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部应该有哪些制度(煤炭销售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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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是指无烟煤、烟煤及其制品。第四条 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炭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煤炭经营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立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地中衡和煤炭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设立煤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
(三)储煤场地在200平方米以上;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衡器;
(五)符合区域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含煤制品加工企业,下同),应当经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省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在县(市)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手续。第八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市、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申请书;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经营场地和储煤场地证明;
(四)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初审。周意的,报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的,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煤炭,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实行复审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提交复审材料。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质量管理的规定,其销售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煤炭;
(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经营含硫量大于0.5%,含灰量大于20%的煤炭;
(四)经营不符合标准的煤制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自身的条件参与煤炭经营。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材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和情况。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有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可以拒绝接受检查。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三)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煤炭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手段进行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经营含硫量大于0.5%、含灰量大于20%的煤炭以及不符合标准的煤制品的,按照销售额的5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煤炭经营企业被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后,市、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求销售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销售科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科科室责任制,煤炭销售管理规定。
1、为提高管理效能,增强销售部门的整体性,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销售部门的基本职能和运行职能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岗位责任制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责任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为原则。
3、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对销售部的总体职责,各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 副经理助理
(一) 工作职责:
1、 协助经理管理日常事务
2、 及时收集和整理客户资料和文件整理
3、 收集顾客反馈信息及时上报;
4、 记录本企业重大事件之过程,塑造企业文化
5、 每周定期组织例会,并参加企业有关销售业务会议
6、 组织建立健全客户档案,确保销售人员离职后客户不丢失
7、 销售部给企业造成的影响负责;对所属下级的纪律行为、工作秩序、整体精神面貌负责
(二)工作内容:
每日工作内容:
1, 对部门人员进行工作考勤
2, 整理每日工作记录。
3, 对每日销售清单汇总,录入。
4, 执行部门经理下达的任务。
5, 维持部门内部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6, 公司广告的推广工作。
每周工作内容:
1, 定期召开例会,并做好会议笔录。
2, 对销售近况进行总结,汇总。
3, 针对性纠正上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
每月工作内容:
1、 受理直接下级上报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程序处理;
