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专项资金任务书(煤矿安全治理专项资金)
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制定一份合格的煤炭销售计划书
- 2、如何做好煤炭企业会计基础工作
- 3、山西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什么?
- 4、煤矿企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的内容包括哪些
- 5、煤炭企业管理制度
- 6、煤炭工业部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如何制定一份合格的煤炭销售计划书
可以参考这个写,虽然是项目可行性分析,但内容是一样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范文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市级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项目相关的主要业绩。 3.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属性、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主要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项目背景情况。项目受益范围分析;国家(含部门、地区)需求分析;项目单位需求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属于国家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项目预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效益的持久性分析。 4.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三、实施条件1.人员条件。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的熟悉情况。2.资金条件。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3.基础条件。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项目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4.其他相关条件。四、进度与计划安排五、主要结论 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要求 一、概述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 1.3 项目起止日期 1.4 项目主管部门 1.5 项目简要内容及实施目标(以前是否申请、验收过) 2 企业概况 2.1 企业简介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企业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2.2 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及构成,工程技术人员及构成,计算机及自动控制等专业及相关专业人数。 2.3 企业资产信用状况 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流动资产、负债总额、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 收入总额(主要营业收入、税后利润总额、银行借款总额)。 银行信用等级。 税务局情况记录 2.4 企业近二年生产经营情况,主要产品及其在国内外的市场地位。 二、项目开发的必要性 1 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 国内外同类项目的应用情况。 3 该项目开发前与投入使用后,企业在生产、经营、质量、技术与管理等方面有那些变化及显著效果。 三、协作单位的选定理由 1 协作单位的概况及其优势分析比较。 含协作单位资质、人员情况、技术特长及开发同类项目的经验等。 2 与国内外同类系统或产品在性能、价格、服务等方面的比较。 四、项目的内容及目标 1 简述项目主要内容;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系统结构示意图,主要子系统等。控制项目需要简要描述工艺流程及控制方案。 2 结合国内外同类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的目标与预期达到的技术水平。(有可操作的量化指标) 五、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1 可供选择的几种方案的简单比较 2 最佳方案及论证 2.1 总体概述 2.2 设计思想 2.3 设计依据 2.4 系统配置(包括软、硬件两个方面) 2.5 控制策略及测控参数 2.6 系统的技术指标及特点 六、设备选型及系统报价 (含硬、软件明细表及设备报价) 七、项目实施计划 1 项目实施计划时间表 2 项目实施的保证措施(人员保证、条件保证、协作单位) 八、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 总投资估算 1.1 工程费用 1.2 建设期贷款利息 1.3 各种税收 1.4 不可预见费 1.5 其他费用 2 资金筹措 2.1 资金来源组成 2.2 资金运用计划 九、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 财务成本分析 1.1 投资成本预测 1.2 增加的销售收入和税金预测 1.3 生产成本预测 1.4 利润预测 1.5 贷款还本利息预测 2 财务分析 2.1 财务赢利性分析 2.2 清偿能力分析(含还贷计划) 3 社会效益分析 十、可行性研究结论及建议 另外,提供一下写作提纲: 提纲版本1: 目 录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市场分析三、主要内容四、环境保护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六、综合经济效益分析七、结论八、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公司章程;3.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新办企业递交);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新办企业递交);6.储煤场地土地使用证(3000平方米以上),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证(3000平方米以上);7.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煤场环保意见;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合格证明;9.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委托煤质化验的,提供委托合同和受委托单位煤质化验资质证书;10.