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征集意见(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
- 2、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
- 3、专利法第4次修改的几点意见
- 4、专利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和专利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哪个更接近正式法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6、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专利申请权属于专利申请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保全的专利申请的名称、申请人、申请号、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变更著录事项、中止审批程序等,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二、对专利申请权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
三、贵局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对专利申请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确保在财产保全期间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不发生改变。因此,应当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同意贵局提出的比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的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专利法第4次修改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必要性以及修改进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介绍了《专利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中国的专利制度在1984年建立,1985年生效实施,目前已经进行三次的全面修改。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取得成绩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在专利保护领域出现了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专利的保护和运用,以及创新主体能力、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尤其创新主体面临一些困难,保护周期长、取证难、赔偿低、效果差,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上进一步的规范。
为了落实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形势的需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要求,解决创新主体现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必要对这专利法做进一步完善。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草案的建议稿上报了国务院,现在国务院法制办也正在就上报的送审稿开展意见征集和审议的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相关的工作。
二、关于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对某个专利权人在一个时间段内同时的侵权,对专利权人创新的积极性打击非常大。重复侵权指的是某一个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一定时间段内、在一定的区域内被同一个主体侵过一次权,而且被司法机关认定被侵权后,又重复侵权,又被发现。这两种侵权行为,在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有必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对重复侵权和群体侵权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专利制度的运行秩序,给专利权人和创新者以信心。
三、关于互联网专利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尽管《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相应的责任有了原则的规定,但是具体到专利侵权方面还不够具体和细致。专利法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有必要在修改时做相应具体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到权利人或者利害相关方的“通知”后,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明确界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电子商务更加快速健康的发展,有效抑制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四、关于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侵权证据的收集非常难,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相关的侵权证据往往在侵权人手里。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政府机关应该发挥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主动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时保证公正、中立,客观全面的原则。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调查取证手段缺失。希望此次《专利法》修改能把政府机关调查取证的手段细化,有利于提高专利权保护的力度、保护的公正性,也是立法修法的必要性。
五、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和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是送审稿对加强外观设计保护重要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个产品的颠覆性的设计、全新的设计的情况相对较少,大部分的设计创新都是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做局部的改动。但是,现行法中对整体的保护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即设计要全面的去比对才能看出它是否有可专利性。这种情况就弱化了对局部的保护,所以这次修改对局部有特点的部分给予更重要的保护,对设计人员来说权利保护增强了,这方面的修改非常重要。
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和保护的范围,会在以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当中做进一步的细化。比如申请的时候可以通过虚线和实线的结合,来区分整体产品和局部设计,通过色块区分或者通过明暗度等这样的手段来提交申请。另外,在保护范围上,要考虑到这个局部设计在整体产品类别上属于哪个类别。再有就要考虑局部设计占比例的大小、位置的关系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保护范围。
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十年延长到十五年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一方面,对比从国际上几个大的有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目前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相对是最短的,其他国家有十五年、二十五年;另一方面,一些高水平的设计产品周期相对更长;另外一些经典设计有这样的需求,想获得更长时间的保护,让公众对他的产品形象有更长远的认知,这对品牌、对形象、对他设计的DNA的延续都非常有作用,所以针对于社会公众这方面的需求,调整了保护期限。我们国家也在积极考虑加入海牙协定,海牙协定是促进企业向外申请的非常好的渠道,海牙协定规定对外观设计最低的保护年限是15年,调整保护期限也是为了适应海牙协定的需要。
七、关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成本很低,而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很高,导致现实中有些企业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权,在前期的投入和后期的维护过程中都需要很大的成本。本次修法提出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赔偿时不仅仅是要求他给予权利人补偿性、填平性的赔偿,而是对侵权行为予以警示的、惩戒性、惩罚性的赔偿,对于赔偿的数额,建议法院可以对这样的故意侵权行为进行1—3倍的处罚。这样就加大了惩罚的力度,同时也是对权利人维权成本的一个极大的补充。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在《商标法》里已经有所体现,在其他的知识产权立法里也正在考虑。
八、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在现行法规定只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评价报告的请求,目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评价报告。这次修改增加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的主体,除了专利权人以外,被诉的侵权方也可以主动提出出具评价报告的申请。在侵权诉讼当中,如果申请人觉得这个评价报告对他不利,可能就不主动提出评价报告,对法院及时的裁决或者准确的裁决会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被诉侵权人主动提出评价报告的请求,对法院能够及时作出准确的判决非常有利。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在诉讼侵权当中会用得到。另外,此次修改新增了当然许可制度,声明当然许可的时候就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仅局限在外观设计,作为初审制度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种专利都可以提出评价报告这种请求。
九、关于专利当然许可制度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通俗地讲,是一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授权后,权利人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把专利权放在公告栏上,通过网络或者纸电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全社会的任何人在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内都有资格来获得许可,向权利人缴纳许可使用费。
