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河南省农机互助保险)
本文目录一览:
- 1、湖南省购买农产品保险
- 2、农机互助保险可以上路吗
- 3、湖南省农业保险险种
- 4、河南省农机互助保险是交强险吗
- 5、农机互助宝交警认可吗
湖南省购买农产品保险
湖南省现行惠农政策:
一、粮食保护价: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2013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并适当提高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今年早籼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2元和135元,比2012年分别提高12元和10元。
二、种粮补贴:
种粮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三个方面。湖南省严格执行“稳定政策、及时兑付”的基本原则,足额、及时地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确保用于农业生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粮食直补】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平均每亩补贴13.5元。
【良种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
①、早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②、中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③、晚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④、棉花平均每亩补贴15元。(从2009年开始,国家对棉花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财政部、农业部文件(财农[2009]44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每亩棉花良种补贴为15元。湖南省自2011年以来,按农户实种棉花面积,由县级财政采取与粮棉油等农作物相同办法,实行一卡通直接补贴到户。到目前为止,2012年前的棉花良种补贴已全额补贴到位。)
⑤、油菜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⑥、玉米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⑦、小麦平均每亩补贴10元。
【农资综合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亩80.6元。
三、农机具购置补贴:
【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
【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1)、补贴范围。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1小类77个品目机具。属于上述品目范围,且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湖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调整)的产品,以及已进入2012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且已列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有效)的榨油机和旋耕机(耕幅≤0.9m),均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插秧机、拖拉机和收割机等机具的发展;满足全省所有农民水稻机插秧机具购置补贴需求。
(2)、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水稻育插秧机械产品补贴50%。所有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具体机具补贴额详见《湖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报省、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经市州农机局审核后报省农机局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后来后得、顺序排队、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经销商确认】
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经销商到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核实其资质并汇总上报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市州农机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表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汇总全省经销商信息,建立全省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农机经销商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登陆“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从农机经销商信息库中自主确定年度经销商,并对其进行授权,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补贴操作程序】
(1)、申领指标购机。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意向者到户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政务中心、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授权的乡镇政府(农机站)、农机部门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的受理点申请购机补贴指标。购机补贴受理点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县级农机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通过网络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受理点打印并向申请人补贴指标确认书。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经销商全价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经销企业供货表》。
(2)、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归纳整理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生成《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
(4)、机具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日内组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或村委会负责人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后在《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逐项签字确认。跨区作业机具必须回申请补贴的乡镇接受核实,县级农机部门和乡镇相关人员要及时主动上门核查;购机户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回申请地接受核实的,视为放弃补贴。
(5)、发放补贴。县级农机部门根据复核结果,确认资料齐全无误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具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15日内审核,并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卡。
【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系统中将相关补贴信息作废;乡(镇)财政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专户,乡(镇)财政所和县级财政部门先后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补贴系统中就相关补贴信息进行备注说明。
【信息公开】
实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在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或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可以查阅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信息。各县市区农机局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实施结算进度。县级政务公开系统公布资金实施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相关信息。年末,县级农机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部门网站上公布,5年内可随时查阅。
【有关纪律】
有关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将年度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没有收费依据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补贴资金。任何人不得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购机人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违法违规者将受到严厉查处: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延期发放补贴资金、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养殖业主要惠农政策
【生猪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能繁母猪补贴。
1、补贴对象
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2、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
(二)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
1、能繁母猪保险。按每头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按6%计,即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8元,省级财政负担19.2元,农民负担12元。
2、育肥猪保险。按育肥猪保额500元,保费按3.5%计,即17.5元。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10%,市、县级补贴不少于10%。即中央财政1.75元、省级财政1.75元、市县级财政1.75元、农民负担12.25元。赔偿金额按照投保育肥猪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体重实行定额赔偿。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200元对每头育肥猪赔付。
(三)生猪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
49个项目实施县(市、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2、补贴标准
对母猪养殖者购买良种公猪精液给予补贴。每实施一胎人工授精补贴20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40元。
