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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移民国外财产是否为共有(美国夫妻财产独立吗)

hacker2022-10-01 12:50:27大豆信息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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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丈夫已经移民香港,我也一起移民,婚姻受内地法律保障吗?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婚姻关系的缔结及其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国际私法上,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一般主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兼而有之地采用上述各种连点而依不同情况予以适用的混合制。①由于香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很深,在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上香港采取的是当事人住所地法。

在结婚的形式要件上,香港实行结婚注册制和结婚仪式制相结合的方式。香港关于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采用婚姻缔结地法即凡在香港结婚不论当事人是否是香港居民都应适用香港法律规定。我国有关涉外婚姻缔结问题的规定,在立法上相当简单,那就是《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从字面上来说,仅可作如下解释:第一,它只规定了涉外婚姻的一种即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至于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或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中国结婚则并非该条款所调整的范围。第二,它既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也指他们在中国境外的结婚。第三,该一条款实际上属于双边冲突规范,“婚姻缔结地”既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包括结婚的形式要件。②但这条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不能绝对地把它作为处理所有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普遍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长期的司未能实践中,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有一系列相关批复和文件。③这些文件和批复的主要法律精神是:⑴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⑵双方都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也允许双方到我国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仍适用我国婚姻法。如果外国人具有同一国籍,则允许他们办理领事婚姻,适用外国法,但同时也要求他们遵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适用缔结地法,但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否则,该婚姻关系不为我国承认。⑷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的按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法院等单位联合发布的规定,依婚姻缔结地法。④由于《民法通则》第147条未能完整而精确地概括我国的司法实践,与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也不一致,表现在立法问题上的具体问题是:对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没有作不同规定。因香港的《婚姻条例》和大陆的《婚姻法》对婚姻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尽相同,最明显的就是对法定婚龄的规定,香港的《婚姻条例》规定,16岁以上的男女即可结婚;而大陆的《婚姻法》则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因此,香港居民在16岁时根据香港法律规定结婚,大陆法院应承认其婚姻有效。但对于16岁的香港居民与大陆已达到婚龄的中国籍公民结婚(在大陆),是否有效?这时应适用大陆法还是香港法?笔者认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符合各自属人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应认定其有效,而不应过于考虑他们的属人法是否存在抵触。对香港居民适用香港法,对大陆公民适用大陆法规定的条件,从而认定其有效。

因此,在处理大陆中国公民与香港居民之间的结婚问题,要分别考虑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世界各国对结婚的实质要件规定得比较严,而对形式要件则规定得比较宽。考虑到大陆与香港的法律冲突毕竟是一国之内的区际冲突,所以对于大陆公民与香港居民之间的结婚,其实质要件应适用以婚姻缔结为主,辅以当事人属人法即住所地法;而对形式要件应适当放宽要求,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就视为有效。关于结婚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还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指出。

第一是关于“同居”的法律地位问题。对同居者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各国的态度大不一样。如在美国,同居者视为“推定配偶”与合法配偶的地位一样受到保护。英国1975年的《家庭与扶养法例》中规定的“受扶人”就包括同居者在内。《婚姻法》修改之前,我国大陆对同居者则在不同时期内区别对待,分为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两种情况,这在最高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1994年4月4日《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有详尽的规定。《婚姻法》修改后,“同居”有二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在最高法院法释(2001)30号“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有明确的界定,这种意义的“同居”其实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包二奶、第三者插足、通奸、姘居等等破坏一夫一妻的行为,此行为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禁止,也是准予当事人离婚和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之一。(分别见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第二种含义是指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对这种“同居”而产生的纠纷,最高法院在法释(2001)30号中的第5条、第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按具体情况分事实婚姻或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我国对“同居”采取的是区别对待的原则,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香港,“同居”被认为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基于双方的合意发生的事实同居生活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契约。也就是说,“同居”在香港得到了认同。按香港法律,同居者不承担对方赡养或提供住所责任,同居者之间互不享有继承权,但法律允许女同居者申请照料所生子女的生活。所以对于同居问题,应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采取宽容的态度认可,这与大陆与香港的实际情况较符合。

