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常见纠纷(家庭财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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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有哪些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合同。财产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它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那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有哪些?
【概念】
包括: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合同。财产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它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责任保险的范围主要有两项:
(l)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 信用保险合同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商品交易活动的债权人以其在交易活动中面临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就时方能获得贴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亦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依步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此,《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有相应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来源的法定性。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二是属性为债权的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任行使债权的清求权,这种债权的清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律特别赋子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或承担这项权利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同时被保险人自然承担依法让渡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方面是基于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因保险行为而产生道德风险;再一方面是避免加害第三人逃避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就保险代位权,广义上分为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物上代位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保险赔款的义务后,对具有残余利益的保险标的拥有的所有权。权利代位是指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实质为物上代位的“委付”区分对待,即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没有包括物上代位,仅特指权利代位。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有: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各种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等。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以下几种主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等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各种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注意: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造成的,且必须与第三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代位权的取得须以保险人已给付保险赔偿金为前提。
【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十保险 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i上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己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4.责任保险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一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家庭财产保险如何理赔,家财险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如何确定家财险的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1、由于家庭财产一般无账可查,并且财产的品种、质量、新旧程度等各不相同,因此,投保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同时,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也有相应的执行规定和标准。
2、家庭财产保险是分项承保、分项理赔的,所以在投保时,各类财产都有自己的保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各类财产的损失赔偿要以其自身的保额为限。
3、保险金额最好按照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将按照损失当天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赔款,所以估算过高或过低都不好,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财产得到可靠保障。
二、家财险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免责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投保人必须仔细了解,以免在保险责任上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通常包括: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3、放在露天的财产以及存放在简陋屋棚内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虫蛀、鼠咬、霉烂、变质的损失;
4、核于辐射和污染;
5、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如同一台电视,如果是由于线路问题造成损失,就属于除外责任;而如果是因为雨天被雷电击坏,则是保险责任。当然,保险人要对损坏原因进行科学地分析查勘,尔后做出结论。
6、时间流逝对财产带来的损失,不可避免的自然损耗不能由保险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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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应如何理赔赔偿方式有哪些
1、拨打报案热线报案(或者网上报案、微信报案等)
2、配合查勘员提供材料,对事故原因及损失进行确定。保险公司据此判定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根据你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确定)
3、保险公司根据你提供的材料或者其查勘了解的情况,确认本次事故原因是否在你购买的保障范围内,损失金额多少。如在保障范围内,则协商赔偿事宜及收款信息。如不属于保险责任,需明确告知你原因并出具函件。你可据函件对比条款,判断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否合理,合理只能认了,如咨询律师不合理可再次沟通或进行诉讼。
4、据一般合同,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赔偿金额,如双方争议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实物赔偿的方式补偿。
保险中家财险的问题
财产险的分类
要回答马先生的问题,我们还是要先从头开始讲起,了解啥是财产险。财产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保险标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险赔偿牵扯范围广泛,也是最容易产生理赔纠纷的险种。
单纯从产品分类来看,广义财产险包括车险、财产险、货物运输险、责任险、建筑工程险、建筑安装险、履约保险、信用险、火箭发射险等;狭义财产险包括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
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们接触最多、对我们也最实用的,当然是家庭财产险。作为面对都市白领一族的《新闻晨报》,我们今天重点要讲的也是家庭财产险。
再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中,根据我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很明显,看到这里你也就该明白,马先生的字画为啥不能得到索赔了吧。
选择家财险的窍门
家庭财产险能够为人们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面对多种多样的家庭财产险种类,我们又应该如何进行选择呢?
目前,家庭财产险种类主要包括保障型、储金型、投资型,三种不同的家庭财产险种类各有千秋,对于市民来说,家庭财产险并不是越贵越好,适合才是最重要的。
保障型家财险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家庭财产险种类,只能够为家庭财产提供最基础的保障,期限为1年,保险期满后,需要重新续保。其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型家财险的保费一般只需要几十元或者上百元便可投保,不会占用太多的家庭资金。
储金型家财险产品是家庭财产险种类中比较实惠的一类险种,居民通过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储金的形式获得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费,在保险期满时仍将原来所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被保险人。
在诸多家庭财产险种类中,储金型家财险产品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既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同时又能够在保险期满时,足额领回原来交付的保险储金。
投资型家财险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不仅有保障型家财险的保障功能,还兼顾投资功效。
其实,选择家财险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考虑:家庭财产险保险公司的选择要在公司实力、公司服务、公司理赔等几方面选择。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公司实力。在国际上,投保人一般选择历史悠久、信誉度高、规模大、资金雄厚、业绩良好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评价主要可参考公司的资产总值,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投保人能否得到赔偿或给付的问题;其次,还要考虑公司的总保费收入、营业网络、保单数量、员工人数和过去的业绩。
注意事项二:产品种类。一家好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应具备这样几个条件:一是产品种类齐全;二是产品灵活性高,如在保险期限、缴费方式、优惠条款等方面,可为投保人提供更大的便利条件;三是竞争力强,体现在产品能提供的服务方面。
注意事项三: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险产品是一种金融服务产品,因此在投保时,要看重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险产品的销售通常有三种方式,即:敲门服务——保险公司派人到客户那里销售;登门服务——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中介服务——保险公司通过经纪人或代理人将保险产品卖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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