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量揭露保健品欺诈及虚假宣传(保健品虚假广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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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老年保健品欺诈行为?
近年来,不法商家盯上了老年保健品这块大蛋糕,向老年人宣传和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他们抓住老年人渴望健康、恐惧疾病的心理和情感孤独的实际,利用各种手段,诱惑老年人上当受骗,骗取老年人钱财。这类欺诈事件,已经屡见不鲜,网上也经常有曝光和报道。
这些商家的手法往往极具欺骗性和诱惑性,只要稍不留意,就会被骗。所以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必须要提高防范意识,认清其骗人的惯用伎俩,见招拆招,以避免受骗。下面就来揭穿骗子的手法,教大家如何防骗。
不法分子骗人的常用手法
老年保健品市场违法活动中,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法,请君入瓮:
手法一:以产品体验为诱饵。以长期提供免费体验或试用为诱饵,通过现场讲课、放录像等方式,夸大产品疗效,并让消费者免费体验,再进行销售。
手法二:以免费体检为幌子。发放宣传单,或召集群众到指定地点听“专家”免费讲座,采取当场免费赠送物品、凭宣传单入场购买可享受优惠等说法进行诱骗。讲座一般都是前阶段“洗脑”,后阶段卖“药”,地点则一般选择在影剧院、老人活动中心、酒店会议室等地方。
手法三:以虚假宣传为手段。所谓的“专家”鼓吹这些保健品为“神丹妙药”,包治百病。由于多数老年人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关节炎等病,不法分子摸准老人缺医少药、求医心切、识别能力差等心理,故意把保健品当药品推销。
手法四:打亲情服务牌。在行骗分子的忽悠下,许多老年人不仅基本用完自己的工资收入购买保健品,还被忽悠向亲戚子女借钱,若亲戚子女们不借,就说亲戚不好,子女不孝,严重影响了老年人和亲戚子女们的关系。
手法五:躲避监管勤换地方。行骗分子错开监管部门上班时间,采取在一个地方行骗得手后马上换地方的方法,逃避处罚。当群众发现保健品并无医疗效果后,也无法维权。
如何避免上当受骗?
知道和清楚骗子的手法后,结合如下的几个方法,可以比较容易地识破骗子的骗术,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诀窍一:警惕敏感场所。不法分子通常喜欢在如农家乐,药房,大型商场超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等地方开展宣传和组织活动。甚至有些非法商业组织还会在酒店以召开活动或讲座的名义进行变相宣传和销售。所以要特别警惕这些地方。诀窍二:查看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不要随便相信推销保健品者的话语,应当认真查看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综合看有没有保健食品小蓝帽标志、批准文号、卫生许可证、配方功效成分及含量、适合人群及不适合人群、生产日期等,正规合格的产品必须要有这些包装标签标识的,没有的就是假的产品。
诀窍三:能治病的多是假。凡是食品、保健品,即便是有一定的保健功效,但在销售过程中一定不能宣传具有“某种疗效”。但凡是任何广告中提到这样产品,吃了之后能够怎样怎样,对哪些哪些病有特别好的治疗效果,几乎都是虚假或违规的宣传。
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要谨慎对待那些健康讲座、熟人推销、免费体验等活动,这都有可能是保健食品推销陷阱。有病要到正规医院治疗,使用何种药或保健食品应咨询医生意见,同时还应同家人商量是否购买保健食品。不要“病急乱投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对于老年保健品欺诈行为,你怎么看?欢迎发表意见。
对保健品虚假宣传如何定罪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要点:
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虚假宣传的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扩展资料:
虚假宣传处罚规定: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对于虚假宣传的保健品要怎么举报?
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现在搞四非检查非常严格的,不信抓不住他。严厉打击:非法宣传、非法经营、非法生产、非法销售,这几项我看这个所谓的教授占了几项了。
买到的保健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能否按照消法请求10倍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据此,如果你买到的保健品和宣传不符,存在欺诈行为,你可以要求经营者按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