(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2012年,国家继续对我省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实行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排污处理设施建设、良种引进、贷款贴息、动物防疫服务等项目建设。2012年,我省生猪调出大县62个,中央奖励资金4.848亿元。
(五)税费优惠政策
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用地用电政策
1、用地政策。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用电政策。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草食动物发展扶持政策】
(一)草食动物良种补贴
1、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是对我省1.8万头荷斯坦奶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3.6万支。按照每头能繁奶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元。二是对我省22万头肉用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44万支。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5元。三是对我省推广应用的1000只山羊种公羊实施良种补贴。山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
2、补贴对象
一是项目县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二是项目县内使用良种公羊开展品种改良且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山羊养殖场(小区、户)。
3、补贴范围
荷斯坦奶牛良种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建设任务在存栏能繁母牛5000头以上的县实施。山羊良种补贴项目建设任务选择在存栏能繁母羊2万只以上且实施地方良种保护的县实施。
(二)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
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每头奶牛的保额是4000元,保费为5%,即200元,由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动物防疫优惠政策】
(一)免费强制免疫政策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二)畜禽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对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患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畜禽,国家对受损农户给予补助。扑杀补助标准为:猪600元/头、牛1400元/头(奶牛3000元/头)、羊300元/只,家禽10元/只。畜禽扑杀补助经费实行政府补助与饲养户负担相结合,饲养户负担20%,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80%。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三)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补助对象
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按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2〕49号)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2、补助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中央财政对湘西自治州、其他地方分别给予60元、50元的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2012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补贴资金4750万元。
(四)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收费标准
1、从2012年1月10日起,我省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检疫收费统一改定额征收。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的动物按出栏数量分别按规定收费标准的60%、40%计收产地检疫费,对规模屠宰场按日屠宰数量分别按规定标准的60%、40%、20%收取屠宰检疫费。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向管理相对人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
【渔业渔政扶持政策】
(一)停止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牌照工本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船舶登记证工本费、渔业船舶检验费等6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严禁各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等乱收费。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我省不再设立新的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2、申领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11年(依据农办渔〔2012〕164号)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3)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3、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1)、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财建〔2009〕1006号)。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
(2)、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3)我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
五、土肥主要惠农政策
(一)、测土配方施肥
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42号)。
补贴范围:全省108个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市区。
补贴对象:承担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补贴方式:技术推广补贴。
补贴环节与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助到以下环节: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科学制定配方、应用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耕地地力评价、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应用、示范展示、施肥信息上墙、施肥技术指导服务、项目管理等,其中项目管理费不超过项目补贴资金的2%。
(二)、土壤有机质提升
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81号)。
补贴范围及对象:项目区农户。
补贴方式:物资补贴。
补贴环节与标准:2013年,在30个县市区实施秸秆还田腐熟补贴面积300万亩,每亩补贴15元,全部用于采购秸秆腐熟剂产品供项目区农户施用;在10个县市区实施地力培肥综合技术补贴面积25万亩,每亩补贴30元,全部用于采购商品有机肥;在6个县市区实施绿肥种植补贴面积15万亩,每亩补贴15元,全部用于采购绿肥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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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互助保险可以上路吗
不能。
所有机动车都是需要购买交强险才可以上路。农机互助它不属于交强险。也没有得到交警认可。
农机互助保险的合作方有三个层次:
第一,保险监管机关、省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省农机监理总站、地区监理所、县级监理站;
第二,保险公司和省农机安全协会、县(市)会员服务站;
第三,农民机手、合作社、农机经销、维修站点等单位。
湖南省农业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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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1.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年金业务,积极发展企业托管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服务产业配套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丰富并完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争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疗健康管理机构合作,开发配套健康保险产品。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补充工伤保险,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强化职工工伤保障。
2.推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对接。推动建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医疗信息共享和对接平台。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持各级医保机构与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加强基本医疗费用的管理和审核,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发挥“三农”保险在支农惠农中的重要作用
