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按照订立保险合同)
本文目录一览:
- 1、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哪些人呢?
- 2、按照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 3、保险合同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 4、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
- 5、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
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哪些人呢?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呢?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保险合同也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是谁?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投保人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所以往往是保险人将合同订立好后,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接受保险代理人的要约,投保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2)投保人的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
3、请求保险合同复效。
4、指定和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
(3)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如实告知的义务。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行为而取得的赔偿或给付予以退赔的义务。
(4)保险人是保险推销员么?
保险人不是保险推销员,保险推销员为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又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
(5)保险人具有哪些权利?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风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求偿权
6、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
(6)保险人具有哪些义务?
1、说明告知义务。
2、保险合同签发义务。
3、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4、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5、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按照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文义解释原则。按照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文义解释要求被解释的字句本身具有单一且明确的含义。
2.意图解释原则。如果合同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可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解释合同条款内容。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这一原则不得滥用。如果条款意图清楚,语言文字没有产生歧义,即使发生争议,也应当依据有效的保险合同约定作出合理、公平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无论以什么方式更改条款,后加的批注和条款应当优于原有的条款,且注意写明批改日期。
5.补充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借助商业习惯、公平原则等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的补充解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合同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保险其实详细来说是有六大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确定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也就是说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务来投保,比如说,你的私家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车,修车的费用是你的经济损失,那么你作为车主,对这辆车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你不能给一个陌生人买保险,因为你不认识这个人,也不了解他的情况,最重要是他对你没有经济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险利益,保单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赌博行为和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欺诈。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之前的文章小宝有提到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
如果没有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或者是对保险人有所欺瞒,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因为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所以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
如果近因是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下面两个案例便于大家理解近因原则:
案例一
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走在路边被车撞倒,身体没有受伤却突然身故了,检查后确定是心脏病致死。此案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家心脏病发,寻找药的过程中触电死亡。此案中,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触电,属于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通过补偿让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原状,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到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遭受到损失,得到的赔偿也不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举个例子
一家工厂投保财产险,保额是50万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将其烧毁,损失的固定资产市价为30万元,那么保险人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给被保险人30万元。
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五、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依法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到的损失赔偿后,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
举个例子
假如你开车在路上被甲某的车子撞到了,发生事故后是甲某负全责,但是甲某不赔偿损失给你,这时你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保险人按照合同赔偿给你之后,向甲某追偿的权利就转让给保险人了。
如果发生事故后,甲某赔偿一笔,保险公司也赔偿一笔,那么受害人会获得两份赔偿,这样相当于受害人通过事故额外获得一笔收益,这样可能人人都想发生事故,会引发道德风险。
因此,代位求偿原则同损失补偿原则一样,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险事故获得额外的收益。
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财产险和费用型的医疗险,但不适用于意外险和寿险,原因是: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不存在额外获益的说法!
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举个例子
假设你向很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个保险标的的损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险人索赔,那么就会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样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这个原则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六大原则的设立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防止有人骗保诈保;
2、防止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3、防止道德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
我们可能没有100万的资产,但可以配置100万的保额,保险金是我们对家人展现爱与关怀最好的方式,保险金不一定能为我们锦上添花却可以雪中送炭。
因此保险也是我们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今天先分享这些,后面会给大家再分享更多关于保险的知识。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
保险法
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就合同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楼上说的有一定的道理。要知道保险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即使没有签订,只要投保人提出要求而且保险人同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成立并不意味着立即生效)。
实践中是有还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已经达成协议获得保险保障的案例的。
附: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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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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