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安全生产保证金合法(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规定)
本文目录一览:
- 1、没有合同关系需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合法吗?
- 2、化工厂向职工收取风险保证金合法吗职工应该怎么做
- 3、企业使用安全生产保证金是否合理
- 4、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安全生产名义对企业收取安全责任保证金是否合法
- 5、关于生产企业该不该交安全生产保证金
没有合同关系需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合法吗?
安全生产保证金是用来使劳动者对安全生产提高重视程度的约束。合同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参与生产就应当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既没有书面合同又没有口头合同,生产活动与你没有关系,你是做什么的?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不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化工厂向职工收取风险保证金合法吗职工应该怎么做
首先,化工厂的行为不合法,是变相扣发工资的行为;其次,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与工厂协商;最后,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责令工厂改正。
企业使用安全生产保证金是否合理
原则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依据,但该法无具体条文规定,实质上是国务院以该法为依据,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的第四条中的某项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具体如下引用: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根据检索,各地无论建筑、矿山、旅游等设计生产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均部分或全部实行了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安全生产名义对企业收取安全责任保证金是否合法
这是合法的,其目的主要是要求企业为产业人员购买保险,保险主要是指工商保险和高危行业产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你所说的责任保证金其实就相当于风险抵押金,你可以看下关于风险抵押金的描述: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7月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当年8月开始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将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暂行办法强调,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共同负责;企业当年未发生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要将风险抵押金补齐;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风险抵押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监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挪用风险抵押金,依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生产企业该不该交安全生产保证金
不合法。
一、收取费用多少安监部门是应该在要求交纳相关费用时告之的。我的理解是若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投入的资金已到位,则不需另交纳,若经检查没有投入到位,安监部门可要求交纳。
1、如果是企业,只要是正规注册的公司,且有雇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哦),就可以到当地人社局社保科申请开户,给所雇用的员工缴纳五险。公积金要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开户缴纳。
2、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且没有雇工或者是灵活就业人员(比如自由职业,无固定职业的等等)可以自己到人社局社保科开户,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应该个人不能缴纳的,公积金也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