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铁路专用线用地标准(平煤集团铁路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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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两侧的控制线是多宽?多少米范围内不准有建筑物?
2014年1月1日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第27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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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参考资料: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中央政府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谁有呀,急……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以一~三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生产性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以四层和四层以上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路、组群绿化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机构用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专科院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等用地
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体育、图书、科技、展览、娱乐、度假、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
C4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6
集贸市场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缝纫、工艺品制作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业生产建筑用地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路段、公路站场、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他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铁路、水路及其他对外交通路段、站场和附属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中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公共使用的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交通管理、加油、维修、殡仪等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U3 防灾设施用地
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等
G 绿地
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化用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类保护区和特殊用地等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用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苗圃、打谷场以及农业生产建筑等
E3 牧草和养殖用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及各种养殖场用地等
E4 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E5 墓地
E6 未利用地
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等
E7 特殊用地
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我只有2007的,没2011的,不知道你要不要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用地分类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6 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1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类别名称 面积
(hm) 占市域总用地比重
(%)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H 建设用地 其中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2 E 非建设用地 其中 水域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总计 市域总用地 100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2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2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
(hm) 占城市建设用地
(%) 人均
(m/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3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其中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4 M 工业用地 5 W 物流仓储用地 6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7 U 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其中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 总计 总用地 100 100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条文说明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