国家、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11.煤炭供货意向书12.煤炭销售意向书13.运输意向书14.储煤场地形图和照片 *要求使用A4纸、仿宋三号字体,一式二份按次序装订成册;*提供的格式仅供参考。 具体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注册地址、通讯地址、经营期限、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包括各方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2、企业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主要骨干业务水平情况。二、市场分析1、项目提出的理由2、所经营原煤品种的主要用途,市场分析,企业预计销量所及占市场份额。3、市场竞争能力。三、主要内容1、经营方案(1)煤炭经营的品种、来源、供、销意向。(2)煤炭运输方式和运输意向。2.储煤场地、主要设施的配备(1)储煤场地理位置、占地面积。(2)装卸设施、传输设施、计量设施、化验实施、辅助设施、公用设备等设施的内容。(3)主要设备的技术特点和性能、规格、型号、参数等。四、环境保护1.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主要途径、数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评价。3.主要治理设施及投资。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1. 投资估算。估算项目投资额及资金使用安排。2.资金筹措意向六、综合经济效益分析1. 经济效益分析项目的总成本、年销售收入、年利税等情况。2. 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对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七、结论 提纲版本2: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注册地址、通讯地址、经营期限、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包括各方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企业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主要骨干业务水平情况等。二、市场分析主要包括:项目提出的理由;所经营原煤品种的主要用途、市场供需分析、企业预计销量所及占市场份额;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等。三、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为:经营方案(煤炭经营的品种、来源、供、销意向;煤炭运输方式和运输意向);储煤场地、主要设施的配备(储煤场地理位置、占地面积、装卸设施、传输设施、计量设施、化验实施、辅助设施、公用设备等设施情况、主要设备的技术特点和性能、规格、型号、参数)等。四、环境保护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主要途径、数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评价;主要治理设施及投资情况等。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估算及资金使用安排;资金筹措意向等。六、综合经济效益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效益分析(项目的总成本、年销售收入、年利税等情况)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分析)等。七、结论 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格式内容提要(试行) 一、项目设立的意义及作用 主要包括: 1、项目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及作用; 2、项目设立对本企业发展的意义及作用。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主要包括: 1、进货渠道(煤源)的稳定供应及可靠性分析 (1)煤源单位基本情况:煤炭资源状况、年煤炭年产量及可供量、服务年限等; (2)本企业与煤源单位接洽情况:是否达成合作协议或意向,年煤炭供量(数量、煤种、质量)等; (3)煤源数量、质量控制方式; (4)煤源、市场供给预测及应对措施。 2、储运、加工环节实现方式 (1)运输方式及实现的可靠性; (2)储存、装卸、转运等环节落实程度; (3)是否进行加工(包括洗选、配煤等),加工设施落实程度; 3、用户及市场需求分析 (1)主要用户基本情况:年煤炭需求量及需求稳定性; (2)本企业与用煤单位接洽情况:是否达成合作协议或意向,年煤炭供量(数量、煤种、质量)等; (3)用户、市场需求预测及应对措施。 4、本企业开展煤炭经营项目条件落实程度 (l )开展煤炭经营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等落实程度; (2)用于煤炭经营业务的资金落实情况。 三、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及评价 主要包括: 1、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与预测; 2、项目风险性分析及控制措施; 3、项目的总体评价。
如何做好煤炭企业会计基础工作
一、前言
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工作是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系统地核算和监督,为组织机构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为日后经济的发展做好相关的预测、决策等工作。只有把会计基础工作进行持续的完善,才可以为企业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条件。如果会计基础工作没有搞好,会计相关的制度不能完善,就会阻碍到企业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从而很难做出合理的企业战略决策,给企业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多更繁琐的滞后效应。
二、会计基础工作中的阻碍问题
会计制度需要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自身发展的情况来制定的,如果制定的制度过于严密过于繁琐,就会降低企业机构的工作效率,如果过于传统,不科学,那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崩溃的结果。
1.数据信息核算不规范。
在煤炭企业机构运作中,如果在会计部门上出现相关的问题,那就会给机构的正常运作带来影响,从部分煤炭企业机构中可以得知常见的现象就是会计在对数据信息核算的工作中没有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往往记录内容不齐全,所表达的业务信息不准确,对原始凭条整理不合理不科学,在核算各个经营项目时候出现不清楚不了解的状况,当问题存在的时候没有按照相关的流程来完成,而是模糊登记、修改,造成了核算数据与信息不符的现象,都是因为没有按照部门相关规范来进行工作流程所致,进而限制了煤炭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度与质量。
