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光伏电池申报规定(厦门光伏政策)
本文目录一览:
企业和个人安装光伏发电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
1、到电业局营业厅申请,填写申请并网表格。(家庭申请时需要携带户主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房产证等相关证件。)
2、供电部门上门查勘,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个性化的并网方案。
3、确认并网方案。
4、根据并网方案,进行太阳能发电的详细设计。
5、联系专业人员上门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
6、家庭提出并网调试申请,供电企业安装计量表计,组织验收,并签订相关协议。
7、经过测试,正式完成并网。
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地理位置照片(百度截屏),厂房屋顶照片
4、企业房产证,土地证
5、企业厂房建筑设计公司的资质复印件和出示厂房承重证明(如没有可以找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公司)
6、项目清单,项目实施方案
7、项目登记表(项目公司盖章)
8、房屋租赁合同
9、能源管理合同(租赁不需要)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5-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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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安装光伏发电需要办什么手续
个人申请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房产证等项目合法支持性文件。
申报材料及流程:
1、分布式电源并网申请表、去电网公司报装办公室咨询找到受理人提交申请表(他们有规范文件的给你填写)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纸上、本人签字、按手印)
3、经办人身份经办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纸上、本人签字、按手印)和业主委托书原件(非业主办理时需提供)
4、业主户口本复印件(本人签字、按手印)
5、建筑场地房产证明复印件(或乡镇及以上及政府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原件
6、用电发票复印件(本人签字、按手印)
7、任何一张银行卡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纸上、本人签字、按手印)
8、设备资料复印件(电池板及逆变器,提交的时间各地有不一样的规定)
以上是资料后面就是电网帮跑路
先去项目地勘察线路布局(需要你签字)
在给你确定电源的接入方案(需要你签字)
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表(需要你签字)
32个有效工作日可以给你办完并网!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要怎么申报立项
项目立项
1、市(县)政府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该项目立项; 四、需要市县科技局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应资料(均提供电子文档及电子图) (1)项目建设地太阳能资源及气候条件证明材料 由当地气象局提供的最近10 年详细气象水文资料,主要包括 : 全年的月辐射量、月均日照时间、日出(日落)时间、最低(高)温度和平均降雨量,可提供雨、雪、风速、冻土深度等气象数据。 (2)项目建设地地理条件 项目建设地的名称、地理位置,经纬度、海拔高度。 (3)场地概况及图纸(项目建设地为空地) 项目建设地为空地,需提供场地概况及图纸,主要包括场地面积、地 质、地形以及周边环境等。 (4)当地电网情况及并网条件 1)当地电网具体的情况,主要包括目前电价、日均用电量、变压器数量及容量、与项目建
设地的距离,由当地供电公司提供的电网调度情况,以及当地供电公司对并网的支持; 2)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周围的所有用电总负荷量(应略大于光伏发电的装机总容量2 兆瓦),周边变配电室总平面布置图、电气总说明、10kV 供电系统图、0.4kV 供电系统图、配电室平面布置图、配电室供配电图、防雷、接地图;所有单位的变压器容量、数量,微网项目还需提供负载用电情况、负载特性、供电时间; 3)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周边的输配电线路情况:10KV、110KV、220KV距光伏发电站的位置、距离;
光伏电池的最新政策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个人安装光伏发电,需要办什么手续?
个人安装光伏发电只需到当地政府进行备案即可。
根据《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指标实行备案管理,并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其中:
1、法人单位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县)电网企业代为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县)电网企业按月统一报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
个人安装光伏发电的注意事项:
1、分布式光伏系统并网电压主要由系统装机容量所决定,具体并网电压需根据电网公司的接入系统批复决定,一般户用选用AC220V 接入电网,商用可选择AC380V 或10kV 接入电网。
2、光伏阵列安装倾角一般由安装地点的纬度决定。
3、由于影响光伏发电的主要原因为日照量,所以组件安装时应向阳光最充足的方向安装,不同安装角度对光伏组件的发电量亦有影响。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能源局官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