第二是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根据香港的法律,无效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不合法婚姻。在香港无效婚姻的原因总括起来大约有如下几种:⑴缺乏当事人的合意;⑵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⑶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⑷重婚;⑸未达到法定婚龄等。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在1980年颁布时,对无效婚姻没有作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也常常遇到此类问题。主要是婚姻违背当事人意愿或未达到法定婚龄或有诸如重婚、当事人为禁婚亲,当事人犯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违背禁止结婚之规定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常常成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修改《婚姻法》时,考虑到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从避免和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出发,规定上述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均为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

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认定其婚姻是否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二)离婚问题的法律适用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和结婚一样,由于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及法律规定的不同,各国的离婚制度差别很大,特别是有关离婚理由,离婚方式的规定有很多不同,因此关于离婚方面的法律冲突是很常见的。同时,离婚也必然涉及到离婚的程序,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大陆和香港的离婚法律冲突问题也是如此。

按香港的《婚姻诉讼条例》的规定,香港实行诉讼离婚制,一切离婚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而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而大陆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

国际私法上,对离婚的管辖,往往采用住所地标准和国籍标准,适用的法律也是法院地法或属人法等。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的规定,香港法院对夫妻双方或一方居住在香港、或结婚仪在香港举行并且结婚已满三年的,均有管辖权且适用法院地法。具体的范围是:⑴婚姻任何一方提了离婚时,必须是在香港定居的;⑵女方提出离婚的,申请离婚时必须居住在香港,并已定居三年;⑶妻子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香港当局递解出境;但丈夫在遗弃妻子前或递解出境前定居在香港的;⑷提出离婚申请时,当事人双方均居住在香港或被告居住在香港的;⑸结婚仪式在香港举行的。⑤

大陆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多采取地域管辖的原则,凡婚姻缔结地或被告住所地(包括最后居住地)在大陆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如果同一案件,大陆和香港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在大陆起诉,一方在香港起诉,则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若双方当事人依法协议选择大陆(香港)管辖法院的,香港(大陆)应承认该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应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适用法院地位。如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由大陆法院与香港法院平等协商妥善解决。

离婚问题的法律适用,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体,不仅涉及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还涉及到子女抚养责任的分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消偿以及法定的救助义务等。离婚的效力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包括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离婚判决在身份方面的效力,离婚判决在子女教养、监护及夫妻间抚养的效力等问题。

关于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问题,大陆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其判决的生效时间应按民诉法的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上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问题,最高法院于1990年8月28日曾作法民复(1990)12号批复: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裁定生效的时间,即为判决生效时间。这一规定,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适用的一种具体体现,显然适用于大陆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确认。根据《婚姻诉讼条例》香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实行两级终审。香港区域法院行使初审裁判权、高等法院则行使终审裁判权。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采用双次复合判决的程序。一个离婚案件须经两次判决。第一次判决为临时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三个月后,法院作出最后判决,这就是正式判决,正式判决既可以改判临时判决,也可以与临时判决相同。当事人对正式判决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对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问题,要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关于离婚判决在身份方面的效力,离婚判决在子女教养、监护及夫妻间抚养的效力问题上,笔者认为,也应以法院地法为准。至于离婚程序方面的规定,凡在大陆离婚的,依大陆法规定,凡在香港离婚的,依香港法规定。

(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就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夫妻关系属于婚姻效力的范畴,同时也是离婚后果所必须涉及的问题。所以,有关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也是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应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住所决定权、从事职业和社会活动权,同居之义务、扶助义务、贞操义务等内容。⑥有关涉外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大陆,除了《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的“扶养适用于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及最高法院关于此条的司法解释外,法律均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条规定所说的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既可以是被扶养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也可以是抚养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还可以是法院地法。总之,是要选择对被抚养人最为有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所以,对于涉港案件的夫妻人身关系的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可参照此执行。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结婚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发生什么效力,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归属以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国际私法上,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最先考虑的是夫妻财产制是否允许当事人意识自治和对动产、不动产是统一适用一种准据法还是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以及当事人的属人法原则。

