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集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激励管理办法(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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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在本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项目予以奖励。第三条 基金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从科技、农业、工业、信息、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科协中产生。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基金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决定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对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评审中的弄虚作假等不公正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管理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应当以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第七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管理委员会负责。第八条 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基金增值部分;
(三)其它合法来源。第九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设立基金专户并对基金专户进行管理。
评审工作费用可从基金增值资金中列支。第十条 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二条 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计划、工业、农业、科技、商贸等部门的代表和企业界、科技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是单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项的推荐和评审等事宜由《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9年7月24日发布的《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各个地区及公司奖励办法不同 以中国三冶集团为例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
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
一技术进步奖
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
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工法奖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工法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⑴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⑵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技术难度
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好的;
⑶企业级工法,其关键技术是本企业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或者在公司内首次开发成功的新技术、新工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技术标准奖
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符合企业发展需求,工艺操作方法科学、先进、合理,能够很好地体现施工方法与产品的技术特点与经济效益,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通过技术标准的实施应用将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使现场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使现场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具有在企业内部推广的价值。
四优秀论文奖
以技术研究性撰写论文(也可以是对某项技术或某个工程的总结)和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为主。反映技术研究成果,介绍新产品的研制,施工技术经验交流,基础理论探讨,实用技术应用,标准的宣贯讨论。要紧密结合工程施工实际。同时撰写的论文应遵循正确性、客观性、开发性、先进性、可读性和指导性原则。
五 QC成果奖
围绕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质量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的问题,针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提高工效、缩短工期、降低成本、节约消耗、改善管理、为用户服务或接受上级下达的课题而开展的质量管理活动,并且成效显著。
六专利技术奖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集团公司专利数量的增长和专利质量的提高,提升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管理制度有哪些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管理制度内容主要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职责、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具体内容为以下:
目的:
为了依法规范公司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广大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管理制度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工作。
定义:
科技成果:指公司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职责:
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起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其他各部门负责参与起草工作,定期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组织公司下属各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订;
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成果转化的协助工作;
研发课题负责人或成果完成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具体转化的组织工作。
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
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负责组织做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生产运营以及善后交接等技术标准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每项工作和技术文件,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
技术研发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负责公司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公司成果完成人或公司下属部门,代表公司在公司内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公司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科技成果优先在公司内部转化,公司下属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成果转化工作;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技术研发中心报告并与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保证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综合管理科、需求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并综合管理科组织签订成果转化合同: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成果转化合同须由技术研发中心和公司法务部共同审核,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审核、法务部负责法务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技术研发中心经理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与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等文件的签署,亦按此程序执行。公司下属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公司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
综合管理科按照《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产生的科技资料以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进行管理。
技术权益:
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公司所有;(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公司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收益分配: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公司所得收益按照下列标准对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人员给予报酬:(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的股份;(3)成果完成人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完成成果转化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执行。:a.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b.成果完成人和公司双方共同寻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约定公司在成果转化实施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公司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除用于成果完成及转化人员报酬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
鼓励公司内外人员对公司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合作由技术研发中心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
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分配,由综合管理科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收益分配标准组织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成果完成人负责根据绩效情况对成果完成人员及参加成果转化人员进行报酬分配,形成二级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经课题负责人、综合管理科主任签字,由技术研发中心经理、总经理逐级批准后转对应人力资源部,按照薪资流程发放,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缴纳。
法律责任: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职工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制度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本办法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何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激励、分红奖励等激励政策,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科研人员、高技能人才参与技术入股”。这是对去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有关激励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周昊表示,正在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运用国家实行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全面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调动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比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周昊说,一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用途作了规定,另一方面,兼顾单位的自主性,促使单位合理利用留归本单位的转化收入,服务于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
周昊说,关于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约定优先”的原则,维护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比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实施意见》明确“继续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实行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由所在单位和发明人共有”。周昊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内容是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职务发明人和单位共同所有。具体实现路径有两个: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分割确权以及新知识产权的共同申请。周昊说,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我省应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科技成果转化实体。省政府计划要调整现有行业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充实企业研发力量,要与驻省央企、中直研究开发机构探索二级、三级单位的多元股权合作机制。深化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研究开发机构市场化改革,做好研究开发机构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鼓励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鼓励并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建设15个省级中试中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所谓中试,就是将科研成果先小规模的进行实验性生产,成熟以后再到工厂生产线实现大规模生产。任何一项科研成果的转化,中试是必经阶段。时泽远说,要注重做好“抓两头带中间”。抓两头:就是一头抓成果研发培育,另一头抓成果产业化,在这两个方面我省一直支持力度较大。带中间:即是抓中试中心建设,这方面的支持还要加大力度。所以,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快科技成果的培育、转化和产业化,将依托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省级中试中心。具体将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和仪器设备的科技资源,建设省重点实验室,以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利用先进的科研装备,突破重大科技关键技术瓶颈。将依托科技型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接和熟化大学和院所的科技成果,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实现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将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包括院士助手和学生,联合搭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研究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为产业整体技术的提升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