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探矿权出让方的套路有哪些(煤矿探矿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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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的取得
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探矿权人的权利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按照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探矿权。
◎探矿权人的义务
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给有关部门审批;按照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国家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探矿权的有偿取得
国家对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等的缴纳方式、具体标准请参阅第一部分中“相关税费政策”的内容。
◎探矿权取得的几种方式
详细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第一种方式是申请取得。对锰、铬等79种第一类矿产申请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进行勘查的。
第二种方式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对于煤炭、石煤等85种第二类矿产进行勘查以及对锰、铬等79种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进行勘查的。
第三种方式是协议出让取得。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探矿权
详细条件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必须由发证机关通过集体会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第四种方式是通过探矿权转让方式取得。是探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将探矿权转让的行为。
◎最低勘查投入规定
探矿权人必须完成每年最低勘查投入。第一年、第二年和以后的勘查年度分别是每平方千米2000元、5000元和10000元
参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另外部分省自行规定了最低勘查投入标准,请自行查询
。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规定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勘查登记审批权限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含30平方千米)的勘查项目;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千米(含15平方千米)的勘查项目;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等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勘查项目以及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等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参照内资企业情况执行。
提示: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号)规定,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煤炭普查和必要详查的,可以设置煤炭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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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取得矿业权的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申请在先,以先申请先得方式取得。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矿产(如金矿、银矿等)。二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矿业权交易市场获得。主要是针对低风险和无需勘查的矿产(如煤炭、铁矿、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三是协议出让矿业权。主要是针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
此外,对石油、天然气、铀、钍等国家统一管理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主要以申请登记方式取得。
相关链接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流程图
申请探矿权要钱吗?探矿权出让是怎么赚钱的?
申请探矿权是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的,一般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符合探矿权出让条件的,则可以通过出让的时候收取一定的费用进行盈利。
拓展资料:
1、根据《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的情况下,有五种情形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三是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四是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五是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2、《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规范协议出让。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应由项目出资人或采矿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申请;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采矿权人凭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提出申请;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采矿权人还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的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相关批准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