2.缺乏系统性的工作流程。
由于部分煤炭企业的内部机制不够完善或者生产经营的目标不明确,于是不够重视或者是抛掉了会计基础工作这部分,同时企业内部对于会计工作人员和工作项目管理不够充分,没有恰当的分工合作,企业机构没有给会计部门建立明确、完善的工作目标、监督机制、资金管理流程、和相关费用的报销程序。所以整个工作流程和内容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概念与规划,导致了煤炭企业相对其他企业机构落后。
3.会计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相对低下。
大多数煤炭企业机构都经营了很长一个时期,企业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龄也有所偏大,所经历的工作多并且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可是整体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国家政策不断改革,那么这些机构没有能够很好的认识到新的观念,依然沉浸在过时的观念制度里,使得整体会计工作人员的观念都滞后。同时没有充分利用到科技时代产物,没有吸取和进行使得新知识,使得会计人员工作专业技能落后,工作效率低下,在工作的过程中错误率不能得到更有效的减少,增加了企业的内耗,制约了企业发展速度,甚至会倒退。
三、改善煤炭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相应措施
1.思考并改善会计工作制度
如果煤炭企业机构依旧使用传统的会计工作制度,就会影响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性,进而限制到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发展。因此,煤炭企业必须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会计工作内部存在的相关不良问题进行有目的性,有效性革新会计工作制度。严格要求会计工作人员依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程序来做好资金管理、项目开销数据记录、年度预算与投资预算、内部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管理等工作,给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意识,努力做到坚守职位、爱岗守纪、不可逾越工作内容、相互监督相互合作的职业精神。把制定好的会计工作制度落实好,建立一个完善的、充满活力并有效率的会计工作部门,促进企业的发展。
2.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不断完善责任制,加强内外监督力度。按照企业机构运作规律和规模,进行制定不同形式的监督机制,例如可以制定两大监督机制:外部管理人监督机制和内容工作人员监督机制,外部管理人监督可以是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其负责部分部门工作的情况的监督和协调,内部监督机制就是内设有部门部长、组长对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记录和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并共同协调工作的进行。严格落实好绩效考核工作,明确分工问题,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制定有效的工作监督流程:首先是会计人员统计好数据进行记录并核对数据是否准确,然后给上级审核会计方案并改善,接着提议方案,重审做最终决定。保证时间有效利用和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准确度。
3.构建专业信息化的工作平台
构建专业信息化的工作平台,可以有效管理煤炭企业的资源并提高信息运作水平。恰当利用网络信息工作平台,可以使得财务管理有效控制信息资源,实行实时资源监控,使得会计工作变得更加便捷。因此,煤炭企业应该建立与时俱进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可以优化和完善企业信息资源,有效整合监管信息和绩效数据,为企业深入研究分析信息提供了完善渠道。
4.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当下是信息化的时代,财会基础管理工作大多依靠电脑系统进行,就要求财会人员紧跟时代的步伐,学习相关的电脑知识,在对企业财会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时,要依靠信息技术的强大力量,让信息化实现管理的规范与高效化。所以要想规范化企业财会基础工作,就要学习好信息技术的相关知识,让信息技术的强大力量渗透到企业基础工作的管理中来。企业的管理者可以为企业财会工作人员提供一些提升财会人员素质的培训机会,通过培训提升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进而让管理企业财会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和高效管理。另外企业中新的财会基础工作管理者要继承财会管理的传统的优势,有继承的又有新发展的财会基础工作管理才是适应企业财会工作发展的管理。
4.积极实行奖罚分明的考评制度
对于依法履行会计职责,认真执法,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依据法律或单位的规定,可以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在会计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正确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要让违法人员知道,违反法律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不能让其存在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实行业绩考评与职称、职务挂钩等制度。对政策观念强、业务素质好,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强,恪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要在经济上及职称职务上优先考虑。
四、总结
煤炭企业有要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就需要完善适合该企业发展的工作机构,改善对应的工作制度规章,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培养富有专业素质的和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还需要做出应对和解决问题的决策,不断激励组织单位的工作积极性,给企业经营带来更多的效益
山西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什么?
