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研发奖励公示模板(专利奖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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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专利产品的公示怎么写?
标题:公告
广告文: 我公司注册生产的[产品品名]的产品设计,开发出[数目字]项专利,
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核发的文号为[
批准文号].自即日起,该产品所含专利项目,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保护.特此公告.
[公司全名]
年 月 日
谁有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及奖励制度
一、建立工作说明书
为理清研发课与设计课人员之工作执掌及其主要接触的部门或人员,首先需
建立各职务之工作说明书,以了解目前各职位工作者详细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当
工作说明书建立完成,即可藉由说明书之内容明确划分研发与设计两课人员之工
作职责范围。此外,亦可了解在工作流程中研发部之上工程与下工程单位,判别 第一条 为促进中心技术创新工作开展,奖励职务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为企业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及工艺改进等科技研发所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 为鼓励广大员工积极申请专利,凡申请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在受理当年,由单位给予职务发明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一)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授权当年12月1日前由专利权人给予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10000元奖励;给予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3000元奖励,外观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1000元奖励。
(二)在12月1日之后到次年1月1日前收到授权登记通知书的,该专利申请视为在下年获得授权,根据前款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企业每年设立“发明创造奖”。发明创造奖的奖励对象为已获得授权的并且具有较高创造性和较大实用价值的专利。由中心主任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评出一、二、三等奖。评审结果公示期限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一)发明创造奖设一等奖一名,获奖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5000元奖励;设二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2000元奖励;设三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1000元奖励。
(二)发明创造奖每年评定一次,同一专利不得重复参与评定。
第四条 企业奖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五条 如一件专利有多位职务发明人,按照专利发明人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得奖励:
(一)为专利知识培训、普及以及专利申请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为维护企业权益,挽回企业因侵权或专利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三)在引进专利技术或在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中解决关键问题,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效的人员;
(四)为技术开发提供积极有利条件,并为开发成果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权,以及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
(五)对现有生产工艺有较大改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人员。
(六)符合本条上述任何一款规定的人员,在每年11月1日前奖有关事迹介绍及推荐材料交中心办公室,参与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评选。中心主任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布十日内没
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六)“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奖限额不少于三人,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1000元奖励。
第七条 只有职务发明人才可参与奖金和报酬的分配以及获得荣誉。
(一)提出发明创造构思的人员、为发明构思的具体实现提出创造性建议的人员、研发过程中解决技术难题的人员和对技术的完善和改进有技术贡献的人员,应当作为发明人在申请文件中列出。
(二)仅从事协调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或提供后勤服务的人员,或从事一般实验和检测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一般技术工作如简单计算、制图工作的技术人员,如对发明创造的思想未有贡献,或对研发过程出现的难题的解决没有技术上的实质贡献的,不得作为职务发明人,分享奖励和报酬。确有突出贡献的,可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获得奖励。
(三)申请专利时,符合本条规定应列为发明人而未被列入的,向中心办公室说明情况,经中心办公室核查属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履行发明人变更程序后,方可享受有关奖励和报酬以及获得荣誉。有关手续费用由过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专利职务发明人的奖金由专利权人支付;发明创造奖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金由企业统一支付。
第九条 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研发部之产出结果对其上、下工程单位所可能产生之影响,以作为拟定研发部绩
效指标之参考依据。
二、建立研发人员绩效指标
经由工作说明书之内容以及与主管访谈之结果,建立各项适合研发人员之
绩效衡量指标,并希望透过绩效的评估促使员工行为的改变。因此绩效效标的选
用除了考虑研发工作之特性、衡量研发人员本身工作内涵外,还需涵括受其工作
结果影响单位的绩效表现,以此作为控制机制,使研发部在追求部门目标的同
时,也能考虑是否对于其它部门绩效产生不良影响,以避免只着眼于部门目标而
忽略整体目标的现象。
三、建立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建立绩效衡量指标后,还需具备一套完善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检视员工之
工作绩效,以确保人员之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并配合奖惩制度的实施,以提供足
够之诱因以达激励效果,强化员工的优良行为,提升组织绩效。
公司写一个专利奖励办法怎么写啊?
这个要看你公司对专利体系的预算是怎样?法律规定,
1、对于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所在单位应给予发明人相应奖励并在自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其奖励额度:发明不少于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少于1000元。
2、如果不按上述金额一次性发放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4、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只要符合上述条款,单位可以自由制定其专利奖励办法。
谁有企业专利申请奖励制度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京政办发[2007]33号
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发明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的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是市政府为评选表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市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市发明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评选办公室负责组建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第六条 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二等奖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市发明专利奖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申报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
(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第九条 专利权人按照下列程序之一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一)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申报;
(二)申报奖励的发明专利由专家联名推荐的,专利权人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并向评选办公室提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选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组织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
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建议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做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初审决议。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初审决议,评选办公室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初审结果。
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提出异议。
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评选办公室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获奖名单,向获奖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获得市发明专利奖的发明人所在单位或人事管理部门应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发明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发明专利,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或中国专利奖。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的专利或与申报奖励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骗取市发明专利奖的,撤销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在市发明专利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