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户口怎么转到张家港(张家港户口迁入苏州园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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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回张家港怎么迁?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8〕25号)
各镇政府、经济服务中心,常阴沙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日
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口准入登记管理,使人口规模和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申请户口迁移人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户口迁移人应当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四条 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在迁入地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外市居民申请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还应当在本市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除外。
未成年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不予迁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户口迁移人在本市居住的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是指:申请户口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本办法所称生活来源是指:拥有合法收入或供养资源,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 下列情形的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用人单位需要的;
(四)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外地生源的本科毕业生及本市当年紧缺专业的大专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
(五)被本市用人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或异地人事代理,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本市同一单位工作大专满2年、中专满5年的;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及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七)在本市拥有稳定职业,工作在企业第一线,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获得以下荣誉的:
1.科技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被评为市“十佳新市民”;
(八)其他需要市人事局审批准入的;
上述第(一)、(二)、(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在职职工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及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技师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被本市生产急需引进的;
(三)本市生源技校、职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
(四)其他需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的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由市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依法经营、依法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迁入的;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由申请户口迁移人提供劳动合同),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迁入的;
(三)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3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10万元以上(由市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依法经营、依法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迁入的;
(四)未成年人需要投靠父母的;
(五)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人员需要投靠子女的;
(六)准予迁入人员申请其父母投靠迁入的(须已迁入人员在迁入满5年,其父母投靠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市相关最低保障标准);
(七)城镇无业人员或农村居民需要投靠配偶的;
(八)本市居民需要户口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
(九)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
第九条 凡被苏州市内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移户口的可不迁移,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的户口准入,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引进对象所涉及的配偶安置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户口迁移人应根据相应的申请条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迁出地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须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
凡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迁入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户口迁入系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系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系当年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凭《户口迁移证》和市人才中心《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介绍信》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各镇和常阴沙管理区的户口迁入、迁出情况,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于每月底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常阴沙管理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张政发〔2005〕158号)同时废止。
《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细则
一、《办法》实施范围:适用于张家港全市,包括市区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常阴沙管理区。
二、公安机关受理的人员
1.凡申请迁移人必须是在户籍地为无业人员;
2.已按国家规定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地方政策办理的离退休人员不予受理)。
三、户口准迁基本条件
按《办法》第三、四条规定:
1.凡申请迁入人员必须具备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
2.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3.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受理;
4.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不予受理。
四、合法固定住所是指:
申请迁移人在本市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共有产权房(配偶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商住房不得申请迁移。
购买二手成套住宅房的,原户籍人员必须迁出。
五、合法稳定职业是指:
1.申请迁移人在我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经市劳动社保部门鉴证认可的劳动合同书, 并正常参加社保。
2.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成套住宅内的不得申请迁移);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六、《办法》中人均住房、人均生活水平按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指标数为准,未成年子女为未满18周岁人员。
七、《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数字,均含本数在内,涉及年限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的连续年限。
八、政策执行要求(针对《办法》第八条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户口准入)
1.《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在本市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由市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依法经营、依法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迁入的”,申请迁移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无业证明(户籍地)、户籍证明(注明: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2.第二款“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由申请人户口迁移人提供劳动合同),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迁入的”,申请迁移人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劳动合同书、参保证明、工资收入证明、户籍证明(注明: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证明(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3.第三款“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3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10万元以上(由市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依法经营、依法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迁入的”,申请迁移人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户籍证明(注明: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婚姻状况证明、无业证明(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4.第四款“未成年人需要投靠父母的”,申请迁移人需提供:户籍证明(注明: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5.第五款“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人员需要投靠子女的”,申请迁移人需提供:户籍证明(注明: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离退休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6.第六款“准予迁入人员申请其父母投靠迁入的(须已迁入人员在迁入满5年,其父母投靠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市相关最低保障标准)”,申请人除需提供第五款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取得张家港市户籍年限证明(5年以上)。