以下就是两金资料,真实权威。
仅供参考。
山西省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2014年起恢复征收?煤炭企业负担太重,各种地方税赋多如牛毛,当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形势非常不好,难道各级地方还是继续像前十年一样使劲汲取煤炭企业身上的血液?大批煤矿将陆续倒闭,特别是民营或者多种所有制煤矿,还包括部分管理不善成本偏高的国企煤矿,亏损持续,直至破产)
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的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1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市、县人民ZF,省人民ZF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开采企业:
为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投入机制,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煤炭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与储存
第五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对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应提取标准的50%。
第七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地税部门监督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设帐户储存。
第八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归企业所有。
第九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入煤炭开采企业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范围:
1.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
2.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
3.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
4.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
5.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煤炭开采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和生态治理的责任,根据环保部门制订的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矿区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方案,并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交级次报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同级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批复。方案批复后由煤炭开采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环保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治理方案,按项目将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涉及到两户或两户以上企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统一实施。其费用从相关企业提取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对终止经营或关闭并实行清算的煤炭开采企业,已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如有结余,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应当将扣除所得税后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企业;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治理,结余资金继续用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要监督煤炭开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并指导、监督地税部门和煤炭开采企业及时足额监交、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八条 环保、国土、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地税部门。市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和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地税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储存、管理、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企业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储存、管理、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自设专户,并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ZF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 条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环境保护 保证金△ 办法 通知
抄送:****。
山西省人ZF办公T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0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B与国家发GW《关于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财建函〔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提取和储存
第五条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和转产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第七条 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 转产发展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1.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2.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10.其他社会保障支出。11.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
第十条 转产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需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监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转产发展资金按项目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终止经营或关闭破产进行清算时,已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如有结余,应首先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归出资人所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用途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煤炭部门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使用管理情况及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产发展资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资金 办法 通知
煤矿企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的内容包括哪些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
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 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为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适用范围、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于200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对财建[2004]119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原标准的高限改为新标准的低限,并允许企业在标准高限基础上适当自主提高提取标准。
(一)适用范围。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包括一切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也不论其经济规模大小,只要从事原煤生产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提取标准。煤炭企业按不同井型和矿井灾害程度,按不同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对于大中型煤矿,分三类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对于小型煤矿,分两类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三)使用范围。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监督管理。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煤炭企业管理制度
目前国有煤炭企业管理制度将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煤炭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必然要求.而谈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人们更多的是从宏观上联想到国企改革,想到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各种研究企业体制、机制问题的文章较多.然而,从企业微观环境出发,着重企业内部规范化管理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从企业内部入手,建立规范化的企业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的实施和创新,是每一个企业都需面对的问题,更是目前煤炭企业面临和要解决的紧迫性问题.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个开放的、竞争激烈的市场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在煤炭企业面前。煤炭企业要想求生存、谋发展,只有借鉴、吸收国内外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从传统的管理理念、体制、方法、机制中取精华、弃糟粕,大力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煤炭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煤炭工业部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的贷款,列入中国工商银行技改专项贷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二条 使用贷款的单位必须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开户。第三条 贷款用于国有重点煤矿发展煤炭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 贷款重点扶持衰老报废矿井多、减人提效任务重的企业,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就业容量大的项目。第二章 贷款项目计划的编报程序第五条 企业根据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编制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煤管局(厅、公司)、直管矿务局、直属公司初审后报煤炭工业部。
年度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有:
1、上年度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2、本年度建议计划安排的依据和原则,并按产业结构、建设性质说明本年度建议计划的投资构成。
3、按煤炭部统一格式和要求填报年度建议计划表。第六条 列入年度贷款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具有还贷能力。还款期一般控制在3-5年。
2、新建项目要具有按审批权限批准的技术性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
3、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续建项目不能突破该项目原定贷款规模。第七条 煤炭部对建议计划协调、平衡和审查后,由煤炭部和国家经贸委经中国工商银行会签联合下达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评审通知。第八条 贷款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积极会同当地工商行、计经委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评估,审查意见由省(市、区)煤炭管理机构和工商分行分别反馈到煤炭部和中国工商银行。第九条 贷款项目计划由煤炭部下达,相应的贷款指标由中国工商银行下达。第三章 项目审批权限第十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要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只批复项目建议书。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办理。总投资(含贷款和自筹,以下同)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审批,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报煤炭部备案;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由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报煤炭部审批;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煤炭部提出预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可按上述规定下浮一级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属火工产品、压力容器或设备等国家控制生产的产品,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或煤炭部授权的专业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对外(含港、澳、台)合资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项目,其审批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贷款方式第十四条 贷款可由矿务局(或相当企事业单位)对当地工商银行实行统贷统还;有条件的项目开发单位也可以实行自贷自还,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第十五条 自贷款到位之日起,三年后贷款单位用项目投产后的新增效益还贷。与当地经办银行具体商定还贷办法。第十六条 贷款到位后,贷款单位须将有关文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等有关政策,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具体优惠政策和纳税办法。第五章 贷款项目计划的实施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计划及指标下达后,贷款单位要积极与当地工商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落实贷款资金。并于每月初(3日以前)将贷款资金到位情况报煤炭部。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管理,保证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贷款单位必须按煤炭部规定填报贷款项目完成情况报表。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制,对项目调研、筹资、设计、施工、建成后的经营和还贷,实行全过程、全权负责。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进行调整。个别项目确须调整时,贷款单位征得当地工商银行同意后,可在贷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调整贷款额,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由原设计部门重新调整概算,按项目审批权限逐级批复。停止贷款项目和更换新的贷款项目,贷款单位征得当地工商银行同意后,须报煤炭部批复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