小煤窑的关停将给行业内大型企业留出空间,也将使得行业市场秩序大大规范。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将促使行业定价能力提升,将使得行业公司在规模提升的同时,享受价格长期景气。
发展机遇
若简单将我国的煤分为炼焦煤和非炼焦煤。优质炼焦煤资源供给增长缓慢,但优质炼焦煤和肥煤资源稀缺,随着钢铁行业的逐渐复苏,新型煤化工发展将增长对该类资源的需求。
我国煤炭资源储量看,由于我国不同煤炭资源种类的赋存差异,优质炼焦煤和无烟煤资源储量相对有限。尽管煤炭行业总体资源供求基本均衡,但不同种类和品质的煤炭资源供求仍然存在差异,一些优质煤炭和稀缺煤种将仍然处于供不应求状态。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焦炭生产国,2003年以来焦炭产量增长速度很快;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焦炭消耗国,每年消耗的焦炭占全球焦炭消耗量的40%以上,市场规模巨大。与此同时,随着中国钢铁产能的持续释放,市场对焦炭的需求也在增加。
我们以开采——洗选——炼焦——煤化工简述煤炭行业的产业链,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分析也可以看出,处于产业链后端的煤化工产业发展前景较好,其中煤气化方向有较为成熟的商用基础。煤炭气化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已经被普遍用于合成氨、城市燃气、甲醇生产等领域,而且市场规模较大。其中煤炭间接液化技术目前被南非SASOL公司垄断,已经相当成熟,国内目前正在寻找与南非该公司的合作机会。而对于煤炭资源丰富的我国来说,煤炭气化合成成品油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商业前景较好。
煤炭行业有哪些获取行业资讯的应用?
——原标题:2019年H1中国煤炭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 未来进口增幅扩大或将拉低煤价走势
2019年H1中国煤炭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
201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0%,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5%,制造业增长6.4%。为迎峰度夏做好保供增供工作,晋陕蒙等原煤主产区优质产能加快释放,2019年上半年原煤生产加快,产量同比增长2.6%,增速比一季度加快2.2个百分点。
2019年上半年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长3.4%,增速比一季度回落0.1个百分点。全国全社会用电量3.4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0%。煤炭消费所占比重下降2.1个百分点。
1、原煤生产大幅增长
2019年6月份,全国原煤产量3.3亿吨,同比增长10.4%,增速比上月加快6.9个百分点;日均产量1111万吨,比上月增加103万吨。上半年,原煤产量17.6亿吨,同比增长2.6%,比一季度加快2.2个百分点。
6月份,单月原煤产量1000万吨以上的省(自治区)有6个,合计生产原煤28022.6万吨,占全国产量的84.06%,分别为内蒙古、山西、陕西、新疆、贵州、山东。
2018-2019年6月全国原煤产量统计及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2、煤炭进口保持旺盛
2019年6月份中国进口煤炭2710万吨,同比增长6.4%;上半年进口煤炭1.54亿吨,同比增长5.8%,一季度为下降1.8%。
今年以来,尽管从2月份开始对澳洲煤的进口采取限制措施,但是上半年煤炭进口数量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另外,由于限制煤炭进口措施的"刚性"不足,也没有严格限制煤炭进口数量,因此煤炭进口一直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
2018-2019年6月中国煤及褐煤进口数量、金额统计及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备注:2018年8月、11月、2019年2月进口量增速为13.2%、-13.1%、-17%;
2018年8月进口金额增速为34.9%)
3、煤炭价格小幅下跌
2019年6月28日,秦皇岛5500大卡煤炭综合交易价格为每吨580元,5000大卡为每吨513元,4500大卡为每吨457元,比5月31日分别下跌8元、2元和2元。
数据显示,截至6月30日全国统调电厂存煤1.38亿吨,平均可用27天,保持在较高水平。由于产地供应进一恢复,坑口价格弱稳。且下游电厂库存充足,采购意愿较差,港口市场参与者较多观望,港口现货上涨乏力,部分贸易商报价小幅下滑。预计未来短期内,煤价将继续维持价格弱势。
4、铁路运煤同比增加
2019年6月全国铁路煤炭发运量为2.04亿吨,同比增加4.5%。累计方面,2019年1-6月全国铁路煤炭发运量达到12亿吨,同比增加2.3%。
5、煤炭利润同比下降
2019年1-6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50.90万亿元,同比增长4.7%。采矿业主营业务收入22076.5亿元,同比增长5.3%。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697.3亿元,同比增长3.6%。
2019年1-6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9840.0亿元,同比下降2.4%,降幅比1——5月份扩大0.1个百分点。采矿业主营利润总额2838.6亿元,同比增长4.2%。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实现利润总额1391.1亿元,同比下降7.1%。
此外,2019年1-6月,采矿业营业成本15854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营业成本8333.8亿元,同比增长6.3%。