3.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制机制。完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准入、退出机制,优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加强基层服务网点体系建设。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查勘理赔技术标准,推动无人航拍、卫星遥感、远程查勘定损等科技应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形成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4.拓宽“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继续发展水稻险、油菜险、生猪险等险种。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开发多档次保障水平、可组合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开展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涉农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涉农综合性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发展农业基础设施保险,规范发展农机保险,扩大农房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三、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5.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地方立法,探索和完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火灾公众等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品种,完善条款费率,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参保范围,提高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涉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参保率。积极稳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参保率。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广公共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三级公立医院、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加快发展校方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和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探索开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物业责任保险、住宅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等新兴业务。
6.健全特殊人群保险保障。提高低收入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和志愿者群体的保险覆盖面,推广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意外伤害保险和志愿者公益保险,加快发展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的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筹集财政资金、慈善捐款开办“一元民生保险”等惠民保险,持续开展湖南志愿者公益保险赠送活动。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发展见义勇为者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积极开发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一揽子保险,探索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大力发展农民健康养老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推动建立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相结合的保险保障模式。
四、发挥保险资金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7.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机制。加大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建设工作,加强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机构的沟通,积极推动省内融资机构与国内外保险公司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我省引资项目对接的常态机制。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形式,支持省内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建设养老社区、健康护理机构。支持设立区域性保险资金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和落实引进保险资金投资的支持政策。
五、通过培育多层次市场体系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8.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各类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在湖南的财产保险法人机构。大力支持国内外保险机构来湘设立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后援中心以及中小企业保险、互联网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等专营机构。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积极培育区域内规范化、专业化、专属性的保险中介机构。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推动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9.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发展。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综合实力。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集团化和跨区域发展。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开发各类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地方养老和健康保障综合服务平台。
六、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
10.严格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机制。加强保险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法制化、信息化水平,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继续完善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建立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强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11.严密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提升全行业风险防范意识。继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改进风险防范技术手段,强化风险预警与动态监控,强化责任追究与惩戒,不断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建立联合应急机制,持续关注阶段性重点风险,严密防范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风险跨行业、跨区域传递。
七、通过完善支持政策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1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者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落实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制度,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国家级贫困县县级保费补贴。提高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效率。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作用,研究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对地震、泥石流、洪水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鼓励和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积极开设保险学等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保险类专业院校发展,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常规学习培训内容。
河南省农机互助保险是交强险吗
河南省农机互助保险并不是交强险,也是可以按需购买的。
个人建议:
交强险是国家出台强制购买的,对于一些商业保险来说一定要学会仔细区分,你如果想要进行购买的话,一定要了解二者的区别,对于农机互助保险来说是不需要强制进行购买的,农民穷,农民收入低,许多农民购置农机都是负债经营,你如果想要申请互助保险的话,一定要满足相应的条款才行,农机购置补贴与农民个人缴费办理安全互助,形成了心理上的反差,也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参与农机安全互助保险的积极性。如果有相应的购买需求的话,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农机安全互助保险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农业机械的正常使用,农机户的增收和农村的和谐稳定等关键问题。
扩展资料:
农机保险保险模式:
第一,联合保险机制。即由农业及农机保险公司、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监理部门、农机推广机构等4部门实行责任共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把风险补偿、产品供应与监督管理、科技服务等4大优势有机结合在一起。
第二,共同保险机制。在联保机制的基础上,推广共保机制,能够充分利用原有的群众资源,扩大目标户群总量,进一步减少保险事故,降低保险费用,化解经营风险。
第三,相互保险机制。相互保险机制是指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了自保而相互保险,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应用广泛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投保人具有双重性(既是保险公司股东又是被保险人),因此相互制保险公司可以灵活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利差损与费差损等问题。
第四,补贴保险机制。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机保险补偿机制,设立农机保险补偿基金。由当地政府、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组成,三位一体集聚资金。
农机互助宝交警认可吗
不认可。
所有机动车都是需要购买交强险才可以上路。农机互助它不属于交强险。也没有得到交警认可。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是农民为防范在农业机械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机具损毁、机手意外人身伤害等风险,自愿开展的以互助共济为目的的合作保险。它以会员互助为基础,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政府鼓励、协会搭台、农民自愿、行业自保、专家管理、风险共担,把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理、技术推广应用与事故损失补偿有机结合,形成了三位一体服务保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