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险说法错误的是(关于医疗保险说法错误的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 1、新农合是医保还是农保?
- 2、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外配处方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 3、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4、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说法错误的是
- 5、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新农合是医保还是农保?
新农合指的农村合作医疗,农保是指农村养老保险。这都是历史了,现在只有居民医保与居民养老。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外配处方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1.要想取得医保刷卡药房的资格,就应当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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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说法错误的是
错误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仅建立个人账户,而且建立统筹基金。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建立了有时代特色的医疗保险体系,并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往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入手,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大力度进行医疗保险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情况
我国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两部分。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来,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的个人和家庭负担、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我国国民保障体系有法定的社会保障和补充的社会保障。其中法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可以分为四个大类: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你所问的养老保险又可以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除去军人保障这类特殊保障不说,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中都可以不同程度上在养老、医疗等方面享受到待遇和服务,例如医疗救助、老年人福利等等。另外在在补充社会保障制度中,企业年金(一般企业,自愿)和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法定)都是企业为了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而建立的一项养老金计划,属于员工福利的一种。另外慈善事业,互助保障都是补充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也可以通过储蓄,参加商业保险等方式为自己解除未来的风险。
国家保障个人的法定社会保障权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我国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但是工伤和失业保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例如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异地参保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退休后待遇支付问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过我国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等。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都已经提上了议程,国家越来越重视了。尽快把制度定型加强实际操作运行,未来的保障权益还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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