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贵州省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本文目录一览:
- 1、今年贵州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 2、贵州国有企业改制后一次性安置职工还要缴纳养老保险吗
- 3、贵阳市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 4、贵州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 5、贵州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 6、贵州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今年贵州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贵州死亡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最低是3397.6元,最高是18028.25元。其中公司缴19%,个人缴8%;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397.6元)-300%(18028.25元)来确定。
【法律依据】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贵州国有企业改制后一次性安置职工还要缴纳养老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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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整体改制、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使国有资本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省属国有企业,在制定企业改革方案时,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保障办法。经核准预留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上述企业在改革改制方案实施前,划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帐户,作为职工安置费用的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按规定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预留职工安置等有关费用的,在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4]5号文件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时,尽可能与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统一。
三、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中经界定为国有出资但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可以纳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上述辅业单位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中,与主体企业或辅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纳入辅业改制人员范围。
混岗集体职工是指国有矿山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矿山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向矿山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集体职工范围。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前,对企业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属于整体改革改制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不低于原条件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议;属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单位,由主体企业按不低于原条件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议。
企业改革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中,符合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预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其他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预留(或按照不超过5年的标准预留)。
企业改制时,对内部退养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企业改制时,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改制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参保企业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预留的有关费用,由主体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并按规定支付和缴纳;不预留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5-10级的伤残职工,改制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当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计发经济补偿金;预留的有关伤残费用,由主体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今后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企业改制时,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5-10级的伤残职工,由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和预留的伤残待遇,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支付。
六、企业改制时,对于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休人员,本人申请且符合退休(职)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职)手续;对于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费。
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应当本着有情操作的原则,依法对停薪留职、“两不找”、挂名挂靠等各种离岗人员进行清理,对其中愿意到改制后企业工作、企业有条件安置的,改制企业应当进行安置;对无法安置的人员,企业应当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革改制时,对上述人员中只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发给生活费、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保留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予以扣除。
八、企业改制基准日至国有资产处置日期间调出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到达离退休年龄以及死亡的人员,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九、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时,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上限标准3倍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上限3倍的标准确定。
十、省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工资总量及增长水平调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改制前超标准突击增加职工工资。对企业改制时超出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含企业经营管理层的薪酬),不得作为企业改制计发个人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十一、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其辅业改制单位(含独立法人单位)均采用改制基准日主体企业全部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职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十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下列费用可以从国有资产或转让收入中预留和支付:
(一)企业内退职工应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二)企业欠发的退休和内退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应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四)省属国有企业中由企业自行办理退休手续、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家属工,可以按现行发放生活费的标准一次性预留生活费,满70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岁的预留10年;
(五)对企业改制前已执行住房补贴的退休人员,可以按现行标准一次性预留住房补贴,满70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岁的预留10年;
(六)离休干部基本养老统筹外支付的有关待遇,以及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金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易地安置费等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鲁厅字[2005]8号文件的规定预留。上述费用以企业改制基准日的应发标准为计提标准,医疗费以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额为计提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
属于劳动保障费用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核认定,其他职
贵阳市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搞好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的社会统筹,平衡企业负担,保障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生活,促进安定团结和生产发展,适应城市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市、区属国营企业及市、区供销社(不含按规定由部、省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区以下基层供销社)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预备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一律实行离退休金社会统筹。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保险统筹委员会主管全市国营企业离退休金统筹工作。由市劳动局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办理日常事务。第四条 离退休金统筹项目:
(一)离休费;
(二)退休(职)费;
(三)副食品补贴;
(四)粮食补贴;
(五)生活补贴;
(六)丧葬补助和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第五条 离退休金统筹(以下简称统筹金)的提取,根据“以新养老、循环调剂、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合理负担、区别对待”原则,以及“区分档次、按年核定”的办法计提:
(一)按单位离退休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的不同比例;
(二)按单位离退休费用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
以上两种办法在同一年度内,由市劳动局确定一种。第六条 企业缴纳统筹金,应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由市管理处委托银行收款或支票结算,免签合同。
国营企业兼并其它企业,统筹金基数应合并计算,由兼并企业缴纳。
国营企业发生转让,其离退休职工的统筹金,由接收企业缴纳。
租赁承包企业,统筹金由承包人缴纳。第七条 统筹金以专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统筹金不征税。第八条 统筹金除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应从中分别提留积累金和管理费,统筹金实行差额结算,对尚未列入统筹的项目及当年新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在统筹金出现支大于收,动用积累金仍难弥补时,由市管理处申请市财政部门补助。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因倒闭,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金,由市管理处发放。第九条 统筹金的收缴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第十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退休(职)的,应报经市管理处审批;干部离休,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市管理处备案。第十一条 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预备工提取的统筹金,应分别记帐,统一调剂使用。
合同制工人、预备工缴纳的统筹退休养老金,按人头记帐。
本人应按工资3%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第十二条 由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按调入前连续工龄年限补交退休养老基金的,其补缴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实际工龄,合并计发退休费。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转移退休养老金。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制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实行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本办法原规定提取的积累金和管理费分别占统筹金的3.5%和0.5%;现根据《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金统筹试行办法》改为5%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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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和300%进行保底封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本人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2%由雇主缴纳。
二、办理参保登记办法。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工商注册登记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由职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方,不同单位的不重复的缴费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并以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待遇和死亡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为: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具有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死亡待遇计发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24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1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贵州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贵州省于2015年3月30日公布了本省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具体细则,具体如下: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8号
各市、州、县(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就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5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5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1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5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5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6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35元。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3月30日
贵州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由贵州省政府统筹实施,通过给先前定期足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用户,到了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之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档次以及交费的时间跨度来以不同的补贴标准分发给贵州省境内城乡和农村居民的费用;用以保障贵州省境内城镇以及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其中的一大类,城乡以及农村的居民通过定期足额足年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可以在年老之时每个月定时领取到一笔保障性的退休金,用来支撑老年日常生活的基本开支,维持正常生活的一个状态。
一、贵州省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1、年满16周岁的社会城乡居民;
2、没有在国家事业单位上班且所就职的公司没有给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好处
1、在年老后,及时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每月也可以得到一笔稳定的退休收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老有所养。
2、可以让子女把更多的经济实力用于自己小家庭的开支,不必过多的投入赡养费用。
3、从经济收入的角度来讲,可以一定程度的增加家庭的经济总收入水平。
三、办理参保手续的流程
1、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人社局的窗口进行办理。
2、耐心等待一段时间,等待后续的领卡通知,可以让其邮寄到办理所在地自取。
四、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交费标准从最低的100/年-最高的2000元/年分出了10多个交费标准档次,具体的交费档次会根据所在地级市的具体政策不同而发生略微的变化,可以详细咨询当地社保局养老保险的一个具体缴纳标准情况,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以及想要达到的预期老年生活状态,来理性选择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档次。
五、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要求
根据所选择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档次,连续足额足年缴满15年以上,方可在年满60周岁以后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
六、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的流程
1、在满足领取年龄当月的10日前,携带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存折到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当地的社保局进行申请办理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
2、耐心等待,在次月的时候注意观察申报的银行卡是否有养老保险退休金的到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