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济性裁员(企业经济性裁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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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建立三方协调工作制度,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六条 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推举代表具体进行。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应有代表参加),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人;代表资格不得重复;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第七条 集体协商双方都有权提出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对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提出协商要求和作出答复,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第八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其书面委托一名本方协商代表代理。第九条 集体协商可以就达成一致意见的单项、多项或者所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六十天。第十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工作时间和其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集体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不得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期内的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集体协商代表任期届满。
企业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任期内的集体协商代表。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的更换,须征得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十一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管理:包括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办法,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办法等;
(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工资收入水平,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三)工作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形式,加班计划和限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等;
(四)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五)保险福利:包括应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享受和条件和标准,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六)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七)职业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八)集体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办法;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江苏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单位怎样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男五十五以上被辞退还有补偿金吗要求吗
从法律上讲,赔偿金和经济补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大家太容易混淆了。正常的辞退没有赔偿金(2N)!被辞退有经济补偿(N),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如果违法辞退劳动者,那么才可以主张赔偿金。题主这个情况如果单位还没有辞退的话,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大家应该都知道经济补偿的N指的是司龄,每满一年就折算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部分视同为一年,但如果连六个月都不够,就只能折算半个月工资。我给大家总结了关于经济补偿的几个问题:问题1: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2]问题2税前还是税后?应发还是实发?是否包含了津贴和奖金等?计算标准为税前、应发工资,包含了津贴和奖金。大家平时常见的话费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都也包含在内。在这里工资的定义我们援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3],工资包含了以下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4]问题3加班费能否算到经济补偿中?明确不包括加班费的有四川。明确支持包含加班费的地区有北京、杭州、深圳和江苏。犀哥建议大家,除四川外,加班费是可以算到经济补偿中的,大家主张的时候写进申请书中就好。[5]问题4年终奖能否算到经济补偿中?可以计入但是要按照实际的年终奖所涵盖的时间范围按照12个月进行分摊。举个例子就明白了:2021年6月15日离职,那么如果2020年年终奖为12万元,那么平均到2020年12个月每个月是1万元,则计算经济补偿中2020年的月工资部分都应分别加上一万元,但是2021年的月工资就没有这一万元了。问题5,经济补偿要扣税吗?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才需要征税。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6]问题6,经济补偿的金额有上限吗?还真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但是大家注意,这也不是绝对的,犀哥亲自接触的案子。有的外企在裁员时,双方可以协商出远超12个月、3倍社平工资的经济补偿方案,这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可以突破法条的限制。说白了就是只要单位愿意给,法律也不拦着。问题7,经济补偿和N+1有什么区别?N+1是通俗说法,就是经济补偿 + 代通知金的简称。代通知金其实也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意思是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辞退劳动者,需要在经济补偿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个月工资就是代通知金。需要注意的是,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与经济补偿的不一致,按照辞退前上一个月工资金额计算即可。问题8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不可以,并且也不存在2N+1这种赔偿方案。有N,N+1和2N。问题9劳动者提出辞职但是依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相关职场和维权法律问题,欢迎点击下方咨询按钮直接提问,犀哥亲自解答。已经帮助多名小伙伴维权成功,五星好评:犀哥237 次咨询5.027110 次赞同去咨询最后再给大家附上离职“必看”的一系列大礼包: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四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29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杭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 2009.7.2)第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个人应负担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资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1.(4)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 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9.2)“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十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四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29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杭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 2009.7.2)第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个人应负担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资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1.(4)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 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9.2)“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十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