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水路运输违法案例(最新煤矿运输事故案例)
本文目录一览:
- 1、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
- 2、请问在这个案例中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 3、男子卖散煤被拘留,卖散煤为什么会被拘留?
- 4、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法定原则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维护煤炭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交易为目的,从事煤炭营销、储存、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煤炭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技术监督、物价、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办煤炭市场,谁投资,谁受益;收取的规费用于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自觉服从市场管理。第二章 营销管理第六条 开办煤炭市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市场开办登记证》。第七条 从事煤炭营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第八条 经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可进入煤炭市场开展中介服务。第九条 从事煤炭营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法定质检部门对其货物进行检验,取得合法的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单。第十条 煤炭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按质论价,成交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第十一条 煤炭市场的交易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二条 煤矿的煤矸石需要销售的,只能直接销售给用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煤矸石的经营。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掺杂使假行为:
(一)将煤矸石、炉渣或其它杂物掺入原煤中销售;
(二)煤矸石与原煤未经分离混装出井后,不经筛选直接销售;
(三)原煤与煤矸石混堆销售;
(四)在经营和运输过程中,故意注水或其它人为制造虚吨位;
(五)其它掺杂使假行为。第十四条 凡支持、包庇、纵容掺杂使假行为者,视为掺杂使假共同行为人。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询问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并可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经营者的有关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但应为经营者保密;
(三)依法要求铁路、水路、公路、金融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煤炭营销中的违法案件;
(四)不定期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
(五)监督检查营销活动中的其它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一)无照或无证经营的;
(二)用不正当经营手段侵害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的;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志。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有本条例第十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罚没款和没收货物的变价款,应全额上缴财政。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问在这个案例中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甲乙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甲是强迫指使他人犯交通肇事,乙是实际操作者;
本案中的乙可以选择不干或者是辞职,就可以避免后果的发生。
男子卖散煤被拘留,卖散煤为什么会被拘留?
因为会污染环境,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扩展资料
山西新闻网·临汾频道为全面贯彻临汾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连日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坚持部门联动、警种互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始终保持对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有效提高严打整治效能,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1月28日,该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根据交警部门移交的相关案件,依法对郝某某(男,30岁,临汾人)于11月27日在尧都区秦蜀路某路段驾驶三轮车进行散煤运输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目前,该郝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11月29日,该分局尧庙派出所配合尧庙镇政府在辖区某村检查中,发现并查处该村村民黄某某(女,58岁,尧都区人)、杜某某(女,54岁,尧都区人)、武某某(男,67岁,尧都区人)、武某某(男,39岁,尧都区人)违反规定燃烧锅炉导致排放烟雾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目前,四人已被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人民网—山西严打环境污染行为 男子用三轮车卖散煤被拘留
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法定原则
无证经营重要的国家资源是否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也颇有争议。基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价值目标,基层司法实务界的同志多数认为应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拟从一起无证经营煤炭案件的处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正确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