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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商信息咨询包括(陕西工商管理局网)

hacker2022-07-14 14:16:27国内新闻129
本文目录一览:1、西安工商服务热线2、陕西省工商局咨询电话?(我要办理公司地址变更)

本文目录一览:

西安工商服务热线

西安市工商局联系方式为电话:029-87823092、8782314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98号 。

拓展资料:

1,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的直属工作部门,位于西安市友谊东路298号。是主管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辖17个分县局,其中4个县工商局、9个按行政区设立的工商分局、4个直辖分局,根据2002年6月25日市编委编发(2002)5号文件,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市局机关设政治部、办公室、组织宣传处、人事处、监察室、计划财务处、法制处、市场规范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企业个体监管处、外资企业登记监管处、商标监管处、广告监管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注册分局、公平交易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信息档案咨询服务中心等20个部门、处室和直属单位。

3 ,西安市工商系统现有在职干部职工3300多人,离退休人员750多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 西安市工商系统现有全国文明单位2个、省级文明单位17个、市级文明单位65个、区县级文明单位70个、青年文明号50个、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1个、“青少年维权岗”2个、全省省级示范点6个、市级示范点46个。

4,全系统文明单位比例已经达到95%。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第8年被评为全省“创佳评差”工作最佳单位、连续14年全市目标管理一类局单位。先后获得中央文明委、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工商局、市委、市政等上级授予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全国纠风工作、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单位;创佳评差竞赛最佳单位;劳动竞赛、行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精神文明建设新风杯标兵单位;教育培训、养老保险、新闻报道、投资服务、政务信息、督查工作、老干部工作、纪检监察宣传教育、查办案件工作和公文质量评比先进单位优秀单位等各类荣誉180多项。

陕西省工商局咨询电话?(我要办理公司地址变更)

陕西省工商局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739号西安凤城大酒店

电话:029-86138000

急需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一文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陕西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陕价行函[2007]89号)

省工商局:

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3〕53号)中的“培训企业法人及其人员”、“工商企业档案咨询、工商统计数据咨询”和“政策、法律、法规咨询”等3项收费项目及标准。

请你局督促该中心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0日 (地方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陕西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陕西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名称】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陕西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颁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法规文号】陕价行函〔2007〕89号 【颁布日期】2007-07-20 【实施日期】2007-07-20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陕西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陕价行函〔2007〕89号

省工商局:

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3〕53号)中的“培训企业法人及其人员”、“工商企业档案咨询、工商统计数据咨询”和“政策、法律、法规咨询”等3项收费项目及标准。

请你局督促该中心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陕西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名称】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法规文号】陕价成发〔2007〕32号 【颁布日期】2007-03-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价成发〔2007〕3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门一般不安排定期监审。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可以采取一个成本调查机构“独立监审”或多个成本调查机构“联合监审”的办法实施。实行“联合监审”的,由下级成本监审机构受理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并向上级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预审意见,上级成本监审机构审核后出具成本审核报告。

第十三条 上级成本调查机构对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各级成本调查机构的成本监审报告应当报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成本资料;

(二)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审核;

(三)核定定价成本;

(四)出具成本审核报告(成本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实施成本监审前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监审对象、日程安排、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分工、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所需材料及费用支出预算等。

第十六条 成本监审机构要求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时应当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通知书应注明成本监审对象、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实施日期及要求等。

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初审不合格的,要求经营者重报或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当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重报通知书或补充资料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成本调查机构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办法或审核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成本监审机构应当首先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定实际成本水平;再对成本资料的合理性、社会公允性进行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水平。

第十九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核定定价成本时,需要剔除和调整不合理费用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机构应自受理成本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报告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书面通知经营者。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重大的成本监审项目,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的时间按照统一安排执行。因需经营者补充报送成本资料而影响成本审核进度的,审核时间顺延。

第二十一条 成本监审报告(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二) 成本监审程序;

(三) 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四) 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五) 成本核定表;

(六) 定价成本监审结论(预审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监审的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成本监审证编号,并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

第二十二条 成本审核结论异议的复核,由负责审理的成本调查机构办理,复核工作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裁决。复核或裁决书应包括复核或裁定的理由、方法、过程、结论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做好成本审核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对于审核的主要证据专门建立卷宗保存,审核结束后连同审核结论一并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分别核算。实施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成本调查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完整保存经营者的成本数据,要建立经营者成本监审信息数据库,跟踪、分析经营者的成本变化情况。成本调查机构向社会公布成本监审有关数据前,应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健全成本调查机构。

第二十八条 成本监审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价成发〔2004〕3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陕西诚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陕西诚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2009-03-06在陕西省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汉韵阁D座201室。

陕西诚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0000684778154N,企业法人张忠革,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陕西诚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教育及人力资源的投资(限自有资金);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劳务派遣(境外除外);建筑劳务分包;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心理减压设备的销售及服务;电信增值业务(在陕西省境内开展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陕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7679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43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陕西诚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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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酒奴长野(2022-07-14 19:07:14)回复取消回复

    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机构应自受理成本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报告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书面通知经营者。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重大的成本监审项目,出具成本监

  • 世味只酷(2022-07-14 17:40:12)回复取消回复

    7679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43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陕西诚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陕西诚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 夙世南戈(2022-07-15 00:43:38)回复取消回复

    韵阁D座201室。陕西诚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0000684778154N,企业法人张忠革,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陕西诚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教育及人力资源的投资(限自有资金);

  • 怎忘双笙(2022-07-14 21:20:32)回复取消回复

    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健全成本调查机构。 第二十八条 成本监审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 颜于玖橘(2022-07-14 23:18:20)回复取消回复

    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信息档案咨询服务中心等20个部门、处室和直属单位。3 ,西安市工商系统现有在职干部职工3300多人,离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