在我国大陆,没有解决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只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主要是夫妻共同所有制,同时也承认了婚姻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夫妻财产的共有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共同分割财产的权利。但这种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在实践中不易操作。从2001年4月修改的婚姻法第17条至第1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兼合有之。但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我国目前确定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其约定不明确,或者其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这说明夫妻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在香港,按《婚姻条例》的规定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财产在谁名下,谁就是财产的所有人。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也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给丈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争议时,当事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财产的所有人。

所以,凡涉及到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若当事人有约定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婚姻缔结地法律,则按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按财产所有人的住所地法。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在解决这一冲突时,对夫妻关系不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适用同一冲突原则,以便于法院及时处理涉外夫妻关系的纠纷。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可按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按与夫妻关系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

(四)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为父母,子为子女,是基于子女出生或收养的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关系。由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收养等三种方式,于是便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准据法。

1、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大陆没有确定婚生地位的准据法,只在《婚姻法》中认为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中出生或受胎的即为婚生子女,即子女是否婚生完全取决于父母的婚姻效力。香港主要是以子女出生时父的住所地法为决定其是否婚生的准据法。国际私法上,解决子女婚生问题的立法,已趋向于选择旨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准据法。因此,笔者认为,在审理涉港的有关婚生地位问题的法律适用方面,应顺应这种潮流,适用更有利地子女系婚生的法律。

2、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以及无效婚姻受胎所生子女。国际私法上,把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或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制度叫准正。准正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因父母事后婚姻而为的准正;二是以国家行为方式而为的准正(这种办法在父母一方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使结婚成为不可能时,有助于解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问题);三是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香港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一般采用父母婚姻缔结地法或者属人法来解决。我国大陆没有准正的立法规定,更没有分别规定各种准正方式的准据法。但根据司法部公证律师司1988年9月19日《关于确认和认领非婚生子女函》和司法部公证司1989年6月23日《关于办理认领亲子公证的复函》的精神来分析,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本着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适用被认领人住所地法或认领人住所地法。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以此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3、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是通过法律程序在收养人和他人子女(被收养人)之间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国际私法上的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就其形式要件而言,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而对收养的实质要件,一般适用法院地法、收养人的属人法、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各自本国法、被收养人的本国法。

香港的法律对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依照我国大陆的《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部、民政部于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条件,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来看,我国大陆对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实质上是要求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

因此,对于涉港的收养案件,对收养的实质要件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各自的属人法,对收养的形式要件应适用收养行为地法。

综上,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的课题,更成为民法学研究的重心,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解决这些区际法律冲突,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但对具体问题的具体操作,应着重我国的实际,参考国际私法的规范,以妥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后在国外买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么

按照中国的法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工资薪金等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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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在加拿大买房写一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如下,如属于以下范围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葡萄牙移民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房本谁的名字归谁?

由于房产是家庭的重大财产之一,因此夫妻买房都对房产证上的名字都比较敏感。在葡萄牙买房移民过程中,对于财产分割方式有明确的分类:

1. 财产分割(只归主申请人所有)

2. 婚后财产分割(即夫妻婚前自有的财产不进行分割,婚后财产视为夫妻共有,平均分配)

3. 夫妻财产共有(即不论婚前还是婚后财产,均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统一平均分配)

在葡萄牙购房时,需要签署了POA(授权书)和诺成合同,这两份文件上都要写清财产分配方式,而较终的地契是根据合同上的财产分配方式来签发的。

例如,如果在买房签署合同和文件时没有注意,随便选择了财产分割方式,那较终的地契就会显示房产只归主申请人所有。

夫妻是美国人,在美国结婚,房产可以分吗?

