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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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
我国的医疗体制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进行改革与探索,改革的成败现已被大家公认,凡是有常识或者有良知的人都不会认为:现行的医疗体制是公平的和高效率的。那么我国现行医疗体制不合理的根源何在呢?近来,有关我国现行医疗体制失败的原因争论相当激烈,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医疗体制引进市场机制引起的,一种观点认为是市场化不彻底造成的。两种主流观点看起来是你死我活,其实,我们应该全面地辩证地来看待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把医疗体制失败的原因归结为市场化。我们知道世界各国现行的医疗保障模式各不相同,大体可以分为四种: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险型,市场主导型和储蓄基金型。这几种医疗保障体制因其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其表现出来的公平性和效率也不仅相同,而且几乎没有哪个国家是采取单一的医疗保障模式。英国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是被公认为公平性好、效率高的医疗保障模式,但是其医疗体制在宏观上由政府一手主导,微观层面仍然有市场机制在发挥重要作用。即便如此,其医疗体制也不能说是尽善尽美,政府财政负担重、看病难甚至大病排队的现象比较严重。美国采取的是市场主导型,其公平性和效率相对低下,但是政府财政负担轻。为了解决公平性问题,美国各级政府对穷人提供了必要的医疗保障。其实,无论什么样的医疗保障体制,都有优缺点,不可能尽善尽美。各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和财政状况各不相同,决定各个国家不可能采取完全相同的或者单一的医疗体制,而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则更是欠妥。市场机制和国家调控应该成为新的医疗体制中的两只有力的手,哪只手硬点,哪只手软点,应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全面否定市场化在医疗体制中的作用,必然回到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老路,其最终结果必然会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产生激烈碰撞,也极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加剧看病难。现行医疗体制所存在问题的根源应该是国家干预和政府投入方向不明,而不是市场化。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路径和操作模式首先,要确定我国新的医疗制度和政策的目标和实现途径,即在现有国力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法规调控医疗资源配置,最大限度、最大范围地保障国民享有基本医疗,并最终实现全民享有医保。其次,要在筹资方式、分配方式和资源运用方式三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和联系点,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平高效的医疗保障体制。筹资方式上可以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分别负责逐步过渡到国家全部负责。医疗保险一步到位由国家全部负责是不可取的,首先是国家财政无法适应,由国家统一支付,必然造成财政压力,短期内只能采取提高税收等方法,容易给国家经济造成混乱,降低国家经济竞争力。其次是因为现行医疗体制中绝大部分费用是由个人负责,一旦由国家全额负责,医疗费用、医疗器材和药品价格必然大幅增长,容易使医药产业出现混乱。第三,政府医疗卫生系统管理水平难以适应。因此,应该首先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减少个人的比重。分配方式上,由国家制定有利于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资源运用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职能的引导作用,通过经济和法律杠杆的作用达到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医疗机构完全市场化,政府主要是通过监督医疗机构的经营来控制医保资金和人员的流向,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形成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这样一种医疗体制在形式上介于英国的政府主导型和美国的市场主导型之间,既发挥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也发挥了政府的职能作用。
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医保部门为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建立的一个账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和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的医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设立个人账户。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中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中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帐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容易为广大职工接受。这种医疗保险模式,符合中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
为保障参保职工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同时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01年底,全国97%的地市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7629万人左右。此外,公费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还覆盖了一亿多的城镇人口,中国政府正在将这些人口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
从人社部获悉,《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已于近日公布,明确要求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两定”资格审查,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
《意见》对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后,如何完善协议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与此同时,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一)个人帐户建立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二)个人帐户卡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继承
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四)个人帐户卡的挂失、补发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2010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一)申报受理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资发放明细表;
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缴费核定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三)费用征收
1.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四)补缴欠费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⑴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⑵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⑶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⑷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账,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凡参合对象,报销流程如下:
(一)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证》家庭门诊帐户诊帐户现有的金额直接减免医药费用,超出部由参合农民自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农医所进行结算。
(二)参合农民在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金额。
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到乡镇农医所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报销,2000元以上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后交县农医局复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一)申领补偿时,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此三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
(二)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到乡(镇)农医所办理。
(三)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发票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学生除外)。
(四)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外出务工者可延迟到年底)。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应补偿的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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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都包含在内的,下面是最新的宁波医保的政策文件您可以看一下。另外您可以去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里面查询以往的一些政策文件和您目前的医保信息,或者拨打12333询问当地现行政策。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甬人社发〔2013〕166号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2〕6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筹资标准
市区提高部分人员的筹资标准。
1.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为24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00元,财政补助由1300元调整为1800元;
2.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50元调整为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00元,财政补助由200元调整为400元;
3.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调整为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00元调整为400元,财政补助500元不变。
4.中小学学生和未入学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50元调整为3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财政补助由150元调整为200元;
5.大学生缴费标准不变。
各县市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整待遇标准
1.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和和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2.调整部分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即: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8%,个人承担32%;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3%,个人承担27%;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8%,个人承担22%。
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上调5个百分点。
3.提高部分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将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调整后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3%。
4.市区取消门诊起付标准
市区取消原门诊起付标准100元,即: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其他医疗机构45%,其余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各县市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自地方税务部门向其征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它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射疫苗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自2012年医保年度起由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付费办法结算。
(二)政策调整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居民医保待遇政策的调整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城镇医疗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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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一,紧紧抓住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
改革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同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新老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的平等和管理资源上的共享;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更好地体现我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制度要求;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更好地发挥社会统筹的调节作用,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和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合理确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的正常调整,处理好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关系,使保障水平持续、有序、合理地提高;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更好地保障低收入者和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
二,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是更好地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和保障对象的迫切要求。
根据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统筹层次的逐步提高,要及时调整和理顺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着力整合社会保障管理资源,加强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同时,要更好地满足广大保障对象的服务需求,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保障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要加快建立标准统一、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
三,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为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平衡,必须抓住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利时机,扩大和开辟新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建立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进一步充实已经建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关系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参保人员的养命钱和保命钱,既要确保各项待遇当期支付和基金安全,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又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基金投资运营,适当拓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和运营方式,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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