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2017年煤炭减量(2018年烟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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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煤改电有什么政策
据莱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21年的有关回复,目前烟台市“煤改电”项目计划在古柳、柏林庄、河洛、姜疃四个镇街连片推进,整村实施,目前正在统计确村确户,对于其他镇街暂无改造计划。
其他地市的煤改电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政策,可供参考:
1、采取了直补到户的政策。也就是说政府会发放相应的补贴,直接给电力公司,而电力公司通过系统进行补贴,继而发放到每一位用户手中。
2、电费是有优惠或补贴的。在农村里使用暖气的季节会给每一个每户居民一定的补贴。
3、如果有需要后置采暖设备的情况下,会给到每户最大程度的补贴,这部分钱是由县和市共同承担,而余下不足的钱则需要个人支付。
山东烟台近年来的经济发展状况如何?
在近些年的发展浪潮之中,涌现出了许多的黑马城市,而山东省在最近几年的经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作为我国的旅游大省,山东省地理位置优越,当地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深受游客们的喜爱。
而这其中要数济南、青岛这些城市的发展最为突出,这两座老牌经济发达城市,也一直占据着当地前两名的宝座,不过要知道,济南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而青岛又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能有这样的成绩,在很多人看来都是无可厚非的。
继两座城市之后,山东出现一座黑马城市,当地景色优美,近几年的经济水平也位居省内前列,甚至隐隐有着超越济南的势头,但是却一直默默无闻,也被很多人称为是山东最低调的城市。
山东最低调的城市,经济水平比肩济南
这座城市就是烟台,烟台市得名于境内的烟台山,经过数百年来的不断发展,才逐渐有了我们现在见到的烟台市。
作为我国环渤海地区重要的港口城市,烟台市的经济发展也是水涨船高,在2017年,烟台市的GDP总值位居山东省第二,仅次于青岛市,超越济南市十几亿元,之后的几年当中,更是和济南市不相上下。
作为山东唯一一座连续五年获得文明城市的地级市,烟台市确实有着很多出彩的地方,在当地的环境非常的好,而且街道整洁,几乎在大街上看不到有垃圾的存在。除此之外,当地居民都非常的有素质,日常也看不到他们随意乱扔垃圾。
旅游资源丰富,深受游客喜爱
作为一座有着几百年历史的城市,烟台市境内有着许多著名的历史遗迹,加上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当地的“A”级旅游区达到了92处,占比全省的22%。
在2019年,当地的20处景区共接待游客232.6万人次,直接带来1.99亿元,但为当地带来的隐藏经济效益确实巨大的。
每到节假日,很多游客便会不远万里的到山东游玩,相比较于青岛市的人山人海,烟台的知名度较小,景区中游客自然也不多,也成为了很多游客所青睐的小众旅游胜地。
不管是著名的蓬莱阁风景区,还是秦始皇东巡时的养马岛,在历史上都赫赫有名,无数文人墨客在这些地方留下诗句、墨宝,传唱了数千年。
另外,在烟台,并非只有春夏两季的景色优美,相反,烟台四季分明,每个季节都有着特殊的景色,不管是什么时候去,当地的景色都别具一格,特别是在冬天的大雪过后,到处都是白茫茫一片,这个时候游客就可以前往当地的林子中游玩了。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相较于内蒙古的牛羊肉、重庆的火锅,烟台市的栖霞苹果远近闻名,也是当地的一大招牌,在出游的时候可以品尝一番。
当然,当地人非常的热情好客,如果有游客到达烟台市,当地人会热心的分享海边旅行的一些知识和周边一些好玩的景区,因此,到烟台旅行,一定是非常不错的选择,对于这座默默无闻的“黑马”城市,你有什么想说的呢?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将《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管、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二、将《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五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县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将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信用记录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公示。”三、将《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领取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或者意向协议出让地块公示无问题后,依据项目立项文件等相关材料,可以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挂牌成交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重新调整地下空间的已经出让项目或者已经供地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四、将《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五、将《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促进生态烟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煤炭清洁利用工作。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煤炭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煤炭清洁利用,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使用煤炭清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第七条 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煤炭清洁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意识。第二章 煤炭质量第八条 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本市煤炭质量要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第九条 在本市销售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第十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购销台账和交易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购销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每批次购销煤炭的种类、数量、煤质检测结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章 煤炭燃用第十三条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不得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未达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的在用燃煤发电机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第十五条 新建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在用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技术改造,减少煤炭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和火炉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扶持相关企业建立覆盖镇(街道)、村(社区)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网络和节能环保炉灶销售网络。
民用清洁煤炭应当封闭仓储、包装销售,并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质量、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单位等进行标识,实现源头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