中国《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近期出炉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热议,而焦点则是集中在夫妇离婚后家庭财产的分割。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婚姻则是维系家庭的基本手段。人这一辈子攒俩钱、有个窝,本想奔向小康日子,这一离婚,半辈子白忙活了。国人的财富最主要集中在房子上,所以民众讨论最热烈的就是男女离婚后房子咋分。美国人离婚率高,离婚自然也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割,一般情形下,在家庭财产上分割上天平较倾斜向女性。

美国“结婚、离婚法”三个特点

美国的婚姻法叫做“结婚、离婚法”。结婚的时候没想到离婚,那叫目光短视;结婚时就想着离婚,那是别有用心。不论是目光短视还是别有用心,实际上都盯着一件事,离婚时这财产怎么分。在美国离婚分家产不光是分房子,所有被列入家庭财产的东西都要分。主要包括:收入、股息、红利、储蓄、房地产、银行和投资账户、游艇、汽车、古董、金银珠宝等。分钱比较好说,但有两件事最容易纠缠,孩子跟谁?谁付孩子的抚养费?房子咋办?一幢房子总不能劈两半吧,这就是大难题。所以美国的“结婚、离婚法”有三个特点:一是最大程度保护儿童利益,二是财产分割的天平较倾斜向女性,三是有点惩罚出轨搞婚外情的男性。

共同财产离婚时各一半

一谈到结婚,人们习惯于爱情至上,人们多信奉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但婚姻并非仅仅如此,现代社会人们也注意到了婚姻上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家庭财产。为了保护家庭的完整特别是女性的权益,美国有10个州对已婚家庭财产实行“共同财产”法律保护。这10个州包括:亚利桑那州、加州、爱达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德州、华盛顿州、威斯康星州,阿拉斯加虽然也实行“共同财产”,但需男女双方同意。在这些州,男女结婚后,不论一方是否工作,男女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所赚的钱或者是债务,是双方所共有。美国还有40个州实行的是公平财产法律,在婚姻期间,男女谁赚的钱、谁积累的财产就归谁所有,但在离婚时不是按照谁拥有中国财产来划分,而是考虑很多因素。

美国50个州在家庭财产法律上分成两派,对离婚的财产划分也是两种处理方式。实施“共同财产”的州,夫妻离婚就采用共有财产分割法,这挺简单,不想过了,没问题,婚后的家庭财产男女一人一半。加州是实行“共同财产”法律的州之一,而前州长施瓦辛格是身体力行落实这一法律最杰出的代表人物

。老施搞出艳遇,老婆提出离婚。没说的,全部家当各自得一半。家中的豪宅是老施买的、家里的钱老施挣得多,但在离婚时甭管老施挣的钱比老婆大人多了中国,离婚时分财产也占不到便宜,统一算账,各拿50%。

在实施公平财产法律的州,男女离婚时分割家产按照公平分割财产法来执行,它不是离婚男女一半对一半来分家产,而是讲求公平,而什么叫公平呢?这里面就有学问了,原则上对女性不能不公平。按照公平分割法分家产,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双方的年龄、身体状况、教育程度、是否为残疾人、双方的收入、离婚后未来赚钱的能力、离婚后获得资产的能力、被抚养儿童的特殊需要、对家庭非金钱类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婚前对家庭财产的贡献、非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家庭资产的增值、离婚的原因、分割财产对纳税上的影响等。

离婚分产保护女性权益

美国各州对离婚家庭财产的分割,虽然有两种法律制约,但不论是按照那种法律分割家庭财产,总的趋势是照顾弱者和女性。在“共同财产”法下,婚姻期间不论谁赚得钱都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美国女性在结婚后往往成为家庭主妇,承担养儿育女的责任。而男性多在外工作,赚钱养家糊口。虽然现在美国女性大多也有工作,但在收入上与男性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实施“共同财产”分割,对女性而言较为公平。

