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欺诈与反欺诈(举例说明什么是汽车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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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动车保险欺诈
汽车保险欺诈特征
以下是我抄了下课本的内容及个人肤浅的理解!
1.极强的隐蔽性。因为,1).汽车保险业务在现阶段而言仍具有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特性,这就为投保人采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压制真实真相等手段实施欺诈提供便利!2).车险业务的经营主要以合同形式和各类投保、索赔单据为载体的,这在有计划的欺诈、内部欺诈、集团欺诈、软欺诈等形态的欺诈下,上述各书面文件一般都存在一定的瑕疵。3).在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实施欺诈的情形下,他们的身份标志可能存在虚假,作为消费者的投保人是很难识别的!
2.实施主体的多样性。因为与保险经营有关的所有主体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理算人、独立调查人,有间接关系的群体有:汽车修理厂人员、医疗机构人员、律师、警察......这些都是有可能进行欺诈行为的人!!!
3.欺诈形态的多样性、复杂性。主体繁多、手段复杂、方式多样,而且随着社会进步及车险业务的发展,欺诈也会随之变化。
4.非法性|(不用解释了!)
5.可控性。这个,因为面对欺诈,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等联合起来,在依据《保险法》《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完善公司的理赔管理制度,然后采取相关措施,遏制和减少车险欺诈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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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欺诈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一、外部因素
①缺乏社会诚信体系和监督机制,部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保险法相关规定不熟悉,违规界限模糊,误解了保险欺诈常识,认为保险欺诈只是一种欺骗而非违规。这种误解让一些罪犯肆无忌惮。此外,很多投保人对保险的含义没有清晰的认识,认为自己把钱无偿给了保险公司,却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这就决定了内部的不平衡。同时,社会缺乏对此类行为的谴责和监督作用,未能将此类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为所欲为。
②法定环保和保险行业信息共享不及时,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法律通常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样一来,一些被保险人就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法律保护下不应该赔偿的东西可以得到赔偿,这也使得被保险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所以关于保险欺诈的信息是不共享的。通常,一些被保险人使用相同的信息和相同的方法来欺骗不同的公司。一些公司不愿意从公司声誉的角度公布保险欺诈案件。他们通常选择低调处理这些问题,纵容骗子的多次成功。
二、内部因素
①缺乏严格的核保机制。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没有按照原则严格控制投保车辆的风险,没有系统评估风险。他们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并不严格承保。当发生车祸,被保险人正在报案时,识别虚假案件的能力不足,保险从业人员工作效率不高,部分保险从业人员道德素质低下,专业素质欠缺,使被保险人有机会以自身利益引诱被保险人保险调查人员,内外勾结企图让保险调查人员帮助获取车险理赔。
②现场勘察工作不到位,从调查数据来看,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大多未能及时到达第一现场,导致第一现场有价值的证据被销毁。缺乏数据使取证变得困难。同时,现场办案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给了犯罪分子作案的机会,缺乏先进的侦查和定损技术,也使得案件办理效率低下。比如在车险调查和理赔中,3G互联的多元化方式还没有完全覆盖和应用。调查工具也缺乏多样性和灵活性。比如自行车可以灵活用作勘测车,电动车也可以作为快速勘测工具。
车险欺诈有哪些形式,保险诈骗行为方式有哪些
车险欺诈有哪些形式
1、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这类欺诈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出险时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该保的险种一般均保全保足。其实施手段有两种:一是伪造出险日期。二是伪造保险日期。
2、移花接木,以假乱真。
一是套用保险车辆号牌。当未投保车辆肇事后,将其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
二是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
三是除外责任事故伪造成保险责任内的事故。
3、伪造假案,制造损失。
一是超额投保。投保人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赔款。
二是虚构事实。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死亡鉴定书,利用假医疗发票,假诊断证明等向保险人索赔;或将保险车辆私下转卖后谎称被盗,诈取保险赔款。
4、一次事故,多次诈赔。
包括一次事故向一个保险人和向多个保险人多次索赔。投保人将其车辆向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并有意对各保险人隐瞒其重复保险的情况。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赔款。
5、夸大损失,超损索赔。
涉及至第三者死亡伤残案件的索赔金额一般较大。一些欺诈者挖空心思,篡改死伤者年龄或通过关系出具虚假的被抚养人年龄、人数及家庭成员的证明,以达到提高索赔金额目的。有的投保人平时不注重保养车辆,待车辆出事后一并修理,通过勾结定损人员或修理厂家,擅自扩大修理范围,将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修理费用纳入保险损失。
保险诈骗行为方式,刑法规定了五种: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比如谎称拥有一辆汽车,并用已报废的汽车的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后又谎称汽车被盗或者被抢劫,骗取汽车保险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多地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如涂改发票、多报损失等。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活动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如谎称汽车被盗或家中财产被盗等。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为得到赔偿,纵火烧毁汽车,然后谎报意外失火,骗取保险金等。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下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