2、 负责销售部主管的工作程序的培训、执行、检查
3、 对公司内部事物,经经理批准后有直接指挥权。
4、 做本月工作总结以及下月工作报告。
5、 对整月销售情况进行总结写出分析报告。
6、 召开本月工作总结会议,并做详细笔录。
二、业务助理
(一)工作职责
1、 掌握行业信息,洞察行业发展趋向
2、 用合法手段探求产品商业信息;(主要指竞品的资料状况、营销战略,战术要领等)
3、 掌握本企业产品在通路上的流通状况信息
4、 了解把握本企业资料状况并与竞争对手作资料对比分析
5、 重要信息原文及时分析上报,并能够处理一定的日常工作调度。
6、 受理订货信息,按销售政策计划,确认定单成立
7、 根据正式定单进行发货运作,向配送单位下达配送任务
8、 合理装配货物,降低运输成本
(二)工作内容:
每日工作
1, 协助部门经理日常销售工作。
2, 协助部门经理 日常的洽谈工作。
3, 负责公司接单和运送指挥工作。
4, 调查行业信息,做及时反馈。
5, 对销售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行合理调节。
6, 公司广告的推广工作。
7, 协助经理对部门新进员工的培养工作。
每周工作
1, 定期对新进部门员工的培训,
2, 协助部门经理,对本周工作的处理。
3, 对本周出现的业务问题进行商讨,并做出解决方案。
4, 对公司的送货情况进行总结。
5, 对市场的情况进行汇总。并适时的做市场调查。
每月工作
1、按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门市销售运作;
2、外地客户批量购买业务转交销售部;
3、集顾客反馈信息及时上报;
4、营建销售环境,注重销售服务,树立企业形象
5、对本月工作行进总结和改进。
6,作出总结报告和下月计划。对市场的情况进行汇总。并适时的做市场调查。
三、仓库(保管)跟单员
(一)工作职责:
1,受理订货信息,按销售政策计划,确认定单成立;
2,根据客户要求,按公司的有关流程,进行准确及时的发货。
3,对备货刀头,及时的跟踪。并协调各 部门提高效率。
4,核对发货流程,并在完成发货后要做到有货单货号备案。
(二)工作内容:
每周工作
1, 及时跟踪货物的备货情况。
2, 按照工作正常流程,及时的发送每日货物。
3, 在剩余工作时间,协助仓库包装货物。
4, 对每日所发货物进行,核对。
5, 及时对本周工作进行总结。
6, 对一周的销售情况进行个人总结。
每月工作
1, 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作出总结报告。
2, 在本月发货和跟单过程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相应的解决问题。节约公司运输成本。
3, 做出下月工作规划。
四、 业务接待
(一)工作职责:
1、 设置通讯热线,保持企业与顾客的双项沟通
2、 接受顾客投诉,按程序进行处理
3、 进行售后服务运作,营造顾客购买机会
4、 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品牌形象,培养顾客忠诚度
5、 接待上门客户
6、 向经理助理提供客户订货及提货日报
7、 办理提货手续
8、 接受各地区的批量订货单
(二) 工作内容:
每日工作
1, 负责接待区的布置工作。
2, 接单并开销售清单。
3, 对每天的销售情况进行汇总,呈报给销售部助理。
4, 接待外来客户。
5, 及时的和公司业务员沟通,备货情况。
6, 协调和仓库,财务的关系。
7, 负责部门公司的网上推广。
每周工作
1,对销售状况进行复查,核对。
2,参加所设立的内部培训。
3,对一周的销售情况进行个人总结。
4,参加例会,并把本周的销售额作个简单分析。
每月工作
1.登记每天公司出库的数据提出每种刀头的最优库存量数,及一些销售库存的意见
2.协调好和各个部门的关系。及时做出工作调整。
3、加强学习销售技能及录入工作。
4,对每月工作总结和分析。你可以参考一下
浅谈如何做好煤炭销售工作
1、建立健全完善的运销统计管理制度。
各运销职能部门应制定出专门的规章制度,确定相对独立的统计工作岗位和专职的运销统计人员,明确统计人员的任务与职责。对各种统计数据的来源与填报,要确定统一的口径、范围和时间。明确主管负责人,避免数出多门,前后矛盾情况的发生。对统计口径不一、数据错误、逻辑混乱的现象要分清责任大小,分别对相关的统计人员和主管责任人做出处罚规定,严重的还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给予惩处。避免无章可循、责任不清、处罚不明的现象发生。
2、加强统计数据管理,把握好数据的来源于质量,做好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保存好历史资料。
对涉及到企业经营要求的运销统计指标,要正确理解他们的内在涵义,杜绝歧义乱报。尤其是对基础数据的收集,要深入到现场,诸如旬、月煤堆盘点、日商品煤各品种库存量等,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测算,填写好原始记录。对不同的衍生指标如块煤率、回收率等,要确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范围,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同历史资料比较,使其具有可比性,不可凭空臆造。
3、结合煤炭市场销售状况调查,对销售统计数据进行分析,预期下一时期的煤炭运销形势,为制定销售计划提供参考。
通过电话联络、网上搜集、发放市场调查表或其他方式,了解广大用户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对各煤种的需求变化,整理出市场信息。同时对历史统计资料进行集中汇总,对各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或专题分析,做出分析图表,如根据季节变化做出煤炭销售的时间趋势销量图表和价格变化图表,根据煤种不同做出煤炭的路运与地销变化图表,等等。结合市场调查,对下一时期的煤炭运销工作作出指导,也可对矿井的原煤生产与企业经营提出参考性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统计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运销统计作用。
把先进的科技手段运用到运销统计工作中,可使运销统计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通过计算机网络,可对各种统计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全面监督监控煤炭的交易情况,使销售数据可实现自动审查、分类与计算,各种销售报表实现实时汇总。可对运销数据传递实现网络化,建立起畅通的信息渠道,做到统因此,企业和运销部门应为统计人员创造机会,鼓励他们学习新的统计知识及相关的煤炭销售业务、法律制度和计算机网络技能,积极参加业务水平和技术职称考试。对工作业绩突出者及时给予表彰,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使之主动参与到运销管理工作中去,为企业经营管理做贡献。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