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不同体现(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有什么不同)
本文目录一览:
- 1、人身和财产保险利益有什么不同
- 2、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可保的利益有什么区别吗?
- 3、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异同点
- 4、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保险利益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 5、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区别
人身和财产保险利益有什么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财产保险利益应当为合法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有所不同
(1) 保险利益的价值估计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
(2) 要求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不同。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其在合同上的权利无影响。
(3) 两者在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面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存在,就可投保,无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凡就第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仅须对该第三人有保险利益,而且还需获得第三人的同意。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可保的利益有什么区别吗?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保险的两大类业务,二者的基本职能都是对不幸寥件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给予偿付。但是,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既不是物质财富,也不是与物质财富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而是人的生命和身体,由于这一保险标的和其它任何保险标的具有本质的不同,使得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在具体性质和业务细节方面存在很多差异。
谁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和寿命,所以投保人对自己具有保险利益,除此之外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还有子女父母。二、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三、其他近亲属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以上这些之外,如果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那就视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具有投保关键问题来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才能有效,反之合同是无效的,同样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我国的保险法中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作为保险标的,而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价的,所以人身保险跟财产保险不同,它不再以损失来定保险金,而是提前约定好理赔的金额,但但是人身保险表面上搞的是他既无法挽回逝者的生命。而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给付保险金,让我们的财富不因意外疾病或者是衰老的发生而受到损失,所以人身保险保障是未来。
什么是财产保险?
保财产的保险就是财产险,当我们财产受到损失的时候进行相应的理赔,属于损失多少赔多少,保的是过去。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异同点
晕!
小朱元建!我找到了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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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保险金额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不同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是否具有储蓄性方面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的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期间内(有些情况例外,如保险期间内无法确定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使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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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保险利益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风险性不同:财产险 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二、风险概率不同:财产险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人身险发生的概率则较为稳定。
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四、保险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之间,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且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至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险则是人与人之间;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
五、保险金额确定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而人身保险因人的生命无价,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
六、保险期限不同:财产险一般保险期限较短,而人身保险则保险期限较长。
七、赔偿标准不同:财产险合同适用补偿性原则 ,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而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八、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而财产保险合同没有。
1、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后者一般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2、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区别
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区别如下: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2、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依据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是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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