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食品保健品安全生产(市场监督总局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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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食药局,药监局,商务局,质监局都是做什么的?该怎么区别?
- 2、商务局管什么的?
- 3、关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措施
- 4、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 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哪些部门?
- 6、负责食品安全的是哪个部门?
食药局,药监局,商务局,质监局都是做什么的?该怎么区别?
药监局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单位。
食药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二者均被整合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者机构不同,职能不同。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包括:
1.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
2.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3.除此之外还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以北京市商务局为例,商务局的职能包括:
1.研究本市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起草有关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起草本市有关口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口岸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工作。
3.除此之外还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包括: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4.除此之外还承办国务院、质检总局或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商务局_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_百度百科
商务局管什么的?
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
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拟订我国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牵头负责多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谈判意见并签署和监督执行有关文件,建立多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
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牵头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一、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三、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具有政府对外援助性质资金的使用,管理多双边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牵头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受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五、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
十六、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以及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负责经贸业务指导、队伍建设、人员选派;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市场秩序司主要职能:
一、牵头协调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相关工作,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实施建议;建立健全相关预警、督查督办和评估考核体系。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长效机制建设,提出立法建议;承担部门间执法协调,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监管信息共享;负责建设和管理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网络。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牵头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相关政策,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有序竞争。
五、负责推进商贸领域行政执法,制定规范执法的相关制度,开展执法检查。
六、参与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识假防骗能力,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七、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制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相关规章和标准,实施商务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八、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秩序规范、商务信用行政执法和队伍等工作。
十、承担药品流通相关管理工作,拟订药品流通的规章、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规范各类无固定地点销售发展的规章,对内资直销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及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
十四、牵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及追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十五、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厅(国际贸易谈判代表秘书局)主要职能:
一、 拟订部工作制度,负责部政务运转,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机构职责相关工作,协调部政务,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四、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五、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六、拟订部公文、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公文核稿工作。
七、负责部政务信息工作;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八、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
九、负责商务部保密、档案、密码管理、信访工作。
十、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商务领域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联络工作,承担部地方联系机制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与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务工作。
十三、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主要职能:
一、拟订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规章、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市场商品运行统计工作和监测体系,建立统计指标体系,采集市场运行数据,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商品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边销茶、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
四、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负责提出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负责组织重要商品产销衔接,协调解决农副产品买难卖难问题。
五、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六、承担酒类流通相关管理工作,拟订酒类流通的规章、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茧丝绸行业规划和发展政策,协调行业发展,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实施国家厂丝储备。
八、规范成品油流通,按有关规定对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管理企业商业石油库存的运营。
九、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主要职责
关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措施
建立健全各类法律法规,增加违法犯罪成本,以法治国。同时消灭“潜规则”。惩罚是遏制错误最节省成本的方法,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的效果,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违法欲望,存侥幸心理的人同样存在。
降低关键行业的投资成本,国家扶持补贴,比如:粮食种植业、畜牧业等等;同时减少程序上的环节和收费,比如:一站式服务、免费审批等等。一定程度上减小从业者不道德或不法行为的心理驱动力。
扩展资料:
强化执法检查,提倡制度刚性化。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在国内外都是一个难点问题。为保证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安全,应逐步建立食品追踪识别标志制度,对食品安全的自检、抽检记录都有据可查。
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违法行为无须造成后果也可以定罪,是希望增加违法成本和震慑犯罪,但执法机关对于具体认定和执行尺度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为了对执法部门形成有效制衡,客观上需要强化执法检查,严厉追究执法机关不作为和徇私舞弊的责任。
参考资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_百度百科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哪些部门?
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主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部门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环境保护部等机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安全管理
负责食品安全的是哪个部门?
呵呵,涉及的部门太多了。
我国的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
国务院食安办:加强协调、监督、指导
卫生部: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管理
农业部: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
质检总局:监管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
工商总局:监管流通环节
食药监管局:监管消费环节
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商务部门:主管食品流通行业
工信部:管理食品工业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