而按照公平分割财产法来处理离婚男女的家庭财产,虽不像“共同财产”快刀斩乱麻那么利索,一人一半清清爽爽,但却能够充分考虑家庭中男女双方的实际状况,对弱者较为有利。当然在现代家庭结构中,女性往往处在劣势一方,在金钱上对家庭的贡献一般不及男性。但女性在非金钱对家庭的贡献上大多要超过男性,这对女性要求公平分割家庭财产有利。公平分割财产既然不是对半分,就有可能一方拿得多、一方拿的少,如果看上述公平分割财产所有考虑的因素,通常情况下女性获得家产的比例相对会高一些。

婚前和婚后个人财产不分割

上面所谈到的基本上属于婚后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在婚姻中还存在婚前各自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原则上结婚前的个人独立财产、婚前个人资产所产生的收入、租金、利息、红利、结婚前已经获得的退休金、在婚姻期间个人收到的礼物、个人遗产的继承、人体伤害的赔偿等,仍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一方可以单方保留,不能按照“共同财产”来分。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这些属于个人的资产也可能被裁定可以分割给另一方。例如,配偶由于年龄、健康和伤残等原因无法工作,婚姻中的债务超过家庭资产。离婚夫妇没有婚姻资产,但一方拥有大量个人资产,而另一方却没有个人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个人资产或将被拿出来分割。

但有时候,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会有重叠,特别是在大多数人观念中,男女两人成为一家人后就是一个整体,家里的钱和财产分成你的我的,这哪是过日子。两口子过日子存这么个心眼,没想离婚的人也被逼得寻求离婚了。但美国处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上还是讲求区别。比如,夫妻会把结婚后积攒的钱存到一个银行账户,丈夫或妻子也可能把自己婚前积攒的钱存到夫妻共同账户上,这些钱会用来购物甚至是投资。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账户上的这些钱到底算谁的呢?原则上,个人投入到夫妻共同账户上婚前积攒的钱仍属于个人财产,只要能证明这是个人财产即可,在离婚时这样的个人财产不能被对方分割。

在离婚时人们想的比较多的是分财产,但别忘了,过日子还可能欠下一屁股债,离婚时欠下的债那也是两人共同负责来偿还。因此为避免自己没事惹来一身骚,即使成为夫妻,美国还是有不少人在钱上实行AA制。在美国虽然男女结了婚成了一家人,但在债务上很多州的法律规定是,谁欠钱谁还债,夫妻中的一方不必为另一方的欠债承担法律责任。比如信用卡

,如果开户的名字是丈夫,不论丈夫欠了中国债,妻子都没有法律责任去替丈夫还钱。同样,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如果一方欠了钱,结婚后另一方也没有法律责任替对方还债。所以在美国不少家庭,夫妻间往往是各自开银行账户,各自独立申请信用卡。这样一旦一方出现债务危机,也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财务安全。

男人“包二奶”离婚损失大

在美国,夫妻离婚并不是像上餐馆吃饭那么简单,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律诉讼离婚,都得经过法官这一关,而离婚也分成无过失离婚和有过失离婚两种。无过失离婚指的是,一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并不是因为另一方做错了什么事,比如包二奶、养小三或是丈夫虐待妻子。所以无过失离婚最常用的离婚理由术语叫做:双方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或是婚姻已无法挽回。只要是这个理由,法官就会判决离婚生效。

有过失离婚指的是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精神和肉体上痛苦,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一段时间的遗弃、一方需在监狱服刑一定时间等。丈夫有婚外情是大多数妻子提出过失离婚最主要的情形,所以在美国“包二奶”风险性很大。在过失性离婚中,法官通常会判决分割给过失离婚受害人更多的家庭财产。