6、煤炭消费下降2.1个百分点
2019年上半年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长3.4%,增速比一季度回落0.1个百分点。其中,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煤炭消费所占比重下降2.1个百分点。
7、煤矿安全生产稳中向好
2019年6月底,全国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与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全部结束。2019年1-6月份,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73起、死亡131人,同比减少44起、28人,分别下降37.6%和17.6%。连续32个月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但是,随着采深的不断增加,井下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灾害日趋严重,必须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政策与大事
1)国家发展改革委:去产能与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同步进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言人孟玮在发改委定时定主题发布会指出,对于煤炭领域一方面指导各地按照先立后破原则,结合煤炭供需形势和资源运力情况,研究制定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分类处置方案,坚决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要求的煤矿,持续破除无效供给。
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推动在建煤矿加快建设、建成煤矿加快投产,有序释放优质先进产能,不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
此外,三季度开展煤炭领域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督导检查,坚决防止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随着去产能的深入推进以及南方小煤矿加快退出,煤炭生产进一步向晋陕蒙地区集中。针对煤炭供需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指导重点产煤地区和煤炭生产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均衡组织生产,努力增加产量。
2)国家煤监局:推进建设煤矿智能化机器人
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宋元明出席2019夏季全国煤炭交易会时指出,要坚持以“第四次技术革命——推进建设煤矿智能化机器人”为支撑,继续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并对下一步做好煤矿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年初,国家煤矿安监局以2019年第1号公告的形式,制定并发布了《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共涉及掘进、采煤、运输、安控和救援等关键危险岗位的5类、38种煤矿机器人。四项政策是:一是煤矿机器人,已经纳入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支持范围;二是煤矿“四化”技术装备和机器人,已经纳入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范围;三是正在研究将智能装备及机器人,力争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四是推进智能化无人(少人)示范矿井建设,加大科技攻关,争取政策资金的扶持。
3)11家中国煤企上榜世界500强
近日,最新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全球同步发布。从数量上看,世界最大的500家企业中,中国129家,美国121家,中国上榜企业数量历史上首次超过美国。从中国上榜煤炭企业看,共有11家企业上榜,较上年净增1家,山西焦煤集团再次进入500强名单。
国家能源集团、山东能源集团、陕煤集团继续位列煤炭行业入围企业三甲,兖矿集团超过冀中能源集团位列第四位,且其成为排名上升最快煤炭企业(上升81位)。11家企业中,国家能源集团、晋煤集团位次略有下滑,其余企业排名位次均有所提升。
未来分析与展望
从沿海六大电厂电煤消费增幅来看,今年上半年全国主要发电企业的煤炭消费增速明显回落,沿海地区电煤消费则出现显著下降;需要指出的是,沿海地区六大发电企业的电煤消费从2018年已经开始减速,当年全国重点发电企业电煤消费总量为13.7亿吨,同比增长8.0%;
而沿海六大发电企业的电煤消费总量为2.43亿吨,同比仅增长了1.2%;未来,全国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电煤消费形势仍难以乐观,沿海地区电煤消费的增速将继续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电煤价格走势不具备支撑能力。
除了电煤以外,下游水泥化工等行业采购需求也较弱,再加上产地供应进一步恢复,优势产能进一步释放,坑口煤价格趋弱。
从库存来看。截至7月5日,沿海六大电库存1835.1万吨,日耗62.7万吨,存煤可用天数29.2天,库存涨幅继续扩大。
进口煤方面,目前澳煤与国内煤有较大价差,且进口煤政策没有明确收紧的消息,未来进口增幅势必进一步扩大,或将拉低国内煤价走势。
——更多数据来源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煤炭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