7.第七款“城镇无业人员或农村居民需要投靠配偶的”,申请迁移人需提供:户籍证明(注明: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婚姻状况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无业证明(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8.第八款“本市居民需要户口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迁移人需提供:户籍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9.第九款“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申请迁移人需提供公安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受理权限、时限
《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七、九款由各派出所负责受理初审后,报市公安局审批;第八款由各派出所负责受理审批。
凡符合《办法》规定受理审批的户口为20个工作日办结完毕。
十、相关证明材料种类及要求
(一)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
(二)劳动合同
经社保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成套住宅内的不予受理);
2.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社保、医保证明
社会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参保证明、医保卡。
(五)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
(六)户籍证明
1.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微机打印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 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项目);
3.居民户口簿。
(七)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离婚证(附协议书);
3.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
4.民政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八)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关系明确的居民户口簿;
2.加盖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有户籍资料登记表;
3.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
4.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成员关系证明;
5.亲子鉴定书。
(九)无业证明
1.在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失业证、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
3.当地村委会出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鉴证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
(十)工资证明
1.工作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2.退休工资收入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工资完税证明。
(十一)投资、纳税证明
1.纳税凭证;
2.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附清单);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
(十二)计划生育证明
各镇、管理区计生办签发的《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表。
以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依法予以处罚。
张家港户口迁入条件
张家港地区对于迁入户口有两项基础要求,只要你达到了就可以迁入进来。
1、在张家港生活满3年。并可以出具相关单位的证明,或社保局的社保记录。
2、在张家港买房,满3年。
然后去你户口所在地打印相关户口迁移资料,到张家港所属的派出所办理即可。
1、居民转迁户口分为四大类,即有合法固定住所类、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引进的人才、亲属投靠类。如果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材料规定,公安机关一概不得拒绝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只收相关工本费。
2、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系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大中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外地户口迁入张家港有什么要求?
回答你的问题
张家港地区对于迁入户口有两项基础要求,只要你达到了就可以迁入进来。
1。在张家港生活满3年。并可以出具相关单位的证明,或社保局的社保记录。
2。在张家港买房,满3年。
然后去你户口所在地打印相关户口迁移资料,到张家港所属的派出所办理即可。
张家港户口迁入政策
《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中规定:
第三条 申请户口迁移人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户口迁移人应当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四条 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在迁入地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外市居民申请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还应当在本市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除外。
未成年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不予迁入。
第六条 下列情形的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用人单位需要的;
(四)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外地生源的本科毕业生及本市当年紧缺专业的大专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
(五)被本市用人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或异地人事代理,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本市同一单位工作大专满2年、中专满5年的;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及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七)在本市拥有稳定职业,工作在企业第一线,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获得以下荣誉的:
1、科技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被评为市“十佳新市民”;
(八)其他需要市人事局审批准入的;
上述第(一)、(二)、(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在职职工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及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技师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被本市生产急需引进的;
(三)本市生源技校、职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
(四)其他需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的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由市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依法经营、依法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迁入的;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由申请户口迁移人提供劳动合同),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迁入的;
(三)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3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10万元以上(由市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依法经营、依法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迁入的;
(四)未成年人需要投靠父母的;
(五)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人员需要投靠子女的;
(六)准予迁入人员申请其父母投靠迁入的(须已迁入人员在迁入满5年,其父母投靠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市相关最低保障标准);
(七)城镇无业人员或农村居民需要投靠配偶的;
(八)本市居民需要户口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
(九)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
扩展资料
《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 对引进对象所涉及的配偶安置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户口迁移人应根据相应的申请条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迁出地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须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
凡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迁入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户口迁入系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系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系当年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凭《户口迁移证》和市人才中心《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介绍信》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的通知
怎么才可以把户口迁到张家港?
根据《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规定,你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将户口迁入本市:一是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用人单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凭人事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理;二是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任录用5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定意见),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张家港市公安局)
第一种方法需要先将你的档案关系转到张家港人才,你可以询问一下他们。,0512-58673489.
第二种,就要等够年限才能办理了。
外地户口迁入张家港有什么要求吗?
张家港地区对于迁入户口有两项基础要求,只要你达到了就可以迁入进来。在张家港生活满3年。并可以出具相关单位的证明,或社保局的社保记录。在张家港买房,满3年。然后去户口所在地打印相关户口迁移资料,到张家港所属的派出所办理即可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