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专利质押融资资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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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贷款要什么材料?
专利权是可以抵押贷款的,但是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年。那么专利权质押贷款要什么材料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专利权质押贷款要什么材料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2、主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涉及反担保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担保合同,以上皆需提交原件;3、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1)中国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个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2)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外国单位应当提交当地的法人注册证明原件并附中文译文,若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同时,参照上述(2)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规定,需提交外国单位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4、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专利权有效证明。有效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由出质人出具,若专利权在出质前存在实施许可的情形,需在说明中声明已将该情形告知质权人。专利权出质前没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出质人亦需要说明。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质押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专利权质押的登记
(1)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
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
①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②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刷。
③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④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⑤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以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专利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⑥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⑦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2)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质押期间,可能出现的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着录项目变更。由于此时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所以着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在提出着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文件外,当事人还应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书面同意变更协议,经专利工作管理部审核批准,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将不予变更。
②质押合同内容变更。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当事人书面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专利局审查。
办理专利权质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2、主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涉及反担保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担保合同,以上皆需提交原件; 3、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 (1)中国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个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2)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外国单位应当提交当地的法人注册证明原件并附中文译文,若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同时,参照上述(2)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规定,需提交外国单位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 4、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专利权有效证明。有效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由出质人出具,若专利权在出质前存在实施许可的情形,需在说明中声明已将该情形告知质权人。专利权出质前没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出质人亦需要说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提出质押登记申请后多久能够获得《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一般登记部门在收到齐备的登记材料后7工作日内发出通知书(不计算邮路时间)。
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