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在英国当然许可占所有专利许可的比例近年来已经高达40%;目前除中国外,金砖国家的巴西、印度、南非、俄罗斯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其他发展中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泰国也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当然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实施的比较普遍、开放的、普惠的方式。如果中国在本次修法中能引入当然许可制度,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能加快国内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对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对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近几年中国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快速增长,企业创新的热情和能力处在快速爆发过程中。很多专利技术,由于专利权信息传播的不对称性,尤其是一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的有价值的专利技术处在沉睡的状态。为了使专利权人能够便利地把自己的技术信息传达出去,同时让需求方快速找到该技术,通过法律手段,从政府服务的角度建立平台,增加了技术转让双方的便利性。
十、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标准和专利的问题实际上是在两个法律制度领域的连接点。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在技术创新方面作出的贡献,但同时也要考虑到作为标准实施方在制造产品时,妥善解决其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专利权人在这方面所要履行的义务。
实践中,有一些标准的方案里面涵盖了某些专利技术,而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过程涉及到专利技术,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披露自己专利的信息,而且要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发放许可的承诺。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个别的现象,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的时候并没有充分披露他的专利信息,可能导致后来标准的实施者专利侵权,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本身要承担公开和披露的义务。
这次《专利法》修改提出针对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诚实的披露设计的专利信息,其行为就有瑕疵,会因为自身不诚信导致上述后果。对此,专利权人一方面要行使权利,同时要履行公开的义务。如果没有诚实披露,视为默示许可的标准实施者实施这项专利,但是这项专利不是免费实施的,其他的企业和厂家还是要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我国目前仅在《标准化法》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要求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要披露信息,但是如果不披露,其法律责任并没有相应明确规定。而《标准化法》和《专利法》之间的衔接就是通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披露信息,对专利权人不披露在《专利法》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和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的标准化制定的法律法规跟《专利法》之间制度方面妥善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
十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行政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代理人在专利制度实施中的重要一环,专利代理人对于专利申请、企业的创新,对专利文献、技术、信息的利用,以及专利授权后的专利维权、保护,转让、实施、运用,专利代理人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作用。专利代理人提供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律服务,其资质涉及到重要的公民的财产性的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以保证创新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这次《专利法》修改对代理制度的一些重要的规定,比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要经过行政许可。对于没有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实践中,有一些人员或机构没有获得专利代理的行政许可,却以欺骗公众的方式招揽专利代理业务,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秩序,直接伤害了创新主体的权益。
专利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和专利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哪个更接近正式法条?
发布任何一部法律,是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委员会制定初稿后,送到具体立法权的机关进行审查(这就是送审稿),经过审查修改后,由立法机构向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这就是征求意见稿),然后才经立法机构表决通过,由主席或者总理、省长等具有行政职责人签署发布。
因此,征求意见稿更接近正式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 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八条 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由专利局根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外,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第十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一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
2020年3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对2020年立法工作作出安排。根据这一计划,全年立法项目共55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7部,部门规章48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审议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章,并继续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的审议工作。
总局各司局和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一致。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确保高质高效推进,按期送审。
法律、行政法规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监督司
质量发展局
3
商事登记条例
登记注册局
4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人事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监管司
认可检测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监局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局
部门规章
第一类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8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注册局
9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反垄断局
10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
价监竞争局
11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监竞争局
1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监司
13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发展局
1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质量发展局
15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
质量发展局
16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司
17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
食品生产司
食品经营司
特殊食品司
18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司
19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司
20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特殊食品司
2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局
22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
计量司
23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技术司
24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标准技术司
25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创新司
26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认可检测司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27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监局
28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29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0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药监局
31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2
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监局
33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药监局
34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5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6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局
37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知识产权局
38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
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