另一方面,“共同财产”分割,对男性出轨搞婚外情也是一种间接的惩罚。美国离婚率高有个特殊原因,一旦妻子发现丈夫有外遇,不会忍气吞声,通常是提出离婚。而花心丈夫付出的代价就是家产要被分去一半。再有钱的人,一次婚外情损失一半家产,不用多,一生结两次婚,离两次婚,辛辛苦苦积攒的基业只能剩下四分之一。所以美国小富豪致富中有一条经典秘诀,一生只结一次婚,千万别在女人身上栽跟头,好好跟着老婆大人过日子才是“性福”。 在公平性分割家庭财产的法律下,离婚原因对家庭财产分割产生很大影响,不论男女在婚姻期间来上个婚外情,在离婚分割家庭财产上恐会吃哑巴亏,想风流快活就要付出代价。

女方可向男方要求赡养费

美国95%的离婚案属于协议离婚,只有不到5%的离婚案是打到法庭上。协议离婚也需要得到法官的批准,而法官在处理协议离婚时会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加以关注,看看是否对一方造成不公平对待。

对于女性而言,离婚后不仅可以分割家庭财产,而且还可以向男方要求赡养费,这一费用不是离婚后一方自动得到,但法律上规定女方可以提出赡养费要求。这里的主要原因是,许多女性在结婚后放弃了自己的职业,而成为家庭主妇全职照顾家务事和小孩。在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一旦离婚,放弃原来工作的女性将立即面临财务危机。法律允许离婚女性向男方提出赡养费的目的,主要是使离婚后的女方生活能得到一定的保障。当然过去是男方向女方支付赡养费的居多,现在也有女方向男方支付赡养费的,这要看离婚后双方的收入情况。

赡养费分为永久性赡养费和过渡性赡养费两种,永久性赡养费的支付不受时间的限制,但是在提供赡养费方重新结婚或死亡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情况进行调整,可以停止支付或调整支付的金额。一般情况下,接受赡养费的一方找到了工作、支付赡养费一方重新结婚后有新的家庭责任,或是发生残障、失业等情况,法院都会对赡养费的支付作出重新的考虑。过渡性赡养费的支付一般在2年到5年,在这段时间内,法院鼓励接受赡养费的一方学习工作技能、出外工作而学会自给自足、独立地生活。对于支付赡养费的时间,法官主要考虑双方年龄、身体状况、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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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假欢笑惜(2022-10-01 23:46:11)回复取消回复

    。(分别见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第二种含义是指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对这种“同居”而产生的纠纷,最高法院在法释(2001)30号中的第5条、第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按具体情况分事实婚姻或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

  • 泪灼依疚(2022-10-01 20:36:20)回复取消回复

    本文目录一览:1、丈夫已经移民香港,我也一起移民,婚姻受内地法律保障吗?2、婚后在国外买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么3、婚后在加拿大买房写一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4、葡萄牙移民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房本谁的名字归谁?5、夫妻是美国人,在美国结婚

  • 痴者北槐(2022-10-01 19:37:00)回复取消回复

    和国籍标准,适用的法律也是法院地法或属人法等。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的规定,香港法院对夫妻双方或一方居住在香港、或结婚仪在香港举行并且结婚已满三年的,均有管辖权且适用法院地法。具体的范围是:⑴婚姻任何一方提了离婚时,必须是在香港定居的;⑵女方提出离婚的,

  • 囤梦旧竹(2022-10-01 18:57:32)回复取消回复

    时间的限制,但是在提供赡养费方重新结婚或死亡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情况进行调整,可以停止支付或调整支付的金额。一般情况下,接受赡养费的一方找到了工作、支付赡养费一方重新结婚后有新的家庭责任,或是发生残障、失业等情况,法院都会对赡养费的支付作出重新的考虑。过渡性赡养费的支付

  • 假欢寂星(2022-10-01 18:20:11)回复取消回复

    为一家人后就是一个整体,家里的钱和财产分成你的我的,这哪是过日子。两口子过日子存这么个心眼,没想离婚的人也被逼得寻求离婚了。但美